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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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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行有关法律适用的各类法律的前提下对现行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制度作出解释性、补充性或扩充性的规定,该法通过后,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中将存在多套有效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制度。从立法技术层面对该法与现行有效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法律适用规范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进行理论辨析与实证分析,以避免和消除这些潜在的冲突。  相似文献   

2.
苗炎 《中外法学》2023,(2):425-444
在法律上,司法解释被定性为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但其与法律以下各类型立法之间的效力位阶未得到明确,这既无法避免其与法律以下各类型立法之间的冲突,也没有为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适用提供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定性为作为补充性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在司法裁判中,当事人和法院关于司法解释性质和效力位阶的认知呈现明显的多元化。学者们在理论上对于司法解释性质与效力位阶的认识立场迥异,迄今并未得出逻辑融贯、符合实际的结论。司法解释在实质意义上就是制定法。综合考量其特殊性以及若干历史、现实等方面因素,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应分情况而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仅低于法律。其他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二者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经济特区法规作出的变通规定优先于其他司法解释适用。经济特区法规与其他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且不能确定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是否构成对法律的变通规定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相似文献   

3.
相同位阶民事法律冲突是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固有难题,对于具体的适用问题,至今尚未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给出全面、统一的方法指导。本文从一起典型的海上涉外人上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入手,按照法律适用的逻辑步骤和一般规则,分析演练了想同位阶民事法律规范冲突时的法律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4.
孟涛 《法学研究》2021,43(6):19-35
党内法规从党的文件中分化而来,归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制度建设逻辑与法律体系建构逻辑合力推动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党的制度建设逻辑决定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功能和制度内容,影响着党内法规的结构体例和规范形态;法律体系建构逻辑塑造了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体例和规范形态,服务于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功能与制度内容.当前,党内法规体系的框架结构已经形成,可从纵向的阶层体系与横向的部门分类两个维度加以认识.为推动党内法规体系走向完善,今后应进一步厘清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界限,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和保障制度;协调党内法规内部的规范冲突和部门分类,加强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界限,实现两者的双向衔接协调.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条所谓的"法律"并不要求强制性规定必须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自法律与行政法规。尽管如此,我国法院仍然可以利用两个途径考虑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涉及宽泛的民商事关系。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与行政法规对其效力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不能仅以违反此类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合同领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管制型规范"、"半管制型规范"和"衡平型规范"。管制型规范应直接适用;而衡平型规范的适用必须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半管制型规范只有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  相似文献   

6.
尽管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最低,但其在实践中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比全国各个层级法院的真实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规定还不够详细,使得全国各级法院等司法机关难以很好地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在上海法治建设水平满意度问卷中,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几乎是最低的,这表明行政执法的现状远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在影响行政执法水平的诸多因素中,法源冲突尤其是规章之间、其他规范性文件间的冲突是一个重要原因。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建成的背景下,整合立法资源,理顺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将是解决法源冲突问题的根本途径;改造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以强化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同时辅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扩大集中行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是避免行政执法法源冲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8.
正在不同利益诉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何方利益成为关键问题。利益位阶是指各种民事利益的顺位排列。通过利益位阶解决冲突,实际上是要解决权益保护的先后顺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利益位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确定具体利益位阶时,一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者应尊重立法者做出的价值选择。不过在许多情况下,立法者对于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选择并不明确,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法律保护的不同利益位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利益的排序:第一,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联系的有关个人的生命、健康的联系程度。第二,与人格尊严的联系程度。第三,与社会全体成员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21,(3):35-4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体系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部件和关键元素。然而,法律与法律、法律与实践、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规定并不统一,个别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从而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功能的正常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具有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人民权益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四大制度功能。从实现制度功能需求出发,合法性、合宪性、政治性和合理性应当成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四大审查标准。这四大标准既各具独自丰富的内容,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一个统一、科学、完整、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0.
法律位阶的成立,是以明晰而准确的标准为前提的。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三个准则来对法律位阶进行上、下位的确定:(1)权力的等级性,是指法律位阶的高低以权力的不同等级为确立基准。(2)事项的包容性,是指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3)权力的同质性,指法律位阶的划分以权力的同质性为基础。这一标准本身也是对"权力的等级性"标准的限制。以上述三个标准为准据,本文认为,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的位阶关系,而是属于法律之下同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11.
法律价值冲突曾经对我国的和谐发展产生过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城乡发展不平衡与“公平”、“效率”间的价值冲突有关,地区发展不平衡与“自由”、“平等”间的价值冲突有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与“人权”、“秩序”间的价值冲突有关。妥善协调法律价值冲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步。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是由法律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又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建设法治的历史环境以及制度选择密切相关。妥善协调法律价值冲突,应遵循以人为本、相对位阶、化解冲突和多元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2.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面临因操作不规范、制定内容不合理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法律风险。因此。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因法律风险而带来的责任承担问题。要防范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法律风险,必须具备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基本要件。  相似文献   

