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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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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玉林 《河北法学》2004,22(4):49-52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石。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法的制度价值和规范设计密不可分。物权法中虽多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则,但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排斥私法自治,仍留有当事人自由形成其权利义务的空间。物权自由主义的观点不符合物权立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相似文献   

3.
确定我国物权种类以及内容的难点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物权种类及其内容的确定 ,是物权立法的首要工作。因为我国有独特的社会体制与国情 ,物权法在确定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的时候肯定要遇到许多要点难点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已经得到解决 ,有些尚未解决。尚待解决的要点难点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所有权、私有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各种使用权、担保物权等等重要物权类型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应当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新种类的物权种类.物权法定原则是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产生的.该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体系、积极维护当事人的物权利益、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等.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型的物权种类层出不穷,该原则更多的暴露出了...  相似文献   

5.
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6.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概述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类型强制、类型固定原则,是 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以外的物权, 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主义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 多数国家所采用。物权法定主义是罗马法时就已经设 立的法律原则,虽然当时并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然 而对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比如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 等,法律均规定了明确的权利类型和取得方式。非以法 定方式取得的这些物权,法律不予以保护。但是物权  相似文献   

7.
程啸 《财经法学》2015,(1):64-78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分为约定的存续期限与法定的存续期限。法律上不应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以便迅速了解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出现各种不必要的纠纷。此外,这种约定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况且,《物权法》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因此,我国法上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限。就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物权法》未作一般性规定,只是在第202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依据该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该期限届满后,抵押权归于消灭而非仅仅是丧失胜诉权或强制执行力。至于质权与留置权的法定存续期限,由于《物权法》未作特别规定,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亦未废除,故此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担保物权的法定期限的效力,将来的法律或相关的司法解释应当有更为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应当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新种类的物权种类。物权法定原则是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产生的。该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体系、积极维护当事人的物权利益、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等。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型的物权种类层出不穷,该原则更多的暴露出了自身的弊端和不足之处,但是,该原则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着重大的意义,仍有弘要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继续使用。  相似文献   

9.
让与担保权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与债权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认为本案当事人所设定的权利应为让与担保权,而非单纯的债权转让;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确立让与担保制度,但让与担保权的设定并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故应当认定该设定有效;让与担保之标的不以财产所有权为限,债权等共他权利亦可成为让与担保之标的;让与担保权作为物权,其设定应当公示,但公示方法除法律规定外,应当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0.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也不能变更.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在土地利用中的协议自由.地役权的客体范围广泛,权利内容也不确定,为当事人灵活协议、更好地进行土地资源利用提供了空间,对物权法定原则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随着物之利用形式的不断变化和创新,地役权的优越性已日益体现.  相似文献   

12.
关于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思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李开国 《现代法学》2002,24(4):12-22
法律的体系结构问题是一个按一定逻辑联系将法律规范加以排列组合的问题。各国民法典 (包括其物权编 )体系结构上的差异 ,原于体系设计者选择的逻辑标准不同。法国法系国家在设计其民法典 (包括其物权编 )的体系结构时 ,更注重调整对象标准 ;而德国法系国家在设计其民法典 (包括其物权编 )的体系结构时 ,则更倾向于法权形式标准。本文作者主张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来分配物权法与债法的内容 ,将作用于商品交换领域的抵押、质押、留置及让与担保等担保制度纳入债法规定 ,而不照搬德国法系国家的作法纳入物权法规定。对物权法内部的体系结构 ,本文作者主张除总则外 ,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相邻权、占有与登记四个组成部分 ,以分别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物的用益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及无本权的动产占有人、不动产物权登记名义人与物之本权人之间的关系。本文作者认为 ,这一体系结构有利于明确物权法内各制度各自作用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 ,张扬它们各自不同的目的和功能 ,实现它们各自不同的价值。  相似文献   

13.
The author addresses Robert Nozick's claim that: “The particular rights over things fill the space of rights, leaving no room for general rights to be in a certain material condition.” Hence Nozick insists that rights are violated if citizens are compelled to contribute to others' welfare, however urgent their needs may b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it is characteristic of libertarian theories that they invoke the moral sanctity of private property against welfarist or egalitarian conceptions of social justice. Nozick's version of the libertarian critique has three conceptual pillars–“right,”“thing” and “space.” On that basis Nozick claims that talk of welfare “rights” can be condemned on the plane of rights. This is true, Nozick maintains, even of “the right to life.” The author contends that this argument fails. It equivocates over the idea of “rights”; and it misconceives crucial features of property. Nozick deploys exclusive “domain rights,” whilst attacking “important‐interest rights.” His historical‐entitlement theory fails as a justifica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The author argues that, so far as material objects are concerned, private property institutions depend upon trespassory rules which do not impose morally binding obligations unless basic needs are catered for. Furthermore, private property institutions also comprise monetary resources to which the spatial metaphor of exclusive rights does not apply. Holdings vested in any particular person at any particular time are stamped, morally, with a mix of contestable and mutable property‐specific justice reasons. Hence it is fallacious to suppose that ownership rights together exhaust all normative space over “things.” The major objection to speaking of everyone's having a right to various things such as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life, and so on, and enforcing this right, is that these “rights” require a substructure of things and materials and actions; and other people may have rights and entitlements over these. [≡] The particular rights over things fill the space of rights, leaving no room for general rights to be in a certain material condition. (Nozick 1974, 238)  相似文献   

14.
产权即财产权 ,既包括财产所有权又包括财产支配权或经营权。尽管所有权的范畴在不断扩展 ,但仍不会最终取代产权 ,倒是不断扩张的物权观念 ,日益接近产权。物权、债、知识产权皆从属于财产权。虽然知识产权的大部分来源于古代或近代的特权 ,但在当代 ,知识产权应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5.
论及自然资源物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入手进行研究可以更加清晰的认识自然资源物权的特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出让自然资源利用权,集体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发包自然资源利用权,集体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应以集体成员利益为本。应赋予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更加独立的地位,需要处理好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资源担保物权的客体是可以转让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自然资源担保物权的主要形式是权利抵押。  相似文献   

16.
《法学研究》2006,(5):160-160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下设理论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7个教研室,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现代司法研究中心等5个科研机构,另设有法学专业图书馆和行政教辅机构。法学院现有教职工67人,其中教师52人,教授18人,副教授14人,博士生导师10人,硕士生导师29人,在职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博士在读)35人。学科带头人公丕祥  相似文献   

17.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法学研究》2014,36(4):76-9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19.
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德国法系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不能包涵全部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且在与所有权概念衔接、权利客体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相邻关系民法调整方法应包括相邻权、所有权限制、物上请求权、疆界及标志物的共有四种方法 ,并以法国法系的法定地役权观念来定义相邻权本质。应重视习惯的作用 ,综合运用物权和债权调整方法 ,尊重当事方意愿、允许变更约定 ,赋予相邻方一定自治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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