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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我国的土地制度安排,1982年《宪法》及之后的四次局部修改都予以了规定,国家还陆续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但在住宅问题上,我国至今还没有《住宅法》。总体上看,由于之前的立法和修法或多或少受计划经济思想影响,部门主导并且部门之间立法协调不够,特别是部门自己出台的法律实施细则、法规和规定等带有部门利益色彩,在实际的土地和住宅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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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地方立法大多采用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然后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模式。随着部门立法的增多,“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也备受世人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方式的不尽完善。由部门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平衡利益和公众参与机制,加之社会监督的不到位,很容易导致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溶入部门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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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对这种立法立规背后的“部门利益扩张”现象,人们为之忧虑,又为之无奈!依我看,这种“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抢劫,是一种打着法制旗号的明目张胆的抢劫。它以“法律的名义”,粗暴地从百姓那里夺利、夺益,肥了某些权力部门及其所辖的垄断性利益集团。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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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4日《南方周末》何斗先生《期待中国“立法文化”新变》一文,对近年立法公开化、民主化所带来的一些利益群体积极主动地影响立法决策的现象寄予了很高的期待:“各个利益群体对立法的积极游说和诉求的充分表达,自会有利于形成平衡和兼顾各方利益的良法。”此说,想来不会有人反对。立法、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以及利益群体的积极游说是一种进步,应该不断加以推进。不过在赞赏和期许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在公民社会发育不充分、社会表达和反应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靠“各个利益群体对立法的积极游说和诉求的充分表达”,是否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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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70-171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引进融资租赁制度以来,虽历经三十年变革,但租赁业对于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如此低的贡献率与立法的不完善不无关系。自2004年开始起草的融资租赁法历经了三次征求意见稿,但由于所涉利益各方的争执,其出台时间变成了未知之数。由此看来,分析当前我国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漏洞与不足,针对《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对于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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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英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4):111-115
国家、被告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 ,法律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利 ,不能以国家利益取代被害人利益。应当改革刑事立法 ,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 ,以充分发挥刑事立法控制犯罪、保护社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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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1986年的《邮政法》早已是昨日黄花,但2002年开始修改的新《邮政法》,虽历经十一稿讨论,却仍然千呼万唤难出台。而今,在经过六年的多方博弈后,邮政法的第一个修订草案终于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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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立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基本通信权利的保障等息息相关。9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立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基本通信权利的保障等息息相关。《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草案)》自2012年6月提请审议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对草案修改予以了高度关注,先后提出了150多条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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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第七稿引起了民营快递行业的强烈反对,垄断体制已不能适应我国邮政发展的需要。邮政行业多元化的格局呼吁公平的竞争,同时也对法规的制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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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人大工作》2007,(1)
广东:广纳民意推迟修订《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楼盘小区的日渐增多,出现诸多新情况、新矛盾。为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的修订提上立法日程。自2006年10月23日开始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放在广东省人大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很快收到由社会各界提交的修改意见和版本。有专家表示,社会的每个阶层都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发的各方利益表达正好符合这一点。据有关人士透露,《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原争取于2006年11月份审议通过,由于社会各界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审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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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规草案交由中立方起草,无疑是一种法治进步。切蛋糕的人不能选蛋糕.裁判员不能同时任守门员,立法权与执法权得截然分开,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这本是最普遍的立法常识,可泛滥的部门立法却毫不尊重这个常识。比如《邮政法》规定,邮政部门丢失了平信可以不负任何责任;而丢失了邮包则以重量计,不管包里装的是金银还是棉花,都只能得到很低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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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规制,对于该条例的出台实施,从社会变化本身和具体内容条款等方面,以利益平衡为分析视角提供一种新的解读,以凸显其深刻的内涵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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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些部门不适当地强调部门的利益、扩大部门的权力。一些专家和立法工作者将这种问题称之为"部门利益倾向"。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问题已成为制约地方立法步伐和立法质量的突出障碍。因而,探讨在地方立法中如何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一、"部门利益倾向"的表现与成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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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开门立法取代部门立法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地方性法规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起草,立法机关负责审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立法模式有其合理性,因为行政部门在相关领域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对问题的把握较为清楚,能够对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很好的参考意见.但是,这种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法规的模式带有不可避免的弊病,即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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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32-35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房屋属性仅有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两类,"住改商"虽是历史遗留问题,但伴随着经济发展与城市规划变迁,其特殊的身份多年来一直受到争议。尽管《物权法》已确认"住改商"的合法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为遵循立法初衷及平衡各方利益,"住改商"中间所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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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实践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克服部门利益方面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例如2012年通过的《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政府部门提交立法论证报告时的名称是《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条例》,其意图是通过立法保障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成果,解决运行管理中存在经费不足、法人地位缺失等问题。法规草案在提交常委会审议时,名称虽改为《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但仍带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审议中,不少组成人员提出,应该重视群众文化团队的建设、培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