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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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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规划往往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对行政规划的制定、实施进行必要的规制。我国在行政规划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规划制定机关未设立相关机制让公众参与到行政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行政规划成为制定机关的一家之意。法律对行政规划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实体法规制与程序法规制两方面,只有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制的相结合,行政规划才更具有科学性与民主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2.
廖智德 《法制与社会》2010,(13):147-148
行政决策作为政府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方面,对各方的利益势必造成影响,特别是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规范行政决策,必须要理清行政决策与公众参与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三个问题:行政决策何以需要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如何运用公众参与以及如何改善与加强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3.
行政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不过《城乡规划法》中较多规定了行政规划公众参与制度。以《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为中心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公众参与行政规划的形式多样、程序粗简、实效有限、行政规划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狭窄等结论。据此并参酌域外经验,我国行政规划公众参与制度需作相应的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4.
曲继峰 《法制与社会》2011,(16):157-158
拆迁问题一次又一次的成为公众的焦点,公民和拆迁人的矛盾不断加深,这也将逐渐导致公民对政府的抵触,使政府机关逐渐失去应有的威信。然而,除了拆迁人员粗糙的拆迁方式和行为,做出拆迁决定的行政规划是否具有真正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公共参与的视角对行政规划的行为进行考量,以求通过多种公共参与制度对行政规划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  相似文献   

5.
经济规划与法律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是目标与手段、可能与现实、结果与过程、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从经济规划的法律性质分析来看,“十一五经济规划纲要”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种法律约束力主要针对政府。在经济规划实施中要遵循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确分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明确政府权力,政府与各经济参与部门的责任,同时公平进行利益划分,这样才能实现经济规划实施的法治化。同时,经济规划的法治化要在明确经济规划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利用法律对经济规划的实施进行有效保障,这不同于简单的计划法或者经济规划法的制定.而是需要实体与程序的全面结合。  相似文献   

6.
李健芸 《法制与社会》2012,(12):217-218,236
本文从介绍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的法制理论基础、法制意义入手,针对我国目前土地规划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分别提出构建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法律保障的三个原则以及解决问题的四种对策.以期对完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规划行政”时代的到来,德国从行政裁量基础上发展出了“规划裁量”这一概念。它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个性而与行政裁量有“质”的差别.这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规划法“目的——手段’’模式的规范构造特性。由于规划未来性和规划法规范构造等多方面的原因,规划裁量重在法律的实现,而不是法律的执行,法治主义有“空洞化”的危险。把握规划裁量的界限可以从合法性、必要性、规划统一性和利益衡量等方面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8.
在保障重大公共资源配置行政决策的正当性上,公众参与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非常有限。为弥补公众参与的局限性,应当在法律上明确重大公共资源配置行政决策的作出应当遵循的利益衡量规则和程序,赋予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具有衡量瑕疵的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同时按照审议民主理论的要求,建立重大公共资源配置行政决策强制说明理由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行政规划的救济方式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的性质,作为行政规划的完成阶段,"确定规划"通常以规划确定裁决的形式出现。确定规划裁决所具有的权利形成效果决定了行政规划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我国,由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权利形成效果"缺乏法律规定,因而行政规划尚不能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0.
行政规划作为政府行为的方式之一,对保证行政的科学合理高效具有重要意义,若游离于法律之外,缺少法律的约束,则容易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本文以《城市规划法》为例,分析了我国行政规划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与公众的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冲突时有发生,各类"城管"事件层出不穷,伴随着城市化而来的种种问题,成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也对行政决策者如何合法科学行政提出更高的要求。为缓和各类矛盾,实现城市空间的合理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以西宁市曹家寨市场为研究对象,从市场规划科学决策出发,分析了公众参与市场规划的现存问题,提出公众参与市场规划的设计。  相似文献   

12.
郭庆珠 《法学论坛》2006,21(3):38-44
行政规划的频繁运用是现代行政的一个重要特色之一。必须防止行政规划利益配置的异化,实现公益、私益博弈的良性动态平衡。在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和利益的实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必须克服各种因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造成的影响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实现的现实问题,改进权利实现路径,完善制度设计,重点是完善和加强规划确定裁决前的程序保障和确定裁决后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3.
当环境行政决策涉及重大环境利益之时,公众基于自身环境利益或者公共环境利益之考虑,常会积极参与行政过程来表达利益之诉求。然而,由于公众个体的参与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使得公众个体的参与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在转型期的中国,环境行政参与中更要强化公众参与主体的组织化,改变过多的公众个体无序参与之局面。  相似文献   

14.
行政规划初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规划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行政活动,它是一种面向未来的行政设计。根据行政规划的内容、法律效力和隶属关系,可以划分出具有不同类型的行政规划。将行政规划作若干类型化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不同的法律救济程序,有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5.
王亚萌 《法制与社会》2013,(32):180-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旅游规划纳入法律,引起各方关注。旅游规划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而作为重要行政手段的行政规划,在当前风险型社会背景下的作用应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从“规划入(旅游)法”出发,探讨旅游法规定的的进步、存在的问题,以寻求旅游行政规划功能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16.
论协商民主在行政决策机制中的引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的行政决策机制由于“公众参与”之规定停留于一般要求,造成公众在机制中的“结构——过程”两阶段中角色断裂,进而使机制所追求的民主正当性目标落空。而强调公众参与的广泛与平等、重视理性与真诚协商、注重偏好转向的协商民主有助于修复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可能遗漏的民主性,美国行政决策中的协商民主在实践层面上验证了此种功能取向。由是,在我国行政决策机制中引入协商民主可成为一种增强决策过程民主性的选择性方案,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政治协商制度为此种引入提供了政治与制度基础。而协商民主要在行政决策中获得稳定性并持续发展,必需借助法律媒介使其制度化。  相似文献   

17.
传统行政决策模式存在行政主导决策模式下的供需脱节、经验驱动型决策中的科学性局限以及封闭决策导致的民主性虚化这三大局限性。大数据对行政决策会产生四个方面的积极影响,即大数据预测能力推动及时精准决策,大数据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众参与的实效、促进决策民主化,以及有效激活行政决策后评估。同时,大数据固有的弊端可能导致大数据决策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张力,大数据技术亦可能破坏民主,算法自动化决策可能导致决策失误问责的困境。大数据行政决策应当因循法治化的发展路径,对数据使用以及算法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和控制,平衡大数据决策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提升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实效并防止大数据滥用,确立大数据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18.
夏金莱 《法商研究》2021,38(6):17-30
应急行政决策是应急状态而非紧急状态下的决策,与常规行政决策并非截然对立.公众参与并不必然导致决策低效,应急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的意义不仅在于促进决策民主化,更在于提升决策科学性,推动决策顺利执行以及有效监督决策权.有效的参与方式应利于实现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目的 ,并实现公众参与和决策效率的平衡.可以区分专家、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确定不同的参与环节、参与权限和参与方式.应提升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决策的主动性和权限,社会组织作为执行者参与决策,普通公民则以积极和消极两种方式参与决策.  相似文献   

19.
胡延广 《河北法学》2011,29(4):105-110
行政程序中对于社会公众参与的保障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从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入手,对行政程序中公众参与保障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指出公众参与平台构建的基石是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论证抽象行政行为中公众参与的保障制度。从四个阶段阐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中公众参与的保障制度。提出公众参与积极性的提高应当重在培养参与的主动性并注意利益引导。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下中国的行政规划似乎是在一个法治的“真空”内运行,规划的变更表现得尤为明显,完全不顾及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也不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人予以补偿。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背离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极大地损害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尊重。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规划变更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反思,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行政规划的变更予以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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