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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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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法是"公法私法化"或"私法公法化"的兼公法与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作为社会政策和公共场所政策的法律,它主要强调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进行社会法的理论探讨,尤其是关于其性质的法理学研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王全兴  管斌 《现代法学》2003,25(2):113-118
社会法作为寓于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第三法域 ,在其发展到一定阶段 ,出现了作为经济领域法律社会化现象的经济法。因而 ,一方面 ,经济法具有广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另一方面 ,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之间 ,各自所对应的国家干预在范围、宗旨和手段上都不尽相同 ,但在经济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 ,需要完善其功能的配合。  相似文献   

3.
社会法为公法与私法以外之第三法域。私法对人的认知受个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观的影响,社会法对人的认知受集体(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观的影响。关于人的认知前提假设,私法与社会法最本质的区别是:私法中的人是个体之人,存在形态为"独"与"合";社会法中的人是集体之人,存在形态为"群"与"群之成员"。就私法与社会法两者而言,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多重身份:作为独立自我的个体和与他人合作的个体以及作为集体成员的个体。私法与社会法的人像区别在法律对群体纠纷的处理模式及其态度上也有明显体现。  相似文献   

4.
社会基准法与相对强制性规范──对第三法域的探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作为第三法域的中间领域,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社会法。基准法是社会法中特有的法律现象,它是根据社会法中各个部门法的特点,从宏观上调控具有强弱特点的社会关系。社会基准法体现的指导原则是“倾斜保护”。基准法为了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出现了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相对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出现溶合。  相似文献   

5.
刘鑫  孙宇飞 《行政与法》2003,(12):124-126
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学术界对经济法性质的认识也不一致。本文认为,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部门,按照传统的公私法划分,很难确定其归属。社会法作为一个全新法域,有着特殊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其法域地位已经确立。经济法的法律本位、调整方式和价值追求无不体现社会法精神。因此,经济法应当归属社会法。  相似文献   

6.
周圆 《河北法学》2023,(2):162-183
在我国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遵循私法模式,从《民法典》规定的请求权基础上看包括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四种具体路径。然而,从根本和长远来看,私法救济路径未能把握侵害平等就业权的实质是公益和私益侵害的竞合,忽视了平等就业权救济的社会法场域,造成了平等就业权救济的困境。具体表现为私权本位下平等就业权的认定难题,私法请求权路径的结构性问题与救济的法益缺失,过错责任、契约自由与证明责任的失衡,以及民事责任与私法自治的功能局限。平等就业权的社会法救济路径是破解困境的应有之意。理念上,社会法救济坚持社会本位下以注意义务规制用人单位权力,以无过错责任与关系性契约矫正私法救济原则。机制上,立足中国法治资源并吸收域外经验,构建社会法保护与私法救济的融合衔接机制,包括社会法治理机制、特殊侵权责任制度、歧视性雇佣的劳动合同法规制机制、就业歧视的社会法法律责任以及证明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郑尚元 《中国法学》2003,(5):124-135
本文以对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的批判为切入点 ,定位社会法。作者认为 ,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或交叉并不一定是社会法 ,社会法也不是泛义上的公法与私法融合性法律的代名词 ,而是具有特有调整对象的、具有现代属性的一类法律。这类法律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 ,作者指出了社会法与法社会学的界别问题。此外 ,作者还分析了社会法及社会法学的未来。  相似文献   

8.
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明确采用法律之三元结构的分析框架,认为将社会法作为第三法域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并进一步从历史与逻辑的角度论证社会法是有别于公法、私法的第三法域。在历史透视部分,主要以典型意义的西方史与中国社会发展历程来论述社会法的凸现;在逻辑分析部分中,从规制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规范的性质、调整模式、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程序法等逻辑环节分析社会法的独特性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如果不与其他法律领域联动就很难解决损害与赔偿的问题,社会法正是由侵权责任法的边界区域进入传统的私法秩序中而发展起来的。一些广泛的政策性考量催生了与侵权责任法的私法性相异质的规范体,公法因素渗透进来并使其呈现出社会化的发展趋向。侵权责任法一直扮演着社会冲突的"雷达"角色,成为了正在显现的危险得以早期发现和预警的一种探测机制,进而成为更能有效解除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社会法的低级伙伴。社会法说服了侵权责任法朝向集体责任的发展方向,培植了侵权责任法认同社会团结与合作的文化基因。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之间更为深刻的关系还在于权利与权力、义务与责任蕴含着政治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的制度基因。  相似文献   

