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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经常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债权债务纠纷。那么,债权人如何才能灵活、快捷地追讨债务呢?在这里,你不妨尝试一下优先受偿“四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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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11):16-2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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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与权益冲突及协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论文虽认为土地与房屋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却主张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一体。房地产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后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前者的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竞合。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并存时,公示在先者效力优先。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房地产抵押权与采矿权在效力上无先后之分。房地产租赁权与房地产抵押权并存时,先设定者效力优先。房地产抵押权与保证连用时,担保债务的履行顺序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无约定时由债权人自主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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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要件和方式 房地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拍卖被抵押房地产,或以其他方法处分被抵押房地产而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本质在于担保债权的受偿。房地产抵押权要得以实现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1.必须以房地产抵押权有效存在为前提,亦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有明确的抵押法律关系。一是从法律关系的形式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条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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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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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影响其债权实现的房地产登记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取决于该债权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所有权、抵押权在内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有一个行政机关登记的行政确认程序,债权人对这一行政确认程序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例如,2002年8月,甲为周转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期限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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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取决于该债权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所有权、抵押权在内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有一行政机关登记的行政确认程序,债权人对这一行政确认程序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即债权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争议的问题。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的积极行为时,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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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在主债权不能得到保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方式实现抵押权,并最终实现债权。对抵押权的实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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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或者拍卖该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作为债的担保方式,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已经被广泛采用,有“担保之王”的美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我国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对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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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作用在于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此增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我国法律将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规定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险抵押物和实现抵押权所之处的费用。这一规定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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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享有债权的债务人资不抵债又不积极主张债权时,其债权人有权代他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所享有的债权就要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的债权人,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收回其所放的债权,以抵销其所欠的债务。一、建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必要性。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类似的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理由如下:第一,从民法理论上看,实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对完善债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债权的实现是以债务人的积极清偿为前提的,当债务人不积极或者拒不清偿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用法律手段强制债务人清偿。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而,债务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也可以随意处分。这样,当债务人直接占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又随意进行处分时,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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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使我国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日渐壮大和频繁,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自发地调节资金,相互补充经济实力,并积极地参与社会经济竞争,促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充满生机与活力,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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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当地党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累积债务金额超过18.5亿元,严重侵犯了债权人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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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的含义与我国破产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免责,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免除破产人或债务人未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的继续清偿责任.对于是否给予破产人免贲的问题,立法例上有两种主张: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只有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时,才有意义.法人被宣告破产,是法人解散的原因之一,法人清偿债务的责任随法人主体资格的存续而存续,随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而消灭.所以,法人因破产而解散时,不存在是否免除法人未偿债务的清偿责任的问题.唯有当自然入破产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是否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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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2):39-44
【裁判摘要】所谓事后抵押,一般是指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这种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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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利用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实现,都具有优先受偿的特点。当这两种权利同时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时,均具有优先受偿特点的这两种权利哪个优先行使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这两种权利制度本身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比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