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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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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错误交付与物的瑕疵之同等化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卢谌 《法商研究》2007,24(1):83-88
在买卖法领域,传统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一直将其区分为特定买卖与种类买卖两大范畴,但当代深具现代性的法律制度,包括联合国买卖法等重大的统一法制度,已经彻底抛弃特定买卖与种类买卖范畴之划分。这既是简化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的需要,也是简化法律适用的需要,同时更是加强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对错误交付与物的瑕疵进行同等化规制的具体做法就是在遇到特定买卖的情形时,承认买受人享有再履行的请求权,并以“可取代性”为适用界限,同时要求对买卖法的学理进行现代反思与重构,以适应法的发现和法的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2.
詹爱萍 《中国公证》2006,(12):44-48
土地国有制与土地私有制并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总格局,而战国时期从土地国有转化为土地私有则为中国封建土地制度演变的先河。其后历朝莫不如此,只是二者主次角色时有转换,相应地,作为土地等不动产物权法律保障的证明制度体系——国家公证与民间私证也同样在数千年的封建制度框架下起起落落。至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阶段,一方面尽管土地私有与国有仍然并存,法律上亦认可“公私田”之分,但对于国有土地实行了较为彻底的均田制改革,对土地买卖行为进行了限制,并由官府介入对买卖契约进行“公验”,以监督土地买卖;另一方面,唐代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毕竟为民事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基础。因此,从中国民事法律发展的全过程来看,唐代民法也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相应地,与商品民事经济关系息息相关的法律证明制度也由此迎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公证制度的复苏与重生、民间私证文化的繁荣与勃兴。  相似文献   

3.
一、长期以来我国是无偿使用土地 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是我国在根本大法而且是在总纲中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土地、出租土地。当然.在此以前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有类似规定。如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有“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的规定,1978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有“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的内容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都有类似上述内容的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土地的规定基本一样,都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征购。征购是国家依法以强制方法有偿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买  相似文献   

4.
企业本身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企业买卖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将企业作为整体进行出卖,即可以通过资产交易的方式进行买卖;二是出卖企业的股份。在前者情形,为转移企业,需要转移企业所属的全部财产标的;在后者情形,不需要转移各项财产标的,仅需要转移承载企业之公司的股份。企业买卖的规制与法律体系紧密相联系:在传统框架之下,企业买卖构成法律漏洞,而且是有认识的法律漏洞;在现代框架之下,对于企业买卖,相应地适用物之买卖的规则。企业所属各项财产标的上存在的物之瑕疵,仅在其对于企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时,始构成企业之作为整体的瑕疵,也就是企业瑕疵;而其上存在的权利瑕疵,在其对于企业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时,可以构成企业的性能瑕疵,但不构成权利瑕疵。对于企业买卖,应当摒弃双轨制的法律适用,也就是原则上应当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则,而不是适用缔约过失的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5.
<正> 一、概说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当今,土地不仅仅发挥着其固有的自然性作用,而且被作为“商品”来进行买卖,成为经济市场中的重要角色。但是,土地必竟是一种自然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与通常的商品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因此,对于土地的开发及使用,土地交易等问题,有时不能适用民事、商事法规的一般原则,而是需要由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有关土地的法律关系。与土地相同,房屋等建筑物也具有与一般的商品所不同的特殊性质,并与土地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也就是说,房屋等建筑物与土地一样具有不动产的特殊属性,  相似文献   

