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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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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曾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允许的保留就涉及海洋划界、领土归属、军事活动等争端做出了排除将上述争端提交国际强制程序的保留。尽管菲律宾坚称其向仲裁法庭提交请求裁决的13个诉求都不属于中国声明保留的范围,但事实上都属于海洋划界和岛礁领土归属争端。菲律宾无权单方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仲裁法庭也不应确立对本案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已完成仲裁法庭的组成并确定了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进入对管辖权的判定阶段。仲裁法庭确定本案管辖权分为三个阶段,目前处在初步确定阶段。影响本案管辖权的因素主要有:保留声明、仲裁的可受理性、诉前义务的履行、仲裁法庭的组成、初步反对权利的行使等问题。这些因素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海洋法仲裁法庭组庭后将考察菲律宾对中国控诉是否有合理根据,菲律宾是否僭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法庭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中国应在不参与仲裁程序的立场下积极应对:阐明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在相应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权利,从而证明菲控诉缺乏根据;以菲未履行和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证明菲违反《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以中菲争端涉及南沙主权、海域划界和历史性权利为由证明法庭对争端没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4.
菲律宾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曾发表过一项包含8条内容的谅解。该谅解包括了对本案中其要求进行强制仲裁的事项的保留。菲律宾并没有撤回该保留的行为,其单方提交强制仲裁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保留的撤回。菲律宾的该项谅解导致其无权单方对他国提起强制仲裁等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相似文献   

5.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案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七已经组成了有5名仲裁员的仲裁法庭。因中方未参与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仲裁员有4名由日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指派,主要来自欧陆。无论中方立场如何,如未经与中国协商则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我国认为仲裁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和不参与仲裁程序,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策略上都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6.
菲律宾单方就南海争议提起仲裁不具有主体适格性。除开其诉求属于中国声明保留范围之内,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仲裁程序未满足仲裁前置性条件;涉及岛礁主权归属争端;其诉请裁决“九段线”无效不仅有违时际法,更重要的是与其自身并不存在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   

7.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若单方对他国提起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须事先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包括“用争端各方自由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和“交换意见”等义务。这是国际法庭对其是否具有强制管辖权所须审核的内容。菲律宾在提起本案仲裁前并未真正履行这两项义务。  相似文献   

8.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9.
《外交评论》2016,(3):25-44
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一直悬而未决。寻求最佳的和平解决路径,一向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已有的思路包括外交谈判、共同开发、信任措施建设等。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启动的仲裁程序掀起了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南海适用性问题的辩论热潮。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法律内涵、政治意义,后仲裁时代南海问题的发展走向以及对地区安全形势的影响,都值得深入研究。本文通过解读《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及特点,分析南海各争端方对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的不同态度以及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国家实践,比较菲律宾和中国对争端解决的政治立场和法律观点,以及中美两国有关南海问题的战略和政策考量,从法律和政治角度评估仲裁案在解决南海争端上的有效性和影响。《公约》的强制解决机制在国际法及争端解决上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南海复杂的政治背景及多层次法律难题交织的困境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程序无助于两国争端的解决。反之,仲裁案开启以来的南海形势充满了更多、更严峻的不确定性因素。如何选择一个既符合南海各争端国利益及法律文化,又能满足各利益攸关方合法关切的争端管理或解决机制,应重新回到各国决策者的优先议程上来。  相似文献   

10.
《外交评论》2016,(2):37-59
审理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发表的《仲裁书》中判定,菲律宾《诉状》中所列第一、二项诉求反映的是南海海洋权利渊源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用的争端,这个争端是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关于仲裁庭对菲律宾第一、二项诉求所涉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决定,留待实体审理阶段与实体问题一并处理。仲裁庭没有解释:为什么有权处理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和合法性这个实体问题;在尚未确定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性质之前,凭什么判定菲律宾有关诉求涉及的是《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仲裁庭的论证有重大瑕疵。仲裁庭应准确把握当事双方的立场,客观评估争端是否存在;即使认定争端存在,仲裁庭仍需考察是否存在适用于争端解决的法律规则。尽管"历史性权利"和"历史性所有权"等概念的含义有不确定性,但历史上形成的权利受到国际法尊重,这是没有疑问的。因此,《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的适用阻止仲裁庭审理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问题。从一般国际法来看,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争端属于不适于交由法律解决而适合政治解决的政治争端,审慎的国际司法机构应避免对此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11.
2013年年初,菲律宾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启动了诉中国南海争端案。菲律宾向中国发出的《通知和权利主张》第五部分“救济诉求”即第41段以下共分13个自然段,共请求仲裁庭就13项诉求作出裁决,大体可分为三个方面:中国南海传统断续线无效的诉求;中国无权或越权管控南海8个岛礁的诉求;建立在上述两类诉求基础之上的菲律宾的权利诉求。  相似文献   