10.
私法公法化是传统的公、私二元法律分类由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是公、私法之间相互冲突、相互融合的必然产物。私法公法化的产生有其深层的价值观、经济和政治制度上的原因,反映在具体的法律制度领域则体现了财产所有权保护从绝对到相对,契约制度从强调自由到追求正义,责任归责从主观到客观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公、私法的划分肇始于西方,因其契合着人的公共性和个体性而得以延续和广泛应用。公法因社会生态的不同而演变出宗教、道德、法律等不同的表现形态。公法在中国是伴随着共同体的形成而生成的。近代以前,由于公共利益遮蔽了个体利益,道德始终占据着社会的主导地位,公法在中国一直以道德的形式存在着。近现代后,社会生态的变化使得利益多元化逐渐生成,公法在中国逐渐由道德向法律转变。当前公、私法之间愈来愈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宪法的彰显是公、私法划分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使公、私法的二元对立实现了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公法在宪法整体性的协调下,已呈现出自足与互助的同构。  相似文献   

12.
戴琼 《政法学刊》2005,22(6):11-14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直接功能是维护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观念,而从法伦理的性质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匡正形式正义的不妥当性。区际法律冲突是由于法域间存在不同法律制度、社会利益和道德观念而产生的,在运用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仍然遇到适用外域法的结果与法院地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违反公平和正义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尤其是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十分接近,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在同一时空,在公共秩序的价值评判标准的运用上,区际冲突法应当与与国际私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应当采用“完全适用论”。  相似文献   

13.
Together with the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public‐private contracts, recent years have seen a marked proliferation in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public interest implications which may arise in such arbitrations and examines how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 is treated under English law. We argue that, due to the lack of a developed administrative law sphere in England and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as an exclusively private mode of dispute resolution,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of arbitration in England has developed around the private law paradigm of a commercial dispute involving private actors. This private law paradigm results in a conceptual and legal void in respect of how public interest is accounted for, and protected, in arbitrations involving public bodies under English law. Therefore, we suggest that English arbitration law needs to be amended to adequately protect the private interest in public‐private arbitration.  相似文献   

14.
法哲学视野中的民法现代化理论模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法现代化的理论模式主要有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制度 (身份 )以及近现代民法模式 ,它们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私权的社会化的结果是私法公法化、私法社会法化与私法社会化。民法现代化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模式是私法社会化 ,其具体内容包括 :民法以社会为中心 ;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民法应注重对弱者的不对等保护。私法社会化并不是对私法自治的否定 ,它以私法自治为前提与基础  相似文献   

15.
张东华  潘志瀛 《河北法学》2005,23(4):152-156
哈耶克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独具特色.该理论以知识论、秩序论、规则论为理论基础,赋予了公法、私法以特定的含义,强调私法是公法的基础,批判私法的公法化,主张以公法实施私法.从中我们获益匪浅.  相似文献   

16.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um selection clauses, choice of law clauses and data protection and privacy protection. In particular, it discusses the question whether and why jurisdiction and choice of law clauses used in the terms of social media providers should not be enforced against social media users located in a different jurisdiction. The article distinguishes between the contractual, private law analysi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public policy as part of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alysis. The contract law analysis is centred on doctrines such as unconscionability, which in turn examines issue such as fairness and overwhelming bargaining power of one party. By contrast, the public policy analysi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focuses on fundamental rights, legality of contractual clauses according to the local law of the forum and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It is argued here that both aspects (contractual and public policy doctrines) are paramount for achieving not only justice between the parties of a dispute but also ensuring goo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public interest.  相似文献   

17.
公私法的划分对冲突法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外国公法是否可以作为准据法?对于这一问题在国际私法学界是有争论的。本文在分析了公私法的划分在实体法和冲突法上的不同表现后,重点论述了外国公法作为准据法的可行性,和实现外国公法成为准据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私主体权利本位论——民法论坛一新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礼强 《政法论丛》2006,8(5):19-23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19.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和目标也正在从传统的人治向现代的法治变迁。而法治的核心是如何制约公权力和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使公职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安系统作为我国特殊的行政机关,其能否积极的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社会形象和威信,所以我们在此探寻其行政法治的理论基础,并积极寻找具有实践意义的路径。  相似文献   

20.
公私法的划分与法的内在结构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 ,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回顾了公私法划分的历史 ,评析了学者们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根据 ,对公私法的含义进行了新的阐释 ,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是法的内在结构问题 ,划分公私法的直接根据是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 ,而法律调整的方法 ,基本上或主要地决定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明确这一问题 ,有利于澄清长期困扰法理学界的一些重要问题 ,以便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和实际生活的需要 ,选择最佳的法律调整方法 ,这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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