6.
公众共用物系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可以非排他性使用的共用物,例如大气、水流、海洋、森林和荒地等环境和自然资源.公众共用物既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私有物,也不属于我国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财产.公众共用物是公众自由活动、相互交往以及与自然交往的地域、空间和舞台,是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食粮,是激发和促进人的思想、理想、情操、美感和艺术的渊源,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为生态人社会人、人之所以得以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是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得以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源泉和基本资源.目前我国公众共用物因受到来自各方面和各种形式的污染、破坏、损害、侵犯而面临着退化、萎缩的危机,急需加强法律保护.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指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资格、自由和力量.作为公众中一员的每一个人都有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对公众共用物的保护和法律调整,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或“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或“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利用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和“另一只看不见的手”这三只手;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而应该从实际出发综合采用政府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这三种调整机制;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中央集权、自由竞争、公有制和私有化手段,而应该根据现实需要适度地进行集权、分权、自治和实行公有、私有、共用措施.我国的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公众、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优势和特点,逐步建立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综合调整机制、善治机制,避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和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所谓的“双重陷阱”,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调整机制,保障公众共用物的健康和可持续存在,保持和维护私用财产、公务财产和共用物的合理比例、综合平衡和协调发展.提出建立健全如下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保护、改善和治理现有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防止不当减少现有公众共用物数量和规模,保障基本公众共用物供给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增加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措施和法律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法律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有关公众共用物的管理体制以及规划、统计、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将确保公众共用物与私人财产、政府财产的比例适当和协调发展,满足公众对公众共用物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论良性违宪   总被引:52,自引:0,他引:5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良性违宪的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不少表面上看似违宪、但实际上却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事件。这类违宪的主体包括:(1)立法机关。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这都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2)行政机关。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决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3)国家领导人。1982  相似文献   

8.
程雪阳 《法学研究》2015,(4):105-126
中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一词,不仅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所有制,也是法学上的一种所有权.在法律地位、权能构造和权利外观上,国家所有权在宪法上和民法上并不存在差异.但在功能上,基于宪法第9条第1款关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确实有特殊性,它不能为国家或政府的“私利”存在,而必须“为公民自由和自主发展提供物质和组织保障”.宪法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2款,赋予国家获得特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资格.具体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国家所有,依赖于法律对宪法上述条款的具体化和立法形成,在法律没有完成这项工作之前,特定自然资源属于没有进入物权法/财产法秩序的社会共有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对于这种共有物,国家可以基于主权以及由主权衍生的行政管理权来设定开发和使用规则,但不能作为所有权人获得相关财产性收益.  相似文献   

9.
买卖的最主要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就是转移卖方出卖财产的所有权(在国营单位之间则是转移卖方对该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这就产生了买卖双方何时取得和丧失出卖物所有权的问题,即出卖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探讨与研究我国特定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最佳时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般说来,在法律上无特别规定而买卖合同也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只能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或者交付时间可以确定该特定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其他时间是无法确定的。于是,在民法理论界就出现了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把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定在合同成立时间最好(简称“合同成立时间”);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把交付时间为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最佳(简称“交付时间”)。它们对民事立法都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0.
凌薇 《中国律师》2002,(10):39-40
善意取得发端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即“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以“善意”为构成要件,最早将善意取得作为一完整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则始于《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932条规定:“物虽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得因第929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但在其依此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善意者,不在此限。”然而由于法律渊源不同以及社会发展不平衡,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传统的普通法规则是:“人不能将大于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11.
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相似文献   

12.
范少虹 《河北法学》2005,23(1):115-117
土地收购性质定位是明确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在行使土地收购过程中,其与被收购方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评析已有观点如自由买卖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和强制性买卖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一种新的思路:即土地收购究竟是民事法律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经济法律行为,最后将其定性为经济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3.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债务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应按借贷审理,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似未肯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汤龙案"及之后的一些案例提出了不同于第24条的裁判路径,并限制了该条的适用。学理上,买卖型担保是一种契约担保,不能解释为传统的"代物清偿预约""附条件代物清偿""债之更改"等,亦有别于物权性的让与担保。其契约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解释论上,买卖型担保有别于以物抵债,兼具债法效力和担保效力,须综合适用借贷、买卖、担保之相关规定。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两债并存,买受人享有履行选择权。立法论上,应建立清算规则,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与清算。买卖型担保无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若已经预告登记,则其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应具有优先效力,且仍应对标的物价额与债务额进行清算,并将超出债务额部分返还债务人。  相似文献   