13.
完善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充足而优良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之一,然而由于立法的滞后、成文法的传统,以及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依据的限制,导致优良的行政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形成依法行政与优良行政法律规范不足之间的紧张。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首先须解决此难题。途径之一在于不断完善成文行政法律规范的供给机制,之二在于不断挖掘不成文行政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4.
目前,全科医生制度的推行主要依靠政府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从法制视角来看,政策不具有法的规范性,法律也无法调整政策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具有半公开性的政策不利于公众监督;同时,政策的权威性和效率也值得关注。本文认为,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必须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从一个由文件组成的政策体系逐步演变为一个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制体系,将是最终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5.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体系的内涵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分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构成涉及两个内容:一是法律规范的范围,即哪些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律体系范围;而是法律规范的分类,即如何将体系内所有的法律规范科学、合理的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  相似文献   

16.
规范性文件在诉讼程序中有两个不同面向:一是裁判者必须在众多的规范性文件中选择适用与本案最为关联的法律规范;它是司法过程的本质要求,无涉政体形态。二是规范性文件如果违反上位法,法律如果违反宪法,会产生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合法性的审查要求;由于政体差异,各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均不相同。如果不严格界定两个不同面向,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修改,都必然混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有关法律将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规章相区别 ,将前者不作为法律规范看待 ,但又未提出区分二者的明确标准。事实上 ,行政法规、规章与创制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效果及制定程序界限模糊 ,规范性文件还往往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基准。从德、日、美等国的有关制度可以看出 ,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界限是是否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 ,是否具有外部规范性。就此而言 ,我国的创制性规范性文件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8.
在涉外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通过适用单边冲突规范等几种不同的途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我国司法机关应对法院地法的适用保持谦抑,这是营造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直接适用的法规范应仅限于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国际强制性规范,且应仅直接适用于合同的某个具体方面,其所涉合同应该与法院地有足够的联系;相关单边冲突规范应该只适用于属于其“范围”之内的法律关系;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不应适用法律规避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应该继续坚持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19.
所有权保留因为兼具债权与物权的双重性质,其法律适用问题单纯按照债权法律关系,抑或是物权法律关系解决,都难免有失偏颇.分割制作为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革命开始被广泛应用的制度,其主要的做法即是对案件中的各个特定问题分别进行选择,有利于实现判决结果的实质正义.从分割制自身的适用特点来讲,其可以有效地预防法律规避带来的不良后果,并且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私法的价值.从所有权保留制度本身来看,其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具有不同特点,其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的相互交织,要求所有权保留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割制解决.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的适当法就应该是将该法律关系分割为包含主体缔约能力问题、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买卖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几个方面,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并通过世界各国立法例检验,证明分割制在涉外所有权保留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有旺盛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20.
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林林 《法学研究》2006,28(3):3-15
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需依次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如何识别与个案相关的法律原则;如何处理原则与规则的适用关系,或者说在何种情况下,允许裁判者依据法律原则得出判决;如何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亦即能否籍由原则权衡获取法律上的“唯一正解”。现有的裁判理论对这三个问题作了不同回应,但欠缺可靠的操作程式。究其根源,是因为原则裁判的实质,是裁判者在规则穷尽之际,选择并依据法律体系内的价值判断为个案判决提供合理化论证;然而一旦涉及到价值判断,裁判就有主观、恣意和片面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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