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青年教师梁燕光伤害案,我们认为定过失伤害罪是妥当的。所谓过失伤害罪,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客观上却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过失伤害罪有三个特点: 一、行为人主观上没能预见伤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是应该预见的。一般情况指正常人的思维能力在一般客观条件下所能预见的。过失伤害不是对某一器官的特指,因此不能要求行为人预见到对某一部位的伤害,只要行为人能够知道行为可能引起对方的损伤,就是应该预见。梁和傅在年龄和体力上相差悬殊,所打击的又是  相似文献   

2.
我认为,杜兴业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伤害致死,也不是过失杀人,而是间接故意杀人。一、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伤害致死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两点:一是以伤害他人健康为目的;二是从使用的犯罪手段看,只能达到伤害的目的(不可能致人死亡)。在这种主、客观状态下实施的伤害行为,如果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被害人死亡”这一点对行为人来说是过失的,应  相似文献   

3.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一般来说,二罪并不难区分,但当碰到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产生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简要探讨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将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与过失都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合同的不履行或合同无效.我国刑法和民法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都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对于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实际意义却存在争议.传统的民法观点认为,在民法上划分故意和过失以及轻过失和重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因为是过失而行为人就可以少赔或不赔,也不能因为是故意,行为人就要多赔.同样,过失的程度和大小对行为人应否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任何意义.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6.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其他方式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它既包括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明知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态度仍予以保管的间接故意,而过失则不构成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既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且已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中该罪的数量起刑标准。  相似文献   

7.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8.
论行为犯主观方面的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者首先探讨了行为犯与过失犯罪的关系问题,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关于"过失行为犯"的立法例,将来也不宜作此规定.行为犯的性质和过失犯罪责任原则决定了行为犯只能是故意犯罪.行为犯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在关于行为结果是不是一切犯罪故意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认识因素问题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通过评述,作者认为否定说较为合理,并得出结论,行为犯故意的认识因素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特征为已足,包括行为人必须对自己行为本身的属性有认识和行为人必须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行为犯故意的意志因素有双重标准解说和一种标准解说,作者持前者.  相似文献   

9.
什么叫传授犯罪方法罪?顾名思义,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基本要件,有两个: 1.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希望通过传授犯罪方法,使他人去实施犯罪。 2.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如犯罪方法的表演、示范动作。以上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此罪。这里需指出的是,行为人只要向他人  相似文献   

10.
略论伤害罪     
<正> 伤害罪是一种犯罪构成较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从司法实践看,审理伤害罪必须了解该罪犯罪构成特征,正确区分故意轻伤与重伤的界限、伤害致死罪与杀人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根据伤害行为对人体健康的侵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把伤害罪区分为四种,即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  相似文献   

11.
论助成犯罪的过失侯国云一、助成犯罪的过失的定义与分类助成犯罪的过失,亦称犯罪助成过失,简称助成过失,是过失地帮助他人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行为,也就是助成他人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行为。即他人本可以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被助成的该犯罪,由于助成者的过失帮助,...  相似文献   

12.
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被围殴,为跳离现场驾车逃跑过程中致人轻伤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伤害的故意,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对行为性质的判定,若行为人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则不构成犯罪;若出于间接故意,则属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一、新闻报导侵权中的过错我国民事侵权责任采取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依照民法理论,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决定自身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仍然希望它发生或听任它发生。记者若明知其报道与事实不符,发表后会给他人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造成损害,而仍希望或听任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石罕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一,应当弄清被告人石罕对小女孩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间接故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由此可见,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明知”为前提条件,这是构成间接故意罪必备的主观条件,那么被告人石罕对于  相似文献   

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16.
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有的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  相似文献   

17.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界定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看,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  相似文献   

18.
周富南“过失起火”案,从整个审理过程来看,我认为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定性也是正确的,但在确定刑事责任承担者的问题上,是错误的。周富南不应受刑事处罚。首先,我认为确定某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确定某人的行为是不是触犯了刑事法律,是不是构成了犯罪。因为只有在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行为人在主观上又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时候,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才认为是犯罪。我们的法律决不允许对没有实  相似文献   

19.
郑超 《政治与法律》2023,(5):84-102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相似文献   

20.
刘华 《犯罪研究》2001,(2):36-40
三、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罪过认定 一般认为,伪造票据罪、变造票据罪,其罪过是直接故意.关于本罪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并无争议,具有争议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该以行为人行使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为目的;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当以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②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必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从本罪实质内容看,"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应是本罪主观故意内容之一,认定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根据也在于此.从实际看,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票据后,或者出售转让,或者直接使用,目的都是在于牟取非法利益.所谓"行使"本意是指使用,如果强调以行使为目的,则不能概括行为人伪造和变造票据的行为目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