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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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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权司法救济之宪政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龚向和 《现代法学》2005,27(5):9-15
社会权是与自由权同等重要的宪法权利。透视各国宪政实践可以清晰地观察到,社会权宪法化及其救济司法化的趋势业已形成,并以三种方式呈现巨大的发展潜力。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社会权,并视之为主观权利予以直接司法救济;二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权,但确立了司法审查,通过适用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原则予以间接司法救济;三是宪法规定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且视之为客观权利予以间接司法救济。很明显,社会权具有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2.
宪法社会权及其司法救济——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聂鑫 《法律科学》2009,27(4):25-31
宪法社会权的正当性及其直接司法救济的可行性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不同国家在不同情况下对于该问题采取了不同态度,有的国家仅把宪法社会权作为不可直接司法救济的宣示性权利;有的则采取了“弱救济”的方式,更多尊重立法与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也有的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强救济”的方式,直接判决强制实现宪法社会权。实际上,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转化适用“弱救济”与“强救济”。在宪法社会权领域,不可过分依赖司法救济,而应更多地由政府根据人民的需要来具体实现。排除了直接司法救济这一必要条件,宪法社会权的正当性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3.
张弘 《北方法学》2009,3(6):21-28
《欧盟宪法条约》第二部分的《欧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以人为本而非以权利为中心,将自由权与社会权统一于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团结诸项价值之下,赋予包括社会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以司法救济的完全权利品格,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权利进步,不仅为我国公民社会权救济提供了可参照的蓝本,也为行政诉讼扩大受案范围提供了良机。  相似文献   

4.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自由权性质和社会权性质的宪法权利属性。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要求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加强受教育权被侵害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并无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平等权和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仍没有具体法律予以落实,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还存在诸多障碍。在我国法制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但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救济保障将是最后的一道救济防线,这也是我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6.
张哲 《法制与经济》2008,(6):24-25,28
我国目前并无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平等权和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仍没有具体法律予以落实,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还存在诸多障碍。在我国法制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但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救济保障将是最后的一道救济防线.这也是我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是一种由《宪法》和《立法法》共同构成的宪法监督双重体制,这种宪法监督体制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为了尽快的启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们应该将现行的宪法监督双重体制转变为宪法监督二元体制,由议会监督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合宪审查权,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权力行为的违宪性问题,而由司法监督行使宪法诉讼权,负责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8.
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救济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其行使与保障首先需要由宪法做出安排。司法救济权与诉权在制度化的发展轨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救济权的入宪,绝不意味着是对诉权的简单重复。我国宪法并无关于司法救济权的直接规定,这种状况不仅淡化了宪法在保护公民司法救济权方面的功能,割裂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在权利保护上的联系,也使得司法救济权这样一项基本人权被淹没在非基本权利之中而为人们所忽视甚至否定。基于司法救济权本身所固有的特定的宪法含义,只有将其纳入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系范畴之内,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才能给各项具体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最高依据和准则。  相似文献   

9.
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一种活动.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蒋涛 《山东审判》2005,21(6):48-49
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否向法院起诉?公民应否享有提起宪法诉讼的诉权?本文从公民应否享有宪法诉权、公民怎样行使宪法诉权以及公民的宪法诉权在中国的现状三个方面对公民的宪法诉权进行浅析。一、公民应当具备宪法诉权(一)公民享有宪法诉权的理论依据第一,就权利与救济的关系来看,享有宪法诉权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内在要求。“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与救济密不可分,诉权则是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救济的桥梁。“在现代社会,居于权利体系中的实体权利与程序化的救济权利已成为两种彼此相依的实体权利”,①甚至…  相似文献   

11.
试论我国言论自由宪法保护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言论自由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宝贵权利,是宪政的基石。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由于宪法在相关规定、配套法律、司法适用等方面存在缺陷,阻碍了该权利在实践中的真正落实和充分体现。要改善这一现状,维护宪法尊严,让基本权利回归应有地位,必须完善宪法规定,补充配套立法,积极探索有效的言论自由司法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救济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是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救济权也是一种基本的宪法权利,其对于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救济权,权利就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根本上谈不上有什么保障可言。所以,权利没有救济,就像火车没有铁轨一样。"救济既是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也是对道德权利的宣示。"法谚还说:"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这一原则,在任何实行法治的地方都应得到承认。然而,这一原则实际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不可分割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正义的要求所在。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民权利的宪法地位、有关规定的详尽性及开放性,以及其  相似文献   

