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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2.
破产管理人何时选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法律意义在于选任时间的确定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和平衡问题。在破产立法史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就破产程序的开始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破产宣告开始主义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大多受这两种制度的影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也都与这两种制度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因此,讨论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问题.应首先明确破产宣告开始主义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  相似文献   

3.
柳光洪  杨曦 《人民司法》2021,(5):69-71,89
【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根据破产宣告提出主体的不同,破产宣告可以分为职权主义破产宣告和申请主义破产宣告两种。所谓职权主义破产宣告,是指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是由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而基于公权宣告其破产,并非因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与此相反,申请主义破产宣告是指法院无权主动就破产案件予以审查,破产必须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法院才有权受理破产案件。从历史来看,破产宣告制度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向申请主义的过渡,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破产的申请主义,我国也是这样。一、破产启动的立法模式: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一种制度的产生和…  相似文献   

5.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决定着  相似文献   

6.
国际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实际已经破产的状况作出法律上的确认,也是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行为,破产宣告引发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①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指本国破产宣告对于位于国外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或外国的破产宣告对于位于本国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的问题。一般而言,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在本国领域内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内国破产宣告在域外是否有效或外国破产宣告在内国是否有效,则在理论上有很大分歧。总的说来,有三种理论,即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相对应地也…  相似文献   

7.
试析破产程序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程序,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有两项显著特征:(1)破产程序非有法院参与不得开始。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事,应向法院申请破产,唯有法院能够决定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2)破产程序有优先适用效力。破产程序有优先于和解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的相对效力,即开始破产程序后不得再请求破产法外的和解、公司清算以及公司重整。破产程序有优先于个别民事执行程序的绝对效力。现将涉及我国破产程序的若干基本问题研评于下。  相似文献   

8.
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作者探讨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认为破产法应适用于个人破产 ,并应当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作者还探讨了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 ,并提出应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 ,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法应强化破产人的责任 ,承认自然人的免责制度。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 ,作者认为应采取有限的普及主义。  相似文献   

9.
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康晓磊  仲川 《法学论坛》2007,22(6):135-140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我国旧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为此,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企业破产法》中,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在我国破产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确立,需要基本理论的澄清与相关制度的辅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明确,是解决破产法其他理论问题的基础,也直接决定着立法者对其职责的确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其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有决定意义.  相似文献   

10.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机构。对于破产管理人给予相应的监督,从而保证其权力的实行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实现价值目标,顺利完成破产程序。  相似文献   

11.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机构。对于破产管理人给予相应的监督,从而保证其权力的实行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实现价值目标,顺利完成破产程序。  相似文献   

12.
破产案件执行的实质要件破产案件执行的实质要件,是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实行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和依据。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破产宣告;二是破产财产;三是对债权的确认。破产宣告实际上是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行为,是对该企业实际状况所作的法律上的确认。企业一经宣告破产,即丧失了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而由清算组接管该企业,并通过对财产的清理、处置、变卖等执行措施,最终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以抵偿企业所欠的债务。宣告破产标志着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13.
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与物权法相关制度冲突的问题。修改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增设临时管理人制度,针对不同的破产程序为临时管理人和管理人设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变更管理人的产生时间为破产宣告时;规定若不具备宣告条件,临时管理人应当及时与债务人完成交接。  相似文献   

14.
<正> 联邦德国破产法制定于1877年2月10日,它由初级法院的特定部门实施。在这个领域里,主管部门的法官都是些很有经验的专家。破产意味着根据一项特别程序作出决定,使债务人陷于破产的境地,这就是破产程序。主管法院通常叫做破产法院,破产人或破产公司的财产管理人叫做破产管理人。联邦德国破产管理人与英国的破产管理人很相似,但他不是受托管理人,因为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授予给他,而仍保留在破产的债务人手里(包括破产公  相似文献   

15.
美国破产清算程序中托管人的法定职责主要有:收集、核实和变卖破产财产;保管破产财产和制定财产明细表;调查债务人财务事务;核实债权;应破产相关人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经营债务人的企业;提交最终报告和最终账目;行使撤销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待履行合同及未到期租约;起诉和应诉等。美国破产托管人的职责集中反映了托管人相对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和临时性等本质特征,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职责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细化破产管理人经营管理权制度,新设破产管理人代表其他所有破产相关人起诉和应诉的规定,增加破产管理人公开相关破产文件的职责规定,增设破产管理人可依法放弃破产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提交财产分配报告所附证明文件。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破产撤销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旧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前特定期间内债务人的行为实行绝对无效制度,存在很大弊端。新破产法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实际欺诈行为、推定欺诈行为和优惠行为三类。实际欺诈是债务人故意实施的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维持适用无效制度。对于在危机期间内减少责任财产的推定欺诈行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或提供财产担保的优惠行为则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撤销。  相似文献   

17.
债务人一旦陷入破产状态,其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就直接关系到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然而,只有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才成为破产财团由破产财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程序开始前,债务人转移财产利益或对个别债权人予清偿或提供担保之类的行为则不可避免,而这种行为在债务人巳实际破产情况下必然影响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及公平受偿利益.为保证破产程序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得以实现,规定这类行为为可撤销行为由破产财产管理人予以撤销就至为必要.美国现行破产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较为详尽且值得借鉴的.  相似文献   

18.
王静 《人民司法》2022,(16):59-64
在跨境破产的承认与协助程序中,我国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可以依据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管理人指定决定书及域外法院要求的声明等相关材料,直接提出承认与协助的申请。债务人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等主要利益中心在我国的,应当确认我国破产程序为外国主程序并确认管理人的身份。  相似文献   

19.
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一方面以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管理和变价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另一方面通过和解与整顿给予债务人复兴经济的机会,防止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它要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程序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程序和清产还债程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本文就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若干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这是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引起的一项重要法律后果。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开始。这时,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可能成为破产债务人,其财产可能构成破产财产。如果继续进行原已确定的民事执行,就会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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