12.
国际法律程序包含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上述程序中,国际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和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的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会在法律活动中产生一定影响。国际司法程序的法官具有独立性,需宣誓只效忠法院或法庭,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选举阶段的政治因素以及当选后法官的国籍、思想、观念都会影响他/她对案件的处理;国际仲裁程序的仲裁员的独立性较之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更显不足,争端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往往代表其利益,维护其立场。在国际法律程序中,法官和仲裁员会在程序规则的制定、传唤证人或专家及视察涉案地点、收受证据、查明事实和法律、对判决结果发表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等诸多法律环节拥有一定权利并发挥一定作用。了解和掌握上述法律程序以及法官和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对于中国已卷入的菲律宾发起的强制仲裁案件以及未来的潜在案件会有所帮助。在中国暂未参与仲裁程序,而且放弃指派仲裁员的情况下,对仲裁员因素的研究有利于监督和避免不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一旦中国在未来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仲裁程序时,需在规则范围内去发挥和制造有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菲律宾在南海争端案中的诉求本质上属于中菲两国在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仲裁庭不仅对这些事项没有管辖权,更不能就南海u形线的性质和地位作出裁决,因为国际社会存在时际法的理论。同时,中国基于历史性权利的南海U形线也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多个条款的支持。  相似文献   

14.
“初步反对意见”是国际司法实践中主要用来质疑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权利,在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案的程序规则中亦对其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受理本案的是非常设机构,就本案制定的程序规则较之以前的同类规则有不少变化。我国作为本案的被告方应深入研究该程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加以运用。  相似文献   

15.
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学者们对东海划界原则等实体问题已多有论述,但大都忽略了对争端解决之法律程序的讨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日两国均有义务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法律程序.该程序允许并鼓励争端当事方首先运用谈判协商等各方自行选择的和平方式,但又同时规定在已诉诸这种方式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有权启动包括诉讼、仲裁等在内的第三方强制解决程序.在<公约>框架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在法律程序上存在走向何方的可能性呢?要回答这一问题,还必须注意到中国政府近期已根据<公约>第298条发表排除性声明的背景.论文力图根据<公约>的规定及相关背景情况,就和平解决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法律程序走向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6.
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全球行政法理论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及复审程序,其中法庭之友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影响有限,申请人是否适格、能否参与和表达、表达能否被接受完全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庭之友的广泛参与、有效表达和及时反馈是全球行政法理论下投资条约仲裁的应有之义,完善法庭之友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结合仲裁规则和最新投资协定相关规则,完善法庭之友规则应明确法庭之友的主要审查标准,降低身份、重大利益关系、程序负担等次要标准对法庭之友广泛参与的限制;形成以披露信息、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意见,仲裁庭意见为主要内容的有效反馈模板;通过限定篇幅、允许联合声明、规定时限等方式加强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分析孟广虎案件中存在的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程序的不合理竞合,引出对程序竞合这一问题的讨论。文章第一部分是对孟广虎案件中涉及的辩诉交易问题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有关的刑事和解问题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孟广虎案件的评价;第四部分将讨论本案所反映的程序竞合问题。在对孟广虎案件讨论的同时,文章也对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本身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19.
自台湾加入WTO后,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在台湾适用的问题就时有讨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先进性以及WTO协定中有关成员资格开放性、强制管辖权以及管辖案件性质的规定从理论上赋予了台湾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然而DSU规则中有关裁决执行力的局限性加上台湾自身经贸与政治实力的弱小,又使得台湾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遭遇困境。从台湾入世以来在WTO争端解决方面的表现,可以看出其偏向以第三方身份出现,在方式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且仅有3次作为申诉方提起诉讼,在过程上具有一定的渐进性。鉴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台湾适用性方面的分析及台湾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活动,在处理海峡两岸贸易争端时,进行官方磋商,达成WTO项下和解协议,并最终构建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才是合适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0.
当今,国际河流各流域国为争抢开发利用国际河流频发冲突争端,为此形成解决争端的方法包括国家间的协商谈判、第三方斡旋与调停、申请仲裁及司法解决等。其中,协商谈判的解决方式是首选,第三方斡旋与调停次之,司法解决是国际河流争端的最后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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