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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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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黎宏 《法商研究》2007,24(2):63-75
从客观主义刑法观即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成立正当防卫。就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而言,不能仅仅因为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一概否定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性,而应当先对对立双方的法益进行比较衡量,然后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最后作出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判断;就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而客观上引起了防卫效果的偶然防卫而言,该行为不能说成立正当防卫,但该行为并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因而对行为人应当作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2.
防卫行为侵害第三者法益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防卫人利用第三者之物的场合,成立紧急避险。二是侵害人利用第三者之物或人身实施侵害的场合,可采取对物防卫说,成立正当防卫。三是防卫行为的结果偶然发生于第三者的场合,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过在后两种类型中,防卫行为可能危及第三者生命的场合,正无必要对不正让步之适用应有所限缩,在停留于现场的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不被承认的情况下,防卫人可以而且能够安全退避时,应对其科以适当的退避义务。惟其如此,才能实现侵害者、防卫者、第三者之间法益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正当防卫,是刑事立法赋予公民在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等重要权利遭受紧急不法侵害时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是刑法所提倡和保护的一种重要的私人救济方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其中,不法侵害是指行为对法益的客观侵害与威胁,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具有防卫意识,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相似文献   

4.
浅议逆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直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但却忽视了不法侵害人被不当防卫行为侵害的可能,欠缺对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刑法有必要考虑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尽可能完善相关规定,以实现保护与惩罚之间最恰当的平衡。本文立足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从均衡犯罪人与受害人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对逆防卫存在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逆防卫的构成要件和严格把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诠释,普遍认识认为只有防卫人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行为才是正当防卫行为。如:有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系由正当防卫转化而来,不法侵害人不得对防卫过当进行正当防卫,否则无疑就是等于使其以防卫为借口,继续实施原来的不法侵害行为或实施新的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也排除了不法侵害人享有防卫权的可能①;有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主体首先应是非侵害人,从而否定了不法侵害人的正当防卫②。对于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在防卫人不当防卫的威胁下可能受到的侵犯,侵害人是否可以防卫?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  相似文献   

6.
在教义学上,对于指向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的评价,正当防卫说、紧急避险说、假想防卫说、假想避险说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第三人没有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因而防卫行为的结果伤及第三人的,原则上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责任应准用打击错误的原理予以解决。例外的是,当被保护的法益和被牺牲的第三人法益处于“二者择其一”之冲突状态,防卫人不得已而防卫,因此侵害了第三人的法益的,只要没有违背“法益均衡性”要求,应成立紧急避险。在要保全法益的要保护性和牺牲的第三人法益的要保护性具有同等价值如对于生命的紧急避险之场合,成立阻却责任之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7,(2):63-70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直接决定了正当防卫行为虽然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但为何能被正当化的问题。正当化根据的选择还影响到正当防卫的成立、防卫行为相当性的判定、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认定以及防卫过当减免处罚根据的确定等。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确定与违法性本质的理解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方式以及结果无价值论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决定了在违法判断上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保全法益与侵害法益对立的双方,在法益的比较衡量中不法侵害者的法益在必要限度内丧失了要保护性,因此,保全法益优越于侵害法益,正当防卫正当化的根据就是法益衡量说内部的优越利益原理。同时,基于法益衡量说坚持"结果行为"的违法性判断的思考进路,能够妥当地解决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对于鼓励公民保护自己权利、见义勇为等,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防卫权被滥用,需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从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及特殊正当防卫行使的限制等方面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0.
杨新霞 《法制与社会》2010,(32):267-267,271
正当防卫反逆程序是指不法侵害人为免受防卫人正在进行的明显不当防卫行为的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针对原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本文旨在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解读,提出正当防卫反逆理论,以确保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Imagine someone who deliberately provokes someone else into attacking him so that he can harm that person in defending himself against her attack and then claim “self-defense” when brought to court to defend himself for what he has done to her. Should he be allowed to use this defense, even though it’s clear that he has deliberately manipulated his attacker into attacking him precisely in order to be able to harm her with impunity (assuming he were allowed to use the defense and thus escape legal penalties)? This question is the focal point in the paper that follows. I argue first that the case described above is indeed an instance of an “actio libera in causa,” albeit arguably one at the margins of this controversial class of cases. Then, using a view about the justification of self-defense that I have defended elsewhere, I show why I believe that, while the manipulator should not be deprived of the legal right to defend his self-defensive actions in such cases by claiming they were a legitimate matter of self-defense, there is good reason to enact laws that will allow him to be prosecuted, independently of his “self-defense” defense, for manipulating his attacker as he did, thus allowing him to harm her in self-defense and then defend his actions as purely a matter of “self-defense.”  相似文献   

