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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谈谈伤害罪     
伤害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犯罪构成比较复杂,有时难以区分这一罪与其它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根据伤害行为对人体的侵害程度及其主观罪过的不同,把伤害区分为四种,即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重伤罪。并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这  相似文献   

2.
在日本,伤害致死罪是暴行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台湾,将伤害罪区分为普通伤害罪(即轻伤罪)和重伤罪,由于难以界分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致使这种立法例受到批评。在我国,宜将故意伤害(致死)罪理解为故意伤害(轻伤)罪的二重的结果加重犯。出于所谓殴打故意导致伤害、死亡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轻伤、重伤、致死)罪定罪处罚。出于所谓重伤故意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下结果的,应适用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3.
故意(根据法学界多数人的意见,犯罪未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此,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直接故意)伤害罪中有没有未遂?对故意伤害未遂如何适用刑罚?这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有人认为:故意伤害是以后果论罪,致人重伤者以重伤罪论处;致人轻伤者以轻伤罪论处;没有致人伤害者,则不以伤害罪论处。因此,故意故害罪中没有未遂,或者说伤害未遂不构成伤害罪,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大家知道,犯罪未遂存在于一切故意犯罪之中。因为任何故意犯罪是不可能都发生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把伤害按其程度分为轻伤害和重伤害两种。凡是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均属于重伤。但对于轻伤,刑法却未作任何具体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轻伤在认定上发生分歧,甚至容易混淆故意(轻)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所以,正确理解和准确认定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5.
伤害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是当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案件中所占数量较多的一类犯罪。它不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有的还寻衅聚众斗殴,严重妨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危害极大。因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对伤害犯罪还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我们要使用这一法律武器,狠狠打击这类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伤害犯罪的罪名较为混乱。除了使用“故意伤害罪”外,还有使用“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致人死亡罪”等等;  相似文献   

6.
在人民法院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关于故意重伤是否可以构成未遂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故意重伤可以构成未遂。主要理由有二:1.刑法总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有“重伤罪”。2.行为人主观上有重伤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有重伤他人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重伤他人的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只发生了轻伤的结果或者未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未遂处罚。  相似文献   

7.
故意杀人与故意严重伤害身体致死是对于人身最危险的罪行。要向这些罪行进行成功的斗争,就全靠在各种情况中正确地适用刑法。由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1954年4月30日通过了“关于加重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在苏俄刑法典136条第1项(适用上述法令)的法定刑与苏俄刑法典142条第2项关于惩罚故意重伤身体致死罪的法定刑中间就有了重大的区别。关于正确区别这些犯罪构成的问题有着特殊的意义。不要忘记在发布大赦令的情况下正确地判断这些罪行的性质对于服刑者本身和及时执行刑罚来说都是有意义的事。经验证明:对于被定为杀人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立法精神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故意伤害犯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多发、常见的犯罪类型,也是十余年来司法机关“严打”的重点对象之一。正确理解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立法精神,是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前提条件。本文对此略陈管见。 一、关于刑法第134条规定精神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134条对故意伤害罪分为两款作了规定。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这一条文立法精神的理解,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该条第1款的伤害故意仅指轻伤故意,还是包括了重伤故意?二是该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是否都是第二款罪的结果加重?  相似文献   

9.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87条之规定,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者属重伤;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9条规定,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属轻伤。结合我国刑法第96条对重伤的定义来看,重伤鉴定标准中的各种休克应是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伤害的“休克”,即休克进入抑制期;轻伤的休克尚处于休克代偿期,即休克前期。由于休克的发生、发展、变化复杂多样,发展的各个阶段之间往往无明显的界限,所以法医临床鉴定中非常困难,常导致同一案例多家鉴定结果不一。为进一步探讨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鉴定,使之严…  相似文献   

10.
我认为,被告梁燕光的行为,既不是伤害罪,也不是意外事件,而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首先,我们要弄清什么是伤害罪。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或过失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可以由敌意实施,也可以由过失造成。但过失伤害行为只有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才认为是犯罪。据此,构成伤害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和结果;伤害他人身体键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伤害罪。  相似文献   

