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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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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理由与醉酒驾驶入罪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而立法理由体现出刑法的民生理念。在汽车时代、风险社会的当下,刑法经由醉酒驾驶入罪有力地回应了时代问题的挑战,完成了刑法规范对社会秩序重建的使命。  相似文献   

2.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应理解为关乎公共安全的交通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本身。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秩序所持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在规范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违反了交通秩序并对此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时,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故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故意。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根据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主观罪过内容确定相关罪名,对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制止了我国醉驾高发态势,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凸显了不少实际问题和困惑。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认定时,对醉酒的标准应当采取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运行机动车的意思而发动机动车引擎或实际运行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应列入机动车的范围;道路的基本特点是区域公共性和车辆通行性,生活小区内的类似道路应归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相似文献   

4.
由“吸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呈日益增长且难以遏制的态势。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问题,公安机关在推动“毒驾入刑”和查处“吸毒驾驶”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国务院在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曾建议《刑法》增设“毒驾罪”。2011年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与“醉驾”相比,“吸毒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本文以同醉酒驾驶作风险比较和从刑事侦查作操作考量为视角,对“吸毒驾驶”入刑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5.
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有目共睹,是当前刑事立法领域的焦点。在我国行政法与刑法处罚二元体系并存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入罪应当采取何种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模式,危险驾驶的刑罚如何规定,这三个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应当着力思考。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方式。危险驾驶案件多为醉酒驾驶。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当扩大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范围、增加情节的限制,完善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规范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规制体现了风险社会对于安全刑法的期待,而对于该罪行为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实害结果"的责任认定。鉴于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有必要对于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采取适用可反驳的刑事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8.
由于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而现行法律无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包括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时,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危险驾驶罪入的罪标准需要细化;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理论问题、罪与非罪问题,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问题,危险驾驶罪存在的立法不足与完善等,是危险驾驶罪适用中的难点.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可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处理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罪在罪状表述、条文设置、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性质的等方面存在问题。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应当分别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不同风险对事故主体和责任类型进行区分。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阶段,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风险与难以进行特殊道路路段测试的安全风险。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阶段,基于发生事故后的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存在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员的过失风险和故意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在坚持自动驾驶责任主体否定论的前提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应从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展开。在民事责任方面,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均不适合责任承担,由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更具正当性,并应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救济方式。在刑事责任方面,生产者因为设计缺陷或者未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交通肇事过程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则应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分级进行分类探讨。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一系列严重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发生,危险驾驶问题已经成为颇受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而我国现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存在着对危险驾驶行为界定不周延、规制不全面、罪名针对性不强以及刑罚配置不合理等弊端。要完善相应立法,应当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和过失危险驾驶罪,修改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同时保持三罪名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以确保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的罪过是过失,并且过失的内容包括危险状态和轻微的危害结果。可以把危险驾驶罪情节分为有形情节和无形情节,前者包括财物损失数额和人员伤害情况,后者包括影响、具体场合、时间、危险状态等。有形情节不能纳入入罪标准范畴,而无形情节应当纳入。应当坚持以主观罪过的不同,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其主观罪过时,可以采取将行为人的年龄、背景、经历、事后表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的方式进行推定。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入罪,增设危险驾驶罪,一般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量刑的统一标准,在刑罚的适用上排除了缓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适用也没有任何的限制,存在法官恣意行为之虞,也有悖于罪刑相适用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适用拘役刑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对其适用罚金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对罚金的数额加以限制,并且存在对行为人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而不能主观地认为缓刑轻于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8.
危险驾驶行为的本质在于驾驶能力低于驾驶任务要求。危险驾驶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且应当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入罪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与飙车者应当论以共犯,共同飙车者不需要共犯制度调整。  相似文献   

19.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为依法惩治抢夺公交方向盘,暴力干扰公交司机驾驶车辆的行为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满足了司法审判实际需要以及公众的安全需求。但是,妨害安全驾驶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构成要件要素不明确、立法与司法解释冲突等问题。因此,应当厘清妨害安全驾驶罪设立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明确“危及公共安全”的内涵、遵守司法解释的合法边界、采取“双重竞合规则”处理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措施对问题加以解决,以期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合理适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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