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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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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菲律宾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曾发表过一项包含8条内容的谅解。该谅解包括了对本案中其要求进行强制仲裁的事项的保留。菲律宾并没有撤回该保留的行为,其单方提交强制仲裁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保留的撤回。菲律宾的该项谅解导致其无权单方对他国提起强制仲裁等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相似文献   

2.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若单方对他国提起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须事先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包括“用争端各方自由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和“交换意见”等义务。这是国际法庭对其是否具有强制管辖权所须审核的内容。菲律宾在提起本案仲裁前并未真正履行这两项义务。  相似文献   

3.
中国曾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允许的保留就涉及海洋划界、领土归属、军事活动等争端做出了排除将上述争端提交国际强制程序的保留。尽管菲律宾坚称其向仲裁法庭提交请求裁决的13个诉求都不属于中国声明保留的范围,但事实上都属于海洋划界和岛礁领土归属争端。菲律宾无权单方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仲裁法庭也不应确立对本案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4.
菲律宾提出“九段线”无效和针对8个岛礁的诉求,属于中国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保留事项,其中涉及自然资源开发的诉求,属于沿海国无义务同意提交强制程序的事项。在相关案件中,虽有第三方参与强制程序的规定和实践,但本案仲裁法庭的《程序规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且在本案之前常设仲裁法院已受理的7起有关案件中,也并没有第三方介入的先例,因此仲裁法庭不能仅根据菲律宾的单方诉求对涉及众多争端方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争端确定管辖权。  相似文献   

5.
仲裁具有民间性、管辖权的非强制性、自愿性、公正性、与审判的脱钩性和执行裁决的强制性等特点。人事争议裁决与仲裁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又具有本质的区别:人事争议裁决机构是非民间性的,人事争议裁决实行强制性的管辖权,人事争议裁决单方申请就能受理,人事争议裁决的仲裁员由其仲裁委员会指定,人事争议裁决处理程序与仲裁不同。因而,人事争议裁决不应称为“人事争议仲裁”  相似文献   

6.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7.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已完成仲裁法庭的组成并确定了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进入对管辖权的判定阶段。仲裁法庭确定本案管辖权分为三个阶段,目前处在初步确定阶段。影响本案管辖权的因素主要有:保留声明、仲裁的可受理性、诉前义务的履行、仲裁法庭的组成、初步反对权利的行使等问题。这些因素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七已经组成了有5名仲裁员的仲裁法庭。因中方未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仲裁员有4名由日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指派,主要来自欧陆。无论中方立场如何,如未经与中国协商则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我国认为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和不参与仲裁程序,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策略上都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仲裁事业(仅指国内仲裁),可以说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之下起步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诟病,严重影响了它的发展前景。因此对于我国仲裁机构,应该进行全面改革:重新定位仲裁机构的性质,改变目前的管理模式,力求恢复仲裁应有的面貌;明确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权责划分,使仲裁权和仲裁事务管理权各归其主;建立中国仲裁协会,作为仲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为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好“后勤”工作。  相似文献   

11.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对于缓和与化解医患矛盾、建立和谐社会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当下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瓶颈在于:现行仲裁法的缺陷限制了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我国调整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实体法的不统一阻碍仲裁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适用。为构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应修改现行《仲裁法》,扩大仲裁范围,明确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建立科学的医疗纠纷仲裁机构,为医疗纠纷仲裁提供组织保证;统一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立法,为医疗纠纷仲裁提供实体法基础。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状况介绍与评析的基础上,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改革和仲裁法修订提出三点展望:结束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分轨制”,实现并轨;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应以程序监督为原则,以实体监督为例外;对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立法应改强行规则为任意规则,增强灵活性。  相似文献   

