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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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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诱惑侦查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侦查方法,对于通过诱惑侦查措施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对被引诱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通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对被引诱人应以犯罪未遂论处,而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则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至于我国相关规定中所阐述的特情诱人犯罪的案件的定性,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理智的做法应当是通过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严格限制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措施的实施,以充分实现刑法的自由大宪章地位。  相似文献   

2.
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的犯罪之中。国内学界和实务对诱惑侦查的关注较多,但对"犯意引诱型"侦查手段认定及其法律效果方面关注较少,这也导致了相关问题法律缺位,适法混乱的情形。基于"犯意引诱型"侦查手段的特殊性,可从实证研究、分析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存在"犯意引诱"争议的案件从"案件类型""辩方抗辩理由""公诉方提起公诉的理由""法院裁判情况""法院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归纳总结,以确定我国犯意引诱的审查认定标准宜采主观审查和客观审查的混合模式,效力方面采"除罪"说。  相似文献   

3.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诱惑侦查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侦查方法,对于通过诱惑侦查措施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对被引诱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通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对被引诱人应以犯罪未遂论处,而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则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4.
诱惑侦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司法实务中却早已广泛适用,这难免有合理不合法之嫌。对于诱惑侦查应限于特殊类型的重大犯罪行为,并首先要界定其是“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对于“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应当排除该案的全部证据,以证据不足做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应规定基本原则和操作流程,并根据具体案情,对被告人做出合理的定罪量刑处罚。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为法律所禁止,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有了法律上的依据.然而,新刑事诉讼法却并未对这两种不同情况下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这一立法上的不足,急需我们在辨明诱惑侦查这两种基本类型背后差异的基础上,在定罪量刑方面对被“诱惑”者作出不同规定,以使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并且真正实现在我国法制化的今天保障人权的目标.  相似文献   

6.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它可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两种类型。本文通过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从法律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诱惑侦查是侦破高隐蔽型犯罪不可或缺的方法。然而,这种侦查方法具有两面性,使用不当就有可能陷无辜之人于罪。我国在借鉴英美法系“警察圈套”抗辩的经验时,关于诱惑侦查规制,应对“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进行区分。法律应严禁犯意引诱,并支持以“警察圈套”为由进行无罪辩护;合理规制机会提供型引诱,限定其只能适用于隐蔽性较强的无被害人的严重犯罪案件,以及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并应坚持最后手段原则,遵循内外两级审批、控制程序。  相似文献   

8.
也谈诱惑侦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从合法性角度可将之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 ,在实践中正确区分这二者 ,应遵循目标明确性原则、犯罪倾向性原则、行为适度性原则。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存在违法性 ,历来为各国司法实践所警惕。而对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大多数国家均持肯定态度 ,随着各种新型犯罪尤其是无被害人犯罪的增加 ,其使用愈加频繁。但必须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以保证其在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9.
诱惑侦查,是犯罪侦查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但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实践中存在着"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类诱惑侦查.本文从法理角度划清了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着重剖析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法院对诱惑侦查案件是否存在犯意引诱的认定过于笼统、单一,根据被告人与诱惑侦查人员首次接触前、首次接触时、首次接触后三个阶段的行为表现,以及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行为方式和强度进行判断的方法,仍然是属于兼采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判断方法。为更好地处理诱惑侦查问题,应借鉴证据的证明标准,将犯意引诱的具体认定标准分为直接标准和间接标准,只有在引诱事实清楚、判断依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时,法官才能对案件作出存在犯意引诱的认定。  相似文献   

11.
德国现行刑法典与判例对法人犯罪皆持否定态度 ,但学术界对法人有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观念也已得到广泛承认。本文通过探讨德国法律制度对法人处罚规定的得失 ,指出法人犯罪肯定论虽然日益受到重视 ,但在和刑法理论的调和上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应在从正面肯定法人的犯罪能力的基础上 ,探讨合适有效的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12.
反侦查行为的产生是人性使然。反侦查的归责机制可以分为并罚的反侦查、不可罚的反侦查以及从重处罚的反侦查。从重处罚的反侦查行为依据何在?是刑法直接规定还是由刑事政策所引导?若是刑法规定则应遵守刑法的规定,若是刑事政策所引导,那么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性则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对反侦查归责机制的探讨最终还是要落脚于如何完善整个刑事法治。从此着眼,需要建立"国家.社会.人性"三位一体的刑事政策模式,实现整个刑事法治的人性化引导。  相似文献   

13.
量刑不均衡向来是饱受民众非难的问题,察其症结,规范的量刑基准之缺失实为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所以,明确量刑基准的存在意义、重新检视量刑基准的概念及确定方法就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和极具实践性的任务。  相似文献   

14.
对于《刑法》第14条第2款和第15条第2款的合理性问题,学界存在存改废之争。然这三种观点都不能完满地协调该两款规定所蕴含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同在原理以及刑法"以处罚故意行为为原则、以处罚过失行为为例外"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保留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将后款修正为"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失为合理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5.
面对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我国当前采用的是"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表现为死刑规定存在立案标准低、刑法规制范围不严、法定刑幅度过大、罚金刑和资格刑缺失。这种刑事政策模式过分夸大了刑法及重刑对治理犯罪的作用,减损了犯罪的治理效果并且不具有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因此,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应由"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通过拓宽刑法规制范围、细化法定刑幅度、增设罚金刑、资格刑来实现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严";通过废除死刑、提高立案标准来实现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不厉"。  相似文献   

16.
在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厘清"一事"、"二罚"的关系,适度延伸"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划清权力界限、保护公民权利、节约执法、司法成本均有重大意义。行刑交叉案件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应该贯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罚责内容上的"有限并科"、"同质罚责刑事优先,相异罚责各自适用"以及"及时移送"三大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7.
我国确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引着刑事立法.然而纵观我国刑法的八个修正案,在罪刑变化之后,犯罪化和刑罚化的趋势仍然没有出现拐点.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野中,应继续坚持适当的犯罪化,并提倡刑罚的宽缓化,同时也不能忽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构建良性的罪刑结构,达到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18.
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项重要刑事政策,"严打"能在短时期内改善社会治安形势,符合民意和政治需要,但是严打刑事政策破坏法治原则、背离正义原则、达不到功利目标,因而应该被废除,要针对犯罪发生的原因,用良好的社会政策去减少犯罪。  相似文献   

19.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学界似乎大多倾向"民进刑退"原则,认为"这不仅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际上,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区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门槛,这是立法层面的体现;一旦行为在立法层面有所规制,以立法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就...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多个方面落实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如不适用死刑、适用轻刑化量刑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免予刑事处罚、尽量适用缓刑以减少关押、正确合理地适用附加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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