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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施人权公约的视角看我国行政判例对人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1987年至2006年底,20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了120余万件行政诉讼案件。与之基本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创刊于198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并依据2000年6月发布的《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至2006年底,总共发表了75件具有代表性的行政裁判。这些以公报案例、法公布文书和裁判文书选登等形式发表的行政裁判,已经成为人民共和国的最初行政判例。它们是被誉为重要的人权保障法的《行政诉讼法》正在得以有效实施的证明,不仅代表着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切实努力和中国大陆的行政审判水平与行政审判中的人权保护水平,而且展现了中国大陆正在以日益发展的司法手段,努力促进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中规定的诸项人权的实施,在某些方面甚至正在拓展出新的人权保护范围和规范。同时,也面临着如何把人权保护范围,从主要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平稳迅速地扩展到也受到人权公约保护的诸项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问题。发展人权保障事业与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新目标具有内在的同一性。行政判例,正在为我国实施经社文公约(CESCR),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CCPR)作出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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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功能主义,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可纳入广义的判例制度之中。判例生成制度是判例制度的物质基础。我国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主要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外权力,采取不以司法等级权威为基础的案例选拔方式,没有遵循普遍的形式主义进路,没有严格依傍法院体系和审级制度,其实效有待观察。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应成为判例法院,并可遴选自己法院的案例为指导性案例,现行案例遴选标准大体符合判例遴选的一般原理。判例遴选制度对应的是有限援引制度,有限援引制度在成文法语境中并不会面临普通法语境中的正当性质疑,案例指导制度应允许法官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的未来发展应与我国整体司法改革彼此深化、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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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与法解释--创建我国判例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阐述了判例的概念,论证了判例法是大陆法系的第二法源,是成文法必要的解释与补充,分析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形成了中国判例的雏形,有些案例已具判例性质,但并未形成真正的判例制度.本文认为,判例法产生的原因是由法官法解释的必要性决定的,而法官法解释的必要性又是由概念法学的衰落与自由法学的兴起、法解释目标的客观性、法解释自身的性质、现代市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诉讼类型的变化等原因所决定.本文提出了进行审判制度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判例委员会、编篡判例法律汇编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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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判例机能的路径探析--从改革裁判文书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例的机能在大陆法系国家日益受到重视.作为判例载体的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制作一份适合我国司法实际及法律环境的裁判文书,经权威机构依一定程序上升为判例,再指导司法实践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对法律自身的完善,而且对社会正义司法的实现及司法改革的推进皆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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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于该规定相关内容的模糊性,产生了两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一是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否存在相同的裁判逻辑与法律效力,进而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法源意义;二是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是应该重视从法解释学层面去理解。建议以民法解释学为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进行梳理和剖析,明确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具有确认和发现法规则的功能和价值。从"法与法律区别"的自然法观视角,认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所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在我国当代具有私法法源意义。最后,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方面,提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的法源地位确认路径和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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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判例制度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尤其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案例,以及对于成文法局限性的认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判例制度的作用、中国是否需要和需要什么样的判例制度有了诸多争议。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讨论了成文法的局限性,就判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发表了笔者的看法,并就判例制度的设立作了初步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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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它的建立使我国形成了法律—司法解释—案例指导规则这样一种多元的法律规则体系。本文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的性质、形成机制以及与国外判例的界分等问题作了论述,并期待着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从而使案例指导规则成为我国除法律、司法解释以外的一种规则形成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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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判例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这些制度有诸多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矫正我国的近似判例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我国个案审判和判决书的质量,树立法官的威望。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使判例制度与法律方法相结合,使判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审案的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例的判例制度,这是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