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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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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雪 《工会博览》2010,(14):24-24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20日,私企职工杨某因工作疏忽造成企业损失,为此,企业给予杨某警告处分并罚款100元。2008年7月,企业向杨某发放6月份工资,扣除罚款后实发工资700元,导致杨某该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事后,杨某与同事张某到劳动监察部门反应了企业未发放加班费的情况。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后要求企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加班工资。接到通知后,企业通知职工可自愿领取加班工资,杨某和张某及时领取了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2.
<正>派遣工参加单位春游受伤单位不申请工伤还辞人员工维权仅获900元工资差额入职4个月被评为优秀员工,陆虹莳本来在公司是很有发展前途的,但因在单位组织的春游活动中意外受伤,她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在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便休起了病假,过了医疗期仍不上班,最后被解除了劳动关系。她认为自己属于工伤,便打官司维权,从仲裁到法院,结果并未令她满意。北京市法律服务中心的杨雪峰表示: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  相似文献   

3.
安康保险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成立的由北京铁路局代办的既还本金又有利息的一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4月,该段首次组织职工参加安康互助保险,人员就达2168名。投保总金额637900元,人均294.23元,经过一年的运作,确实起到了为职工解难、为企业分忧、为工会增光的作用。由于我们投保额偏低,去年9至12月,对5名发生意外伤害的职工给付只有400元。同时投保中  相似文献   

4.
沈翔 《工会博览》2004,(18):14-15
案例:张某2002年4月与某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同年6月23日,张某在操作铣床时违反操作规程,致其左手受伤入院治疗,同年7月18日张某出院,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费8342元(该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出院后,张某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而单位认为张某受伤不属于工伤,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单位还作出  相似文献   

5.
案情回放 2010年5月,原告岳某在被告北京某物流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0天,未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7月10日,王某在搬运货物时被滚落的货物砸伤左脚,造成趾骨骨折.公司人事经理带岳某前往某区医院住院治疗,公司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岳某出院后要求公司报销自己支付的部分医药费.但公司不再承认岳某为其职工,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停发岳某工资.  相似文献   

6.
案情回放贾先生于2008年2月到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任技术支持,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任职后,公司提出贾先生应当着正装,于是公司为其购置了一套西服,并从当月的工资里扣除了400元费用。2008年6月,贾先生离职,但公司一直未将贾先生6月份的工资支付给他。  相似文献   

7.
案情回放 2010年7月,原告郭某到被告彭某在北京所开画室应聘,培训合格被派往河南新乡分部工作,担任美术高考培训班辅导教师,双方约定工作期间从2010年7月10日至2011年2月28日,基本工资3000元,月奖金2000元(每月实发1850元),双方约定,若原告达到被告单位的工作成绩标准,还有2-5万元的年终奖金.工作前2个月,被告从原告工资中截取50%共3000元作为工作押金,至今未还.  相似文献   

8.
<正>每年10月,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的宝金龙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们都会很兴奋,因为一年一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又要开始了。协商的结果也最令职工们满意。自2011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来,宝金龙公司职工的工资从最初的3000元涨到了每人每月5000元。职工的工资涨了,企业的利益也并没有受到损害,反而获益颇多。企业规模日渐扩大,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利润也实现了每年10%的增幅。  相似文献   

9.
每年10月,位于大兴区青云店镇工业区的宝金龙食品有限公司的职工们都会很兴奋,因为一年一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又要开始了.协商的结果也最令职工们满意.自201 1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来,宝金龙公司职工的工资从最初的3000元涨到了每人每月5000元.职工的工资涨了,企业的利益也并没有受到损害,反而获益颇多.企业规模日渐扩大,职工人数越来越多,利润也实现了每年10%的增幅.  相似文献   

10.
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于2011年6月10日入职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工作,职务是母婴护理,并原告被安排到北京世纪坛医院为贺某及其婴儿做母婴护理工作.原告于6月13日来到雇主贺某家里做母婴护理即上户,7月9日完成工作任务后下户.工作期间,原、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月提成劳务费468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6月13日至7月9日的未付劳务费4680元.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辩称,原告在看护期满后多待了4天,存在私自与雇主签订聘用合同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不同意诉求.  相似文献   