13.
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郑贤君 《法律科学》2004,22(2):3-11
社会基本权是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区别于自由权。到目前为止 ,它还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和指称。依据文献研究方法 ,兼采理论与司法实务见解 ,社会基本权应进一步区分为 :经济权利、狭义的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且不同类型的权利在各国得到承认和普遍化的程度不相一致。与自由权相比 ,各种社会基本权还只停留在指导原则和宪法委托阶段 ,其司法救济程度还比较低 ,主要依赖立法裁量和行政措施  相似文献   

14.
从权利救济宪法保障论公益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国宪法上,都会规定权利救济基本权的保障,其作用是在于给予人民排除不法侵害权益,并维护享有完整实体权利的机会,借以实现有权利即有救济的宪法保障原则。就行政诉讼而言,原则上虽须主张其诉讼和其个人权利有关,人民或团体才可享有诉权,但是,立法者另外得以法律明文规定,准许人民或团体为维护公益,对无关自己权益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人民或团体也可享有诉权。在此,我们看到宪法上保障的权利救济基本权,除了作为主观权利的功能建构外,仍然存在作为客观法的建构可能性。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立法者为了落实权利救济基本权的宪法保障,所设计的一种客观的制度性保障,而可以作为权利救济基本权在客观法上的功能建构。因此,本论文即从自我实现作为基本权的本质出发,尝试探讨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法特征及其功能,建构公益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制度性保障,并借助德国行政诉讼上的团体诉讼制度,以分析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本困境。  相似文献   

15.
救济性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功能,其内容主要包括诉愿权、司法裁判权和物质赔偿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当中鲜有救济性权利的规定,而现行宪法文本中的救济性基本权利规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对此,可以基于现有宪法基础进行完善,改进宪法第41条规定,并增加"司法裁判权"。  相似文献   

16.
公民养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法定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公民养老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人民调解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我国公民养老权法律救济制度尚不完善,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17.
基于宪法基本权利对于罪犯权利保障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罪犯应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对罪犯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应适用法律保留,罪犯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应适用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8.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是将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上升为宪法性权利 ,并在刑事诉讼程序建构中尊重和实现这些权利 ,在司法体系中建立一种针对宪法性侵权行为的权利救济机制。然而 ,在被告人权利宪法化问题上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只有在被告人权利宪法化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进展 ,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以及未来以加强这种权利保护为标志的法律改革 ,才有其坚实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9.
从比较宪法的视角来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构成了基本权利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在很大程度上牵引着现代宪法对基本权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的拓展和深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否具有"可司法性"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可司法性"两个方面的论题,其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基于其本身的法律属性是否可以被司法救济,以及这种救济的限度和范围有多大。其二,司法机关是否可以基于其司法职能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侵权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司法裁判。基于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范畴、属性以及权利义务关联体系的认识,应当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具有可司法性。  相似文献   

20.
宪法权利的逻辑构造——分析法学的诠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在分析法学的层面上,以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为框架,对宪法权利的逻辑构造在“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上展开分析。在权利的“纵向”维度上,宪法权利的逻辑构造表现为:宪法性原权利———宪法性救济权这一逻辑上的链接关系,国家公权力对宪法性原权利的侵害是这一链接的关节点;在权利的“横向”坐标上,宪法性原权利的逻辑构造表现为四种法律关系,而作为宪法性救济权的请求权制度的逻辑内核是“要求———义务”法律关系,这个法律关系能否实现是判断宪法性原权利实效性的依据。传统宪法学上对宪法权利的分类虽然不乏积极意义,但因过于简约而遮盖了人权的丰富内涵,对于这种分类的理解亦不可过于绝对,因为诸多宪法权利在逻辑形式上均具有类似的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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