11.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一样,都是典型的结果犯。二罪虽然都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生命权利。两者有质的差别,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也有较大的悬殊。二者更主要的区别还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处罚杀人罪既遂,也处罚杀人未遂和预备甚至杀人中止;但伤害则以结果论罪,构成轻伤的则以轻伤罪论处,构成重伤的按重伤罪判刑,如果伤害致死,也单独规定了加重的刑罚,然而并不处罚伤害未遂和预备。诚然,一般说来,故意伤害罪尤其轻伤罪,比之故意杀人罪来说,其社会危害性要轻得多。所以,通常不处罚伤害未遂。但是,事物是复杂的,自当不应绝对化。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未遂,不论从其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性来看,都是相当严重的,如不处罚,实在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有否犯罪未遂,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成立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均在二人以上,仅一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该方可成立聚众斗殴罪,明显只有一方具有聚众"殴"而没有聚众"斗"的故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对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便没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及双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外还致人重伤的,其他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3.
熊霓 《法制与社会》2014,(9):252-253
从字面我们就能读出虐待和伤害这两个词的不同含义,诚然在刑法法条中这看似有较大差异的两个罪名却在一些案例中出现了界限模糊。虐待罪中的加重情节——致人重伤或死亡,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到底如何区分?同样造成重伤和死亡后果,为何在披上"亲情"外衣之后就能在量刑上"网开一面"?虐待罪的设置是否合理?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思考,探究虐待罪的立法目的并比较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不同,最后提出完善虐待罪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张奎  蒋富强  金菊  廖志钢 《证据科学》2006,13(3):215-217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87条之规定,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者属重伤;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49条规定,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属轻伤。结合我国刑法第96条对重伤的定义来看。重伤鉴定标准中的各种休克应是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伤害的“休克”,即休克进入抑制期;轻伤的休克尚处于休克代偿期,即休克前期。由于休克的发生、发展、变化复杂多样,发展的各个阶段之间往往无明显的界限,所以法医临床鉴定中非常困难,常导致同一案例多家鉴定结果不一。为进一步探讨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鉴定,  相似文献   

15.
谢彤 《律师世界》2001,(4):33-34
新刑法有三处关于致人伤残的规定,分别是第 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第 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以及第 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伤害程度的评定标准是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分别于 1990年 3月和 4月颁布的《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在这两个人体伤害程度评定标准中,伤害只分为重伤与轻伤两类,而在重伤与轻伤范围之内,没有进一步详细的伤害等级的区分,也没有关于“伤残”的具体规定。“伤残”究竟何指 ?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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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1998年第8期刊载了冯英菊同志的“试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问题”一文,该文从对寻衅滋事罪法条渊源及与之同时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聚众斗殴罪法条进行分析比较入手,从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出发,提出:寻衅滋事罪不能包容重伤、死亡...  相似文献   

17.
袭警罪的独立罪质观和特殊关系罪质观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对本罪构成要件和罪间关系处理要点的把握。从包括刑法第277条第1款和第5款关系在内的广泛刑法罪条关系视野下考察,将袭警罪作为与妨害公务罪具有特殊与一般关系的罪名并不合理;独立罪质观既可以避开与刑法现有相关罪名之间不必要的竞合,又可以化解特殊关系罪质观可能面临的不同罪条之间的罪刑平衡问题。在独立罪质观之下,应将袭警罪的规制范围限定于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心态实施的、指向正在执行职务警察的、足以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暴力袭击行为,并以此为基础正确处理袭警罪的罪间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8.
读了《法律与生活》1996年第5期《女教师被毁容之后》一文,感到困惑不解: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对方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一审判决合适吗? 一 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 这条法律规定了三种伤情给予了三种不同的量刑幅度,即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伤害致死,处7年以上至无期徒刑。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分界点:三年以上是不能宣告缓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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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办理的涉及人身伤害的各类案件中,故意伤害案是最为常见的案件之一。故意伤害案有轻微伤、轻伤、重伤及伤害致死四种结果,而这四种结果均须由法医学鉴定人依法作出鉴定后,方能成为办案的依据。其中法医学鉴定人作出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称为伤情鉴定,不同的人体损伤程度将导致行为人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处罚,也直接关系着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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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虽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第234条之一,但该罪法益仍应理解为国家器官移植管理秩序和公共卫生之社会法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即组织自愿出卖者将活性人体器官作为商品出卖的行为。未征得同意摘取活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37条第二款伤害罪与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在组织出卖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将第三款之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为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可能更加周延;未征得同意或违反规定摘取尸体器官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注意规定;征得同意摘取、出卖尸体器官,宜以侮辱尸体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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