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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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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及未经登记的财产的强制执行,应符合法律有关该种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效力的相关规定,故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已申请强制执行的普通债权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股权予以查封后,该财产的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依据其未经登记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涉及登记不实的财产的强制执行,应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结合登记不实的形成原因分别加以妥当处理,故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不得以被执行财产系错误登记为由提出异议,但第三人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后15日内以法定方式主张其权利的,不在此限。而虚假登记的财产一旦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扣押,则真正权利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  相似文献   

2.
王杏飞 《河北法学》2006,24(8):116-121
强制执行是运用国家公权力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然而在强调债权人权益实现的同时有侵害债务人基本人权之可能.为了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债务人之基本人权,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必须从贯彻宪法对人权保障的高度,确立利益平衡和执行适度的原则,加强对债务人财产、住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的保障.这既是现代民事执行文明、人道的重要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最后一道法律保障。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生效的法律文书将成为法律白条,这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将损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司法尊严。然而,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  相似文献   

4.
我国强制执行平等与优先原则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强制执行平等与优先原则论纲肖建国一当多个债权人为满足其金钱请求,而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时,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平等地受偿,还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因其先申请执行而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在立法例上构成了平等原则与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5.
民事强制执行既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也需重视对债务人基本权利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在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中引进比例原则,既是民事强制执行理论和谐的需要,也是突破现实执行困境的要求。本文指出强调在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均衡考量,有利于实现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化,文中从引进比例原则精神的角度对此做了初步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论强化民事执行制裁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 ,利用国家强制力 ,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律义务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强制执行通过采取对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搜查、拍卖、变卖等措施来实现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当这些强制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时 ,国家必须用制裁的手段来排除妨害。民事强制措施以债务人之财产为对象 ,制裁措施则以对债务人人身之强制为原则。适用制裁措施是有效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之必要保障 ,是国家强制力的终极表现。现行强制执行法律一般并未将强制执行措施与制裁措施严格区分开来 ,这不利于我们探讨制裁措施的…  相似文献   

7.
解庆利 《中国公证》2014,(12):34-37
正一、强制执行公证的起源及比较法研究强制执行公证是大陆法系公证的重要特征之一。一些学者认为:"公证书得为执行名义,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债务人执行承诺约束制度。"~①据杨兆龙先生考证,古代意大利利郎巴德民族的法律给债权人以特别保护,凡以书面证据证明成立的债务,债权人得取得债务人之财产为执行之担保,即这样的债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而且这种执行权不  相似文献   

8.
李娜 《法制与社会》2014,(12):290-292
强制执行力是公证相对重要的一个法律效力,因为公证的强制执行力,强制执行公证因其对债权人的资金安全具有保障作用而被广泛应用于实践中。信托制度是中国很早就引进的一个特殊的制度,近几年,信托发展的比较迅速,信托业务的发展,将信托业务类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以保障债权人权益已经成为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发展的一个新形势。本文旨在通过一个信托强制执行公证的案例,从法理以及实践意义中分析信托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流程、发展前景以及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9.
一破产能力发端 如果法律不能提供必要的利益保护机制,各个债权人便只有从非法或半合法的渠道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且前为止最为有效的办法是诉诸于民事执行。在远古,债权人自力救济盛行而且一般采取人身执行为主的方式。罗马建国440年以后,财产执行制度逐渐建立并获得发展。财产执行之方法采取委付财产的方式。法  相似文献   

10.
文杰 《北方法学》2015,(2):21-27
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1.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同时或先后以其不同的执行根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由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只能满足债权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执行,这样,数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必然发生互相排斥的现象。这种现象,就是  相似文献   

12.
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直是我国民事判决执行中的难题.法院财产调查权的行使效果决定着民事判决执行的质量.长期以来,法院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主动弱化自身的财产调查权,甚至体现为一种消极与不作为,却要求债权人自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致使债权人举证责任被被动强化,为一股强大的民间暴力的兴起与蔓延预留了相当的空间,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事实上,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国家,债权人享有的只能是强制执行请求权.执行权不是一项司法权,而是一项行政权.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应当是执行官的专有权,债权人不应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因此,为我国目前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财产调查权纠偏定位,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3.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保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近来,一些债权人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保证债权文书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但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却裁定不予执行。不仅一些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感到不解,即便是某些公证机关甚至司法行政部门也对此提出质疑。〔1〕这一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件,而公证保证债权文书是债权文书之一种,既然公证机关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相似文献   

15.
贾林青 《法学家》2005,(5):81-90
原产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信托财产利益与信托财产收益相分离的基础上,以其财产管理职能、长期规划性和适用空间的无限弹力性等特殊功能而被我国予以引进,但是,习惯于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来思考和理解民法制度的中国法律体系要接受充斥英美法系烙印的信托制度,其首要法律障碍便是信托财产上并存的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冲突.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突破传统民法体系寻找出路.即按照财产利益与财产归属分离的"二元论"思想设计信托财产权,确认其物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并赋予其组合性权利内容,让其服务我国的信托制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发展.相应地,以信托财产权为核心,重新定义我国的信托制度,还其应有的法律本质.  相似文献   

16.
郑书 《法制与社会》2011,(28):88-89
隐名投资现象的存在和立法的缺失使公司的运行处于各种潜在的风险之中,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信托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和参考价值,在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信托运作的自由,安全和效率的关键,信托股权的独立性在与一般信托财产具备共性的同时,也存在若干特殊问题.本文拟在分析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的来...  相似文献   

17.
刘东 《时代法学》2013,(5):57-65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以及为债权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允许执行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8.
债务人一旦陷入破产状态,其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就直接关系到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然而,只有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破产财团由破产财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程序开始前,债务人转移财产利益或对个别债权人予清偿或提供担保之类的行为则不可避免,而这种行为在债务人巳实际破产情况下必然影响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及公平受偿利益.为保证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得以实现,规定这类行为为可撤销行为由破产财产管理人予以撤销就至为必要.美国现行破产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较为详尽且值得借鉴的.  相似文献   

19.
正信托区别于其他类似私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信托受托人破产时的破产隔离功能与信托债权人之外的抵销禁止。一个法律关系被界定为信托或非信托法律关系,结果将大相径庭,因此,对信托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我国司法实  相似文献   

20.
有关国家与地区信托法均将目的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信托视为无效信托。对诈害债权信托在这些信托法中有的将它定性为无效信托,有的将它定性为可撤销信托,但前面一种定性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一些信托法分别将重要事项条款不确定的信托与诉讼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但仅关于前面一种信托无效的规定具有实用价值,关于后面一种信托无效的规定则有悖于一种合理的价值观念。一些信托法还将受益人不合格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但因其为目的违反法律的信托的一种,故该规定无单独存在之必要。虽有立法安排的不同,但有关国家与地区信托法却均将返还财产确认为无效信托的法律结果。将讨债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为我国信托法的创新,却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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