14.
“月球大使馆 CEO”李捷这几年一直是一个颇受争议的人物。从做一个算命软件发家,到注册包括联通、INTEL 在内的100多个没有实际产品的商标并对侵权者进行索赔,到最近注册“月球大使馆”销售月球,都赚足了眼球。据《京华时报》报道,李捷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钻了法律的空子”。笔者实际上不太赞同使用“钻”这个字眼,因为一个“钻”字,勾画的是一幅“贼眉鼠眼”、“投机钻营”的形象,无疑具有或多或少的贬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钻法律空子者”略显无奈的否定性评价。笔者认为,敢于“钻法律的空子”本身就是对法律的尊重,是法治的进步。因此,“合理利用法律漏洞”的措词,可能比“钻法律空子”更为合适。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守法和执法的依据,强调  相似文献   

15.
“销售月球土地的做法,撞出了我国法律盲点。在中国,法无允许不可为,在西方,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我认为,法律不禁止的,都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也是这么写的。” “有的地方。政策允许才敢做;有的地方。政府允许做的不做。一做赔本。不让做的不做。一做违法。让做的与不让做的之间。就可以大做。观念不同。效益也不同。”  相似文献   

16.
陈越 《法人》2007,(4):23-25
每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看上去都毫不相干,与物权法却近在咫尺专业解读物权法什么是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相似文献   

17.
在法国法上,胚胎原则上不是“法律上的人”,但在涉及其利益时,例外地拟制其具有权利能力。胚胎并非普通物,而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受法律特别保护。主流理论认为,人工胚胎因他人原因意外灭失时,其“父母”可提出索赔。冷冻胚胎的“父母”任何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不得基于继承权或其他权利索回胚胎。人工胚胎为不可交易物,代孕属于非法。胚胎研究原则上亦被禁止,但判例有扩大“例外规定”适用的倾向。宜兴冷冻胚胎继承案二审判决,虽合情理但难言合法,且潜藏道德风险,应完善立法以解决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论共有     
通说主张 ,“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本文认为 :作为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 ,权利不能分享。“共有”没有分割财产 ,但分割了所有权。共有物之所谓“所有权” ,不是一种现实的直接的行为资格 ,而是全体共有人分别行使各自权利的结果。确切地说 ,共有物无所有人和所有权。共有人的权利包括对自己共有份额的所有权 ,对共有物的共有权 ,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先买权。其中 ,第一项权利是共有人全部权利的根据 ,第二、三项权利是第一项权利的权能。“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未分割物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  相似文献   

19.
"法律事实"概念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法律事实这一概念进行了分析 ,认为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种 ,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经验事实”或“主观事实” ,也不是“法律证据”、“法的事实”、“事实上的法” ;法律事实与其它客观事实的区别只在于它对法律有意义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具有历史性、间接性 ;法律事实是由事物、事物的运动及其结果构成的 ,可分为物的方面和人的方面 ,而人的方面又分为外部行为和内心活动两方面。对法律事实的认识是通过对证据的认识进行的 ,而这一认识是很复杂的 ,不同历史时期 ,人们把对证据的普遍性认识固定在法律中 ,因而形成历史上特定的证据制度。人们对法律事实的认识与法律事实本身的一致是相对的 ,也就是说 ,其真实性是相对的 ,从程度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种 ,即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人对法律事实的认识的相对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司法工作中“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只可能是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本身 ,而不能是法律工作者内心对事实的认识或一般所说的“经验事实”、“主观事实”。  相似文献   

20.
宪法性法律的性质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岭 《法律科学》2005,23(1):28-36
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 ,它们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 ,但又与其它法律明显不同 :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法 ,是“国家”法 ,是“权力”法和“权利”法。它们通过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程序化来保障宪法。我国的宪法性法律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欠缺 ,这是我国宪法不能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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