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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自杀行为背后存在着第三者的教唆。对教唆者的行为如何评判,在法律上,具有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对教唆自杀的定性问题,理论界至今还未形成通说。很多专家学者呼吁把教唆自杀行为独立入刑。诚然,司法实践中把教唆自杀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惯例还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据,因而备受质疑。然而,教唆自杀行为完全可以视为教唆者没有履行其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不作为犯罪,就如同其他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样,教唆自杀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教唆自杀行为无须独立定罪,一样能够适用刑法评价。  相似文献   

2.
相约自杀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以相约自杀各方在共同实施自杀行为时所起的作用为依据,相约自杀可以分为不单纯的相约自杀和单纯的相约自杀两类。不单纯的相约自杀,是指行为人一方在实施自杀行为过程中,具有欺骗、帮助、教唆另一方行为人等情形的相约自杀行为。不单纯相约自杀的各种表现形式实质上属于与相约自杀相关的其他自杀形式。就单纯的相约自杀而言,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杀身亡的行为人一方、未实施自杀行为或未完成自杀行为的行为人一方和为相约自杀提供工具的自然人或单位一方。在这三方主体中,未实施自杀行为或未完成自杀行为的行为人一方和为相约自杀行为人提供工具的自然人或单位都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但考虑到单纯的相约自杀性质的特殊性,在对上述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3.
自杀关联行为包含劝说、帮助、欺骗、强迫、相约自杀等多种行为方式。传统“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讨论范式掩盖了各类行为的差异性,对行为定性失之泛泛,缺乏准确性。将自杀关联行为区分为劝说帮助、欺骗强迫、相约自杀三种类型无不使得行为定性更加精细和准确。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劝说帮助型自杀关联行为并不具有可罚性;在欺骗、强迫他人自杀的场合,只有当欺骗、强迫达到了剥夺他人自主意志的程度时,才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相约自杀的情况,即是相约自杀的发起人未死亡,也同样不能将其定罪。  相似文献   

4.
由于教唆行为本身难以类型化,故需要为教唆行为的认定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教唆犯的成立应当首先符合教唆行为本身的行为构造,同时也需要被教唆者实行了侵害法益的客观行为。教唆行为的认定作为一种规范化的判断,对教唆的内容应当建立在社会经验的理解之上并结合特定的客观因素进行具体的考察。对片面教唆的概念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在设定片面教唆处罚界限上应采取实质的判断并充分注意片面教唆与片面帮助的区别。要成立违法且有责的教唆犯,还需要教唆者具备责任要素——教唆故意。学界并不承认过失的教唆,故过失的教唆者应与被教唆者按照共同正犯进行处罚。教唆故意的明确性应该从实行行为类型与不法程度两个方面进行展开。  相似文献   

5.
PUA教程中的"自杀鼓励"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迫在眉睫。但对其如何定性,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学界尚无确切结果。自杀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自杀鼓励"可细化为帮助自杀和教唆自杀行为,这两种行为均具有可罚性,其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无需对此单独设立罪名。  相似文献   

6.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有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在立法层面单独予以定罪。此外,本文还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进行考量,以期阐明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7.
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欺骗、促成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通过对世界各国刑法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立法规定和定性争议的梳理,并在分析我国学者对此问题见解的基础上,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进行理性反思,应当细化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增设关联自杀罪,使追究教唆他人自杀行为刑事责任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8.
制止自杀行为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刑法"二次规范"地位、我国罪刑配置来看都不应当处罚。如果采"自杀合法说",制止自杀的出罪只能从"紧急避险"、"推定承诺"等角度寻找根据,但因为"自杀合法说"将自主决定权奉为圭臬,通过阻却违法出罪并不可行。参与自杀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体系内部协调、各国立法来看具有可罚性,而如果采"自杀合法说","单一正犯体系说"或"不作为犯"的入罪体系存在缺陷。自杀既非合法行为,也非法外空间,可以在家长主义找到其违法依据。之所以不处罚自杀行为,不是因为其不具有"可罚违法性",而是不具责任。承认自杀的违法性,可以妥善解决制止自杀行为的出罪问题与参与自杀行为的入罪问题。  相似文献   

