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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论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应以能重塑并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发展为其根本目标。法定资本制度对社会信用机制需求度低 ,且有助于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健全 ;授权资本制度对社会信用机制的需求度高 ,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作为平台 ,这种制度将难以有效运行。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验资制度和人格分离制度的纰漏所致 ,并非法定资本制度本身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沈朝晖 《当代法学》2022,36(2):100-111
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该制度称为"授权股份制"更为准确.相比法定资本制,授权股份制在公司治理效率、公司融资、并购、反并购、股份运作等方面具有制度比较优势,引入授权股份制是中国公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授权股份制与法定资本制并存,构成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法定选择模式.授权股份制是一个体系.修订...  相似文献   

3.
肖奎 《政法学刊》2014,(3):20-26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信用基础的集中体现。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趋势是放松资本管制,便利公司筹资。尽管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演进顺应了这一国际趋势,但法定资本制仍然阻碍了公司运行效率的提高。借鉴主要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基于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和有限责任与人和性的公司信用基础差异,变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路径是:前者实施折衷资本制,后者实施法定资本制。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的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注册资本制度一直是学界研究和立法完善的重点.其间,曾经兴盛的“资本信用说”及其制度体现持续受到质疑而式微,“资产信用说”则相应兴盛并渐次取得主导地位.“资产信用说”固然是很有价值的理论,但其学说及其制度体现系属于合同法范畴而非公司法范畴.“资产信用说”对“资本信用说”的彻底否定,实质是忽略了两说据以实现的合同法机制和公司法机制之间的平衡.在维持公司信用的公司法机制中,“资本信用说”及其制度体现仍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效用.  相似文献   

5.
简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是指公司法依一定的原则对公 司资本所做出的相关规定的总和。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最早产生于16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较为发达的英国。之后,随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公司资本制度也得到了充实和发展,并在公司法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即所谓的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授权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即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并在公司成…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5,(4):28-34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将注册资本由有限制的认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限,相应的登记程序也得以简化。仅从形式特征上解释,我国目前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依然是法定资本制,但是,在资本制度变革之后,我国公司的信用基础已彻底从资本走向资产。公司信用基础的转型,给传统资本维持原则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方面,资本维持在对象、过程、程度和功能四方维度上面临更新和重塑;另一方面,资本维持项下的子规范体系,抽逃出资、公司担保、利润分配、减资等规范也逐一需要反思和调整。  相似文献   

7.
公司分配是公司将资产无对价分配给股东,会降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极易引发公司内外各方主体利益冲突,故而公司法设立了公司财产流出约束机制。我国公司法虽然奉行资本维持原则,却未能为公司分配行为提供清晰且统一的底线规制,只是分别设立了禁止抽逃出资规则、股份回购规则、减资规则等债权人保护规则,上述规则均是停留在列举公司违法分配的实践样态或程序规制层面,未能从公司分配为的经济实质出发,无法有效指引司法裁判与商事交易。参考域外法之经验,在设立广义公司分配概念基础上,改革资本维持原则所涉具体公司法规则,将资本与资产相匹配,明确公司分配数额不得超过“盈余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并适当融入偿债能力标准,将资产与债务相匹配,在规制不完善的股份回购制度与减资制度上采用资产负债表测试、衡平测试以及资本充足测试,由此为公司分配提供明确的底线规制指引。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登记的“认缴制”改革在资本形成制度上并没有改变我国法定资本制的性质.当前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形成模式都呈现出不断放松管制并加强自治的趋同化发展潮流.“认缴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法律效果不同、自治效果也有差距,无法替代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的优势不仅体现在公司的便捷化设立和资本的高效率筹集,更深远的价值还在于其对私法自治的实质性落实,以及对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有效平衡,能够适应现代化的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发展需求.我国资本形成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立足于授权资本的分次发行,以及多元化资本概念的构建,实现资本的有效利用.  相似文献   

9.
对公司信用基础的研究除了指导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以外,还具有其他意义.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对公司信用基础的了解程度不同,应该得到不同方面的公共服务.金融意定债权人对公司信用基础的关注主要靠自身实现,经营意定债权人需要法律提供与资本相关的信用基础信息,法定债权人无法了解公司信用基础,需要以其他手段补救.  相似文献   

10.
王坤 《政法论坛》2012,(3):120-127
国内学界长期以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为范畴,对公司信用进行探讨。这种仅仅从狭义角度界定公司信用的分析框架存在很大局限,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实际上,公司信用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与多种因素相关。当代企业理论表明,公司本身是制约机会主义的制度性工具,公司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法规范效应的体现,主要依赖于公司治理中法律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公司资本信用悖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司信用是无法依赖立法者安排与创设的。欲构筑公司信用的参与人 ,有内在动因经由公司法之内或之外的规则安排 ,展示自己的信用。而试图探询交易对方信用的参与人 ,有内在渴求在公司法制度之内或之外 ,达致自己的目标。立法者的使命就是创设一个空间 ,给前者一个自由安排或彰显自己信用的选择权 ,给后者一个多渠道获取信息的管道。  相似文献   

12.
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缨 《政法学刊》2007,24(4):80-84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  相似文献   

13.
赵旭东 《法学研究》2014,36(5):18-31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14.
刘燕 《法学研究》2014,36(5):32-56
从商业实践的视角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逻辑与演进,有助于理解全球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以及我国2013年改革的争议。法律对公司资本的约束起源于描述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过程,揭示资合公司的起点与治理架构的基点。公司实体的持续存在催生了"资本维持"的初始观念,"有限责任"的外部性则最终塑造出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规则。但法定资本制简单而朴素的逻辑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商业实践,由此见证了会计、估值、债务契约、证券监管等辅佐、分担或替代了法定资本制的部分功能。法定资本制改革具有内在动力。改革抛弃了传统而僵化的"法定资本"概念,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合理配置。我国公司法在规则层面实现了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但与之对应的商业理性与行为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商业实践来弥补认缴登记制立法的疏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上的法定资本制曾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资本制度,该制度是理论与现实错位后的产物,在商事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日渐式微并已高度形骸化。法定资本制的改革具有价值理性。同时,法定资本制的改革路径具有工具理性,这一改革路径摆脱了传统建构理性的路径依赖,借鉴了国内外制度改革的有益成果,走上了一条进化理性的改革新路。基于进化理性的制度改革,在规范路径上要遵从制度效力的软化机制、制度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社会互动机制,在形式理性上要注意与现有立法体系的兼容。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股份公司代表权制度及其立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朝斌 《河北法学》2005,23(9):34-40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弊端。改革我国的公司代表权制度应从公司代表权的法律性质出发,参考国外公司法有关经验,以公司效率和交易安全两方面的价值考量为原则,允许公司以章程约定代表方式;公司代表权主体宜以复数代表为原则,单一代表为例外;代表权行使则以分别行使(单独代表)为原则,以共同行使(共同代表)为例外。同时,应将公司经理还原为公司代理人和辅助人地位,并赋予监事会或监事在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  相似文献   

17.
对我国信用制度法治化关键性问题分析与建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黎四奇 《河北法学》2006,24(5):55-59
信用缺失已对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亦使消费者对法律滋生了一定的信用危机.尽管我国已在局部启动了一些信用提供与管理体系,但是这种缺乏法律支撑信用体系却是相当脆弱的,同时由于我国法律规则之间本身就存在有一些内生的与信用法律制度不和谐之处,这更加剧了我国信用缺失的现象.因此,从法律规则的层面对我国信用管理与经营体系提供支撑已成为我国经济法治化建设中紧要的一环.  相似文献   

18.
姚辉 《政法论丛》2008,(2):47-52
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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