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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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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刑法溯及力的裁判规则作为制定法,都存在是否适用于该法制定或者施行之前发生的行为的问题,理论上称之为法的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2.
由省级人大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需求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是协调习惯法与国家刑法冲突的法定路径。但由于理论界对刑法变通权的性质、边界及变通规定的效力范围等基本理论缺乏统一认识,对与国家刑法存在冲突的习惯法的本质特征、生存样态及其对该民族成员的个体权利可能造成的影响,对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多民族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习惯法的多样性等客观事实缺乏足够重视,没有形成一个合理而有效的理论来指导刑法变通实践。为此,应以澄清理论界对刑法变通权的性质、界限以及刑法变通规定的效力范围的模糊认识,系统把握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习惯法的多元性现状,深刻理解各民族习惯法的生存样态及其对内部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影响为重点,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工作,以推动与保障个体人权的宪法要求相符合、能够有效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习惯法冲突的以立法路径为主导、以司法路径为补充的法律变通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何立荣 《前沿》2008,(9):87-90
在民族地区农村的刑事法治领域,以立法途径调适国家法与民间法,就是适应民族地区农村的习俗、习惯和需要,对刑法作出变通规定。在民族地区农村变通刑法不得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改变刑法总则基本规定;应平等维护被害人与加害人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应区别对待不同的民族风俗或者习惯。刑法应朝着出罪和减轻刑事责任的方向变通;但是,刑法的变通不能入罪或者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正"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体现了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的政策关怀。如何用好、用活、用足立法权,对提高民族立法质量,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立法法公布实施前,我国立法变通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等规范性生法律文件中的授权性法条之中,且只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规定。人们  相似文献   

5.
胡平 《人大研究》2000,(6):1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少数民族”的概念应是 :“除汉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那么 ,对此条的理解应为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除汉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的内容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 ,可以这样理解…  相似文献   

6.
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需要充分发挥民族自主权和法秩序统一之间的张力,核心在于把握好法律变通权的权力界限。以《刑法》第90条为中心展开,刑法变通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立法权,其权力的边界可以通过类型化的思维予以把握,即规范维度与事实维度和程序维度与内容维度,分别对应着四个原则。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292条第2款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在司法适用上呈现出极为混乱的状态。究其原因,乃因为对立法精神的解读存在偏差。该规定既非法律拟制,也非注意规定,而是可反驳的立法推定。其意旨在于,在不违背刑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减轻犯罪检控的证明负担,并实现严密刑事法网之效果。这一立法推定应全面适用于主观罪过、因果关系和共同犯罪人的认定。对此,应基于立法精神和刑法基本原理,有针对性地确立推定规则和反证标准。  相似文献   

8.
宪法与刑法的关系集中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上。目前,民族习惯法对我国民族地区的刑法适用形成了重大影响,成为该地区刑事法治建设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表明,各民族文化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作为民族文化之重要体现的民族习惯法应当得到尊重,刑法的适用亦不例外。事实上,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法律主义和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当民族习惯法有利于被告人时,可以得到适用,这不仅符合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刑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9.
新刑法对我国刑事管辖权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的管辖问题.原则上规定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取消了以犯罪地法律为标准的规定,增加了有关特殊主体的刑法域外效力的规定.二是普遍管辖权问题.新刑法第一次在我国刑法法典确立普遍管辖权制度,有利于我国行使国家主权、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犯罪作斗争.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排斥习惯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我国刑法基本的原则。然而在我国一些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仍然存在对当地较大的约束力,其内部基本按照本地的习惯法处理本族内部的纠纷、矛盾。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允许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的变通适用,同时,也要适当限制习惯法的变通适用。  相似文献   

11.
<正>笔者认为,酒驾须受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约束,不应一律追刑。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是犯罪的概念,根据该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2.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刑法条文并没有任何特别规定或者例外情形,也没有任何排除适用总则关于自首规定的说明,这一点是不存在争议的。然而,刑法理论界对于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却存在支持与反对的重大分歧,并且视角繁多,原因各异。自首制度作为总则规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和加重情节。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审判的,就应该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3.
王媛媛 《新东方》2004,(8):59-61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仅限于组织女性卖淫,对组织男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组织卖淫罪应从罪刑法定原则视角进行重新思考,从时间效力分析组织卖淫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5.
吴勇敏  陈凌德 《公安研究》2006,146(12):39-43
近年来,各地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多发。尽管1997年《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界定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见解和做法,从而使之成为抢劫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个重要而疑难的问题。在适用《刑法》第269条时,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从刑法理论和罪刑协调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69条修改为“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实施的犯罪有效。我国刑法对适用范围的规定有:①对地域上的适用范围。凡在我国领域内(包括领土、领水、领空)犯罪的,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在我国船泊或者飞机内犯罪的,即使我国的船泊或者飞机不在我国领域以内,也适用我国刑法。第  相似文献   

17.
新刑法实施后,罚金刑的适用面扩大,特别是对以贪财图利为动机的犯罪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几乎都有并处或单处罚坌的规定那么,在司法实施中如何正确运用罚金刑呢?笔音针对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一、对被告人是"并处"还是"单处"罚金,要依据刑法分则各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有的人认为,既然刑法总则规定了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那幺并处单处罚金就可以随意决定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应当"并处罚金",就只能"并处"而不能"单处"罚金;又如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一条  相似文献   

18.
起刑点问题的浅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对犯罪概念的界定是整个刑法体系的基础。我国刑法采取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在刑法中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法律内容具有明确性,对犯罪的规定亦应符合明确性。我国现有刑法无论总则还是分则都有太多的不明确规定。通过对刑罚谦抑性及我国现实的具体考察,降低起刑点符合社会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9.
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首在刑法典中作了规定(第3条),并废止了与该原则相悖的类推制度.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派生原则,刑事立法在时间效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即法不溯及既住,除非依照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这也是没有疑义的,我国刑法第12条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本文要探讨的是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20.
从世界范围看,有利行为人的新刑事法律溯及范围在立法上有三种模式溯及以前的所有行为;排除犯罪性的法律溯及以前的所有行为,其他法律只溯及未经判决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溯及以前未经判决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第三种模式.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与刑罚方面都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特别涉及到死刑的时候;而且我国的规定与即将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有冲突,与采用相同模式的其他国家也存在很大差距.建议对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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