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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钺 《法学研究》1991,(2):86-91
民法通则第89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2.
一、关于保证人对超过诉讼的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也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尝。”保证人之所以享有求偿权,是因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非履行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那么保证人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享有无条件地追偿权  相似文献   

3.
保证人权利刍议王绍华民法通则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保证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从这一规定看,保证关系存续期间,保证人只负义务,债...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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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问答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一男士打来电话,称他借给朋友6万元人民币,当时有一担保人,现债务到期没有偿还,问: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务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必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相似文献   

6.
保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在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经济合同纠纷中保证人责任的确认和一些问题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教又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保证一般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的经济合同关系;主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也是被保证人与保证人的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和解决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及其承担问题,就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对上述保证所涉及的三种法律关系及其相互关系作出科学分析。  相似文献   

7.
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保证制度的宗旨是促进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对保证制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固然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日益显出它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8.
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条件 保证人何时承担保证法律责任;当保证合同或主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保证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是颇有争论的问题。 1、保证责任承担的起始界限 《民法通则》第89第规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人认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仍应先由债务人承担,只有在债务人无能力承担时,才由保证人承担,即“债务人能力竭尽论”;也有些人认为,债权人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和主次  相似文献   

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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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由保证人作为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目前,采取这种担保方式的比较多,问题也比较多,其中,保证责任的性质认定问题较突出。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指保证人向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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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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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保证是指由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由于保证担保比定金、抵押、留置等其他担保形式的担保手续简便,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有显而易见的优势,使得这种担保手续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不断发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91,(10)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5条和《民法通则》第89条有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与之相对应的有关法律规定仍不尽完善。例如,保证企业破产保证的合同效力,保证企业解散、关闭或被撤销保证的责任承担以及保证人下落不明,死亡保证责任的确定等等,是人民法院审理有保证人保证的一些经济合同案件等所需正确确认和处理的问题。一、保证企业破产时保证责任的承担作为保证人的企业破产,被保证的当事人又不履行义务发生纠纷时,就产生了保证合同是否仍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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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的区别时永才冯建平票据保证亦称票据法上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作的附属票据行为。民事保证亦称担保法上的保证、普遍民事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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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保证人便失去了事后追偿的对象,因此,法律规定了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笔者现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保证人预先追偿权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保证人预先追偿权是指当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债权的保证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担保风险而参加破产分配,通过破产程序预先向债务人求偿以弥补将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遭受的损失的权利。关于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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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志红 《经济与法》2003,(12):149-149
(一)防范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该时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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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抗辩权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邹国华保证人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期限内,因出现保证人暂不承担、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事由,保证人因此暂不代为、不代为或不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抗辩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一种权利。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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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圣平 《法学》2024,(1):112-126
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19.
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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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顺昌县谢蓉问:甲向乙借款,丙作担保人,借款于1993年11月8日到期,丙在借款合同上也写担保到此日止。借款到期后,甲如未于到期日向乙追款,过了到期日,雨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本刊法律部答:担保人作担保,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时发生。即依照合同的规定,从债务人义务开始时起,担保责任同时发生。如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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