12.
刑法明确了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化事由,因而第三人无法对紧急避险人实施正当防卫,但第三人如何应对己身的合法利益损害需要探讨。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制造的危险,相对人应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还是其他举措来避免危险依赖于对无行为能力人行为属性的认定。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在特定情形下来源于避险人自招,面对自招的危险,避险人能否实施紧急避险需要区别过失与故意两种不同罪过。  相似文献   

13.
犯罪本质论——一种重新解说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 ,我国有学者主张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中 ,法益侵害并不是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 ,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法益侵害说只是在名称上取代了权利侵害说 ,但并没有解决权利侵害说所面临的问题。这种取代并不成功。在我国刑法学界 ,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的作法是在重复法益侵害说取代权利侵害说的老路。我国传统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说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但没有解决如何把主观和客观统一起来的问题。其实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应该统一于行为的客观方面 ,只有表现为客观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才能给社会造成危害。这种客观危害既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危害 ,也包括给社会带来的犯罪预防成本和处置犯罪的诉讼成本。因此 ,在本质上 ,犯罪是以一定方式或样态给被害人造成直接损害的、给社会带来犯罪预防成本的并需要动用刑罚资源加以处置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执行时效是指执行依据所载的债权人之私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不应当是指公法上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存续期限。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法院不应主动审查、适用执行时效。执行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应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仍可就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届满后双方对债务重新予以确认或达成新的履行债务协议时,亦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效果。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执行时效是否中断和重新计算,应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申请执行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因法院对本案执行程序采取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之处置方式的不同,其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也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15.
The entrapment defense is a puzzle of long standing. One the one hand, we are offended by the government’s subjecting someone vulnerable to extreme temptation. It seems like something anyone might fall prey to.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hard to explain why someone who actually commits, or attempts a crime, and who would be liable if anyone other than the government had tempted him, should escape punishment. His blameworthiness seems the same. This essay seeks to illuminate this puzzle by showing how it parallels the long-standing debate surrounding the criminal law problem of the actio libera in causa—situations in which someone seeks to escape liability by contriving to put a certain defense in place, such as provoking his victim into attacking him, so that he can then kill him in self-defense. The parallels between the two problems do not serve to resolve either, but make them appear in a rather different light.  相似文献   

16.
刘学敏  刘作凌 《现代法学》2011,33(4):162-172
在押被告能够接触辩护律师并在不受监察的情况下进行会见通信,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关键,但基于监所秩序管理与刑事程序保全,又不能一概排除限制会见通信的措施。这里涉及不同目的之间的冲突和调和,在此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关于会见通信保障与限制的解释与运作值得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确立自由交流权的立法基点,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应以会见通信不受监察为原则,限制会见通信为例外。监察措施应贯彻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构建防止监察手段滥用的程序担保措施。  相似文献   

17.
李建军 《河北法学》2004,22(3):146-148
对长期深受丈夫暴力虐待而将其杀死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即暴力虐待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刑法》第 2 3 2条中的“情节较轻”中的情节是指“犯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怎样才算“情节较轻” ,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关于程序问题的若干规范对于正确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意义重大。侦查机关在取证工作中,应当着重注意对于能够证明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证据的及时收集。公检法机关在依法公正处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尤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方意见,及时披露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追究决定。但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均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似乎不妥。对于陪审制的运用应扬长避短。在案件办理的不同环节均应注意释法析理,尤其应当注意在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释法析理。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既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更要教育公民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行使防卫权利。  相似文献   

19.
刑法对任何行为的惩罚都要有正当化根据,要坚持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刑法都呈现泛化倾向,我国经济刑法也明显存在调整范围过度的现象。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经济秩序,这种理解难以符合市场经济本质和前行方向,容易引起经济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经济犯罪是市场主体滥用经济自由而导致对其他平等主体或社会、国家公共利益的伤害(危险),对其法益要从实质上解释,形式上只是违反特定经济制度或秩序,不产生具体法益侵害的行为,应由经济行政法调整,不宜纳入刑法范围。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要重视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限缩经济刑法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20.
公知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保护自己利益的有效手段。用以抗辩的公知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处于公知状态的技术,但不必是可自由使用的技术。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应采用"二者比较创造说"。在既符合等同侵权又存在公知技术抗辩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公知技术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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