9.
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某些情况下 ,自杀也并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杀可分为本意自杀和非本意自杀。对自杀参与行为的定性应分别情况 ,有些不构成犯罪 ,有些成立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罪(对于本罪 ,立法应予以增设 ) ,还有些成立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0.
过失实行行为在德日国家所依赖的犯罪论体系中呈现"百家争鸣"之态势,其间差异的根源在于目的行为论倡导者所主张的主观不法决定客观不法与客观不法决定主观不法的理论之争。中国不法理论的缺失和德日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借鉴,使得不法内部之争成为刑法理论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发挥作为主观不法要素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对于客观归责的限制功能及在犯罪认定时的优先考察性。结果回避义务与客观归责理论实际上是认定过失实行行为标准的一体两面。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高发性犯罪,刑法适用率已超过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然而,实务中对该罪第二条款构成要件要素的误识,使该款有陷入"口袋"之嫌。法规范的保护对象是法律制定的指针,是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要素。交通肇事逃逸是有保护客体和无行为客体的法规范,保护客体是"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行为"。该款规制的是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事后的客观行为如何,都需要从有无逃避法律责任方面进行实质认定。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直接去公安机关自首、离开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自首或者在事后及时报案并如实陈述事故经过的情形都不应认定为逃逸。  相似文献   

12.
中立帮助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不在于设置过滤标准,关键在于精细重构帮助犯的构成要件。须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以行为是否制造、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为判断标准,从物理和心理两方面来进行限定客观要件;同时在判断主观要件时区分"确知"和"应知",原则上"确知"可以认定主观故意存在,而"应知"则不宜认定帮助犯,但当正犯表现出"可得辨认的犯罪倾向"时帮助者不得援引信赖原则阻却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13.
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参照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即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方面必须以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其侵犯的一般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具有逃逸的行为,逃逸的空间要素是交通事故现场。  相似文献   

14.
对于过失犯主客观要件的争论存在两个面向上的混淆。就评价标准而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间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具有层次的逻辑关系;就行为构造而言,过失的本质不是客观的外在行为,而是主观上违背义务的无认识状态。仅凭客观构成要件不足以承担规范评价的任务,若通过客观归责提前排除过失犯的成立将会产生不合理的结论。规范归责应容纳主观要素,过失的认定是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的结合。当行为人认识到了足以证明某一危险的事实情状,本来能够通过履行规范所期待的内在注意义务从而保持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能力,但却违背了这一期待,使自己没有能力避免构成要件的实现,因而成立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是注意义务的事实基础,注意义务则是过失认定的规范核心,过失归责应以危险制造为检验重心。  相似文献   

15.
目前自杀已成为全球问题,自杀干预也已成为近年全球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进行自杀干预,防止自杀行为的发生是处置911报警的任务之一。在实际工作中,警察对这些报警电话确实作出了反应,某些时候也确实成功地进行了干预。但在处置过程中时有发生警察促成型自杀问题,即自杀者有意做出威胁生命的行为迫使警察处置时使用致命力。为此,需要讨论与研究自杀干预措施及警察促成型自杀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6.
执行工作任务认定的司法实践存在《民法典》1191条,“因执行工作任务”的表述易致用人者上诉率高、被使用者行为与工作是否存在关联性的认定标准混乱、裁判说理偏离法条真意、向“关系”的认定逃逸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执行工作任务认定的理论难题,即作为理论通说的客观说裁判说理效果有限,同时认定被使用人行为内容与工作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性的理论争议不断。将《民法典》1191条“因执行工作任务”表述为“因不当执行工作任务”,增加“不当”二字,运用“四要素全无”标准或“核心要素无”标准,从反面认定执行工作任务,或将可能促进执行工作任务认定的基本理论、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7.
在人的始期问题上应摒弃传统的“独立呼吸说”,而改采“部分露出说”;在人的终期问题上,应在规定严格确认程序的前提下逐渐统一采用“全脑死说”;教唆、帮助自杀行为,除非能够评价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所谓转化型杀人罪中的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必须是具有类型性地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不包括自杀及偶然原因导致死亡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与可能包含故意致人死亡行为的罪名间存在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这样有助于将来仅保留故意杀人罪一个死刑罪名.  相似文献   

18.
正确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以下问题:超额超期透支的理解、发卡行催收行为的界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恶意透支主体的确定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等。最新相关司法解释细化了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标准,在诸多要素上有了新的规定,但在数额标准等方面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相似文献   

19.
同意搜查是警察通过得到被搜查者的同意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搜查。虽然同意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要考察被搜查者同意的自愿性,但同意的有效性并不应该绝对排除强制性要素。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起,美国认定同意搜查的有效性之标准开始从“自愿性”的主观标准向“合理性”的客观标准转化。采用客观性标准来判断同意搜查的有效性,则又需要重点审查警方行为中强制性因素的程度及类型,从而在确保执法利益与防止警方错误行为之间达到一个适度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由于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具有重叠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区分应当以事前有否存在意思联络,是否构成共犯作为区分界定的标准,而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起获伪造印章的案件,印章未起获不影响对伪造印章罪的认定,同时,当伪造的印章与真实单位印章不符时,只要足以产生混淆的效果就应该认定为伪造印章类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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