13.
《外交评论》2016,(3):25-44
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一直悬而未决。寻求最佳的和平解决路径,一向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已有的思路包括外交谈判、共同开发、信任措施建设等。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启动的仲裁程序掀起了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南海适用性问题的辩论热潮。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法律内涵、政治意义,后仲裁时代南海问题的发展走向以及对地区安全形势的影响,都值得深入研究。本文通过解读《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及特点,分析南海各争端方对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的不同态度以及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国家实践,比较菲律宾和中国对争端解决的政治立场和法律观点,以及中美两国有关南海问题的战略和政策考量,从法律和政治角度评估仲裁案在解决南海争端上的有效性和影响。《公约》的强制解决机制在国际法及争端解决上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南海复杂的政治背景及多层次法律难题交织的困境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程序无助于两国争端的解决。反之,仲裁案开启以来的南海形势充满了更多、更严峻的不确定性因素。如何选择一个既符合南海各争端国利益及法律文化,又能满足各利益攸关方合法关切的争端管理或解决机制,应重新回到各国决策者的优先议程上来。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1)(下简称仲裁协议)。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经常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这种情况不仅会发生在仲裁程序未开始时和程序已经开始而裁决尚未作出阶段,而且也会发生在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阶段。一般认为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应从五个方面着手:(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2)争议各方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致;(3)争议各方有缔约能力;(4)争议事项依法可仲裁;(5…  相似文献   

15.
《外交评论》2016,(2):13-36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以双重标准区分不同诉求的作法——能确立管辖权的则作出初步裁决、不能确立管辖权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具有极强的主观倾向性。由于《公约》附件七仲裁制度的缺陷被利用、仲裁庭的构成缺乏中立性、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主观倾向被放大、菲律宾积极运作仲裁并炒作国际舆论、中方与仲裁庭矛盾激化等原因,原本仲裁庭居中、当事方两边的三角结构,变成了仲裁庭和菲律宾联合起来对抗中国的不利态势,裁决对中方必然不利。菲方"包装"诉求的做法存在明显瑕疵,其避开主权争议直接谈论岛礁的法律效力,不仅导致诉因的缺失,而且使得岛礁效力无法真正确定,刻意加入的环境等非核心诉求与其真实目的无关,不过是为了确保管辖权成立。初步裁决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其所确立管辖的事项对中方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国。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法对"历史性权利"等问题充分论证,才能对抗枉法裁判、阻止仿效滥诉行为,逐渐扭转南海声索国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  相似文献   

16.
海洋法仲裁法庭组庭后将考察菲律宾对中国控诉是否有合理根据,菲律宾是否僭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法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中国应在不参与仲裁程序的立场下积极应对:阐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相应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权利,从而证明菲控诉缺乏根据;以菲未履行和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证明菲违反《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以中菲争端涉及南沙主权、海域划界和历史性权利为由证明法庭对争端没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17.
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对劳动者的自我救济方式进行了若干不合理限制 ,我们从起算点等三方面探讨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我们的主张。  相似文献   

18.
仲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减少执行无望的风险。笔者就仲裁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财产保全的若干问题略陈已见,以求教于大家。一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之异同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的共通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执行主体都是人民法院;二、保全内容都是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包括资金和财物等);三、保全形式都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四、两种保全都可根据需要责令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以在保全出现错误时能使对方当事人获得赔偿和救济。仲裁财产保全与法院诉讼保全…  相似文献   

19.
提起菲律宾的克拉克小镇,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它美丽的风光、浓郁的风情,还有它闻名于世的吕宋香芒和纯正雪茄。却不曾想,近年来,在菲律宾克拉克小镇,随着"猫粪咖啡"的香飘万里,麝香猫也获得了千  相似文献   

20.
本文试图以上海一中院2002至2004年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实证分析和研究,以期发现这类案件所具有的主要特点和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解决对策和建议,即:更新立法理念,对法院诉讼职能和仲裁职能的相互关系有进一步的理解;提高准入标准,严格仲裁程序的规范,建立仲裁机构责任制度;解决仲裁中保全问题,积极采取各项执行措施,保证执行案件的到位;解决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问题,保证仲裁裁决的效力与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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