11.
案情回放 劳动关系解除后,仍以旅游大巴司机开车违章导致旅客受伤及迟到上客等为由扣留其押金不还,北京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将司机王师傅诉至法院,要求无须返还司机押金1万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 2010年初王师傅入该旅行社任司机一职,负责驾驶旅游客车接送旅行团,在职期间单位向其收取了1万元的押金.2011年中,旅行社以王先生在接待温州旅行团的过程中迟到造成该团未完成既定行程,驾驶途中无故紧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为该旅行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丧失商业信誉为由,开除了王师傅,未向王师傅返还押金.  相似文献   

12.
<正>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计件工算不算劳务关系,新人上班未签合同就出事故,算不算劳动关系……下面三则案例,算是给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个醒。单位默许下帮工受伤谁担责?案件2015年3月,经某轧钢制管厂职工唐某平介绍,唐某宣到个体企业某轧钢制管厂工作,从事裁剪带钢工作,该厂实行计件工资,按照裁剪带钢的重量计算工资。2015年4月8日9时许,唐某宣在从事裁剪带钢工作中左手受伤。唐某宣受伤后,某轧钢制管厂将其送往霸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  相似文献   

13.
周静 《工会博览》2005,(19):12-14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发布的《2004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显示,2004年,已建工会的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金额由2003年同期的417.1亿元减少到287.8亿元,同期新增拖欠工资由30.1亿元减少到18.6亿元。作为“职工合法权益表达者和维护者”的工会,帮助部分职工解决了工资拖欠问题,然而,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的职工呢?  相似文献   

14.
大同铁路分局湖东车辆段是大秦线上唯一的货车车辆检修段,现有职工1717人。1999年成立了“中国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代办点。3年来,入保金额由最初的67.6万元发展到今年的212万元,增长了313.61%,职工入保率达到了97.08%。女职工特病保险也入保172份;为5位出险职工累计赔付2450元;为9名职工发放  相似文献   

15.
案情回放黄先生于2006年2月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管理厂长,双方约定黄先生月工资3400元,其中200元系通讯补贴。黄先生2007年6月29日离职,因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申请仲裁。要求判令公司支付2006年2月6日至2007年6月29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200小时的加班工资609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22.50元。  相似文献   

16.
《工会博览》2010,(17):29-29
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下发了《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今年北京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将随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由去年的3726元调整为4037元,上调311元。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人群和单位将从7月起按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社保费。  相似文献   

17.
恒基中心位于北京站北侧,由三座写字楼组成,入驻企业247家,职工2868人.2011年,东城区建国门街道恒基中心被街道总工会选定为楼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试点.在街道工委的领导下,在市、区总工会的指导帮助下,历时半年,成功签订了东城区首个楼宇工资专项协议,促进了企业与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在恒基中心的带动下,23座商务楼宇以恒基中心为模板,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专项协议,实现了全街道楼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覆盖.覆盖企业1508家,覆盖职工22504人,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正常发展,极大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黄先生于2006年2月6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生产管理厂长,双方约定黄先生月工资3400元,其中200元系通讯补贴。黄先生2007年6月29日离职,因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申请仲裁。要求判令公司支付2006年2月6日至2007年6月29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200小时的加班工资609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22.50元。  相似文献   

19.
案情回放 李某于2009年3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岗位为销售代表.2009年5月,李某在天津出差时不慎撞到客户公司玻璃门上,将左门牙三分之二撞掉.李某到大兴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大兴劳动局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后李某向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李某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2009年10月,李某到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16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18630元;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报销医药费4608元.  相似文献   

20.
案情回放 刘师傅是顺义村民,1978年其在村大队集体的拔丝厂上班期间,因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其左手手指受伤并致残.后刘师傅与村委会因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并将村委会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先生诉称,1978年6月,原告在本村拔丝厂上班工作时将左手致伤,伤后即由村委会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至1996年被告一直未付给原告经济补偿款.2009年7月24日,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原告的伤情定为伤残四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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