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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虹 《天津检察》2009,(5):18-19
一、“无逮捕必要”适用的现状及其成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逮捕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以得知,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比较绝大多数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适用“无逮捕必要”可谓是凤毛麟角。结合我院侦查监督的实际工作,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对案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宜批准逮捕。理由如下: 一、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批准逮捕决定无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了批准逮捕的案件,不仅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且必须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因其不在案,难  相似文献   

3.
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是审查逮捕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本文试从当前无逮捕必要适用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对触犯刑法,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依据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无逮捕必要范围进行了界定。而社会危险性是衡量有无逮捕必要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5.
“无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运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批准  相似文献   

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司法实践中被称为追捕。  相似文献   

7.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次详细明确了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规定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符合本标准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为准确适用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避免逮捕质量有缺陷,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办案实际相结合,就我院2003—2007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8.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规则》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移送至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未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批捕或者已经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以不同情形不予批准逮捕,因而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相似文献   

10.
法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法律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有刑诉法第60条2款特殊规定的和无逮捕必要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刑诉法第15条之一的、第60条2款特殊规定的、证据不足的这三种情况作出不批准逮捕还比较好操作,而对“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尺度就很难把握。本人就对“无逮捕必要”作一点法律探讨。  相似文献   

11.
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12.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逮捕提起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检察院自行决定的逮捕以及法院决定的逮捕。其中第一种逮捕应用得最为普遍,刑事诉讼法对其的规定也最为详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虽然有要求复议权和提请复核权但必须首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对此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利益。有人提出为了全面保护被害…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在一起窝藏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未执行逮捕,而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通知原批准人民检察院。后因犯罪嫌疑人经传唤不到案,公安机关未重新提请批捕,而将其直接逮捕。本案中,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并通知检察机关符合法定程序,但变更后,原批准逮捕决定是否仍然有效?公安机关又认为需要逮捕,是否需要重新提请批捕?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在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后,原批准逮…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该条款,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前,而且可以在批准逮捕之后:  相似文献   

15.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逮捕的前两个条件容易把握,但对什么是“有逮捕必要”,怎样才“无逮捕必要”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发机关执行”。第73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知道: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  相似文献   

17.
问题之一:《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在两个不相邻的条文中加以规定,显得不够简练、紧凑,很容易使人只了解其中的一种权力,而忽视另一种权力。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应将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权和决定逮捕权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可表述为:“逮捕  相似文献   

18.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一规定明确了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的“慎捕”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慎捕”,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现,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慎捕”原则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一、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基本含义 2006年8月7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4条明确规定:“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需要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20.
彭晔 《法制与社会》2012,(27):78-79
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人对其适用条件一直多有探讨.而逮捕程序的修改亦一直为人关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审查逮捕程序作出的明确规定,相当于从立法层面宣布,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工作规范作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前置可能程序之一,为人所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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