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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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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奸罪包括两种法定犯罪类型,即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强奸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慧 《政治与法律》2007,(4):153-156
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都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要件。犯罪客体不仅指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犯罪所直接威胁的社会关系。实际没有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并不等于不存在犯罪客体,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不一定不侵害强奸罪的客体。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要件,强奸罪的要件应该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工作部门,几乎一致认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这种见解自然是对的。  相似文献   

4.
先强奸后通奸应以强奸罪论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当前,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即开始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而后来女方由同意顺从到多次与之通奸或鬼混。对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不以强奸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妥当的。对此,我们提出以下不同看法。首先,先强奸后通奸或鬼混的案件不按强奸罪处理,在刑法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强奸罪的最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妇女的意志是可变的,这种意志的改变决定着被告行为性质的改变。由被强奸变为通奸或鬼混,说明妇女的意志巳经由违背转变为不违背了,后者巳不是一种强奸行为,但它不会改变以前的强奸事实。正如先通奸后强奸的案件不能把前面的通奸认定为  相似文献   

5.
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碰到的一些情形与一般的强奸罪相比往往更为复杂,特别是轮奸犯罪中经常会出现个别共同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奸淫成功,这种情形对全案性质的认定及其本人犯罪形态的认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本文在分析概括轮奸犯罪的特征后,从三个方面提出轮奸犯罪中不存在既遂、未遂并存的情况,应对共同行为人适用"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下强行进行的。因此,“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7.
奸淫是强奸罪的结果(目的)行为,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其手段行为.由于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性自主权),而妇女是否同意性交,或者说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成为是否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表征,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意义在于表明奸淫(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既然如此,违背妇女意志应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在强奸罪共同犯罪中,应严格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即只要某一共犯构成强奸罪既遂,其他因意志以外因素实施奸淫行为未得逞的共犯仍应构成强奸罪既遂。奸淫行为的不可替代性不能成为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得以并存的充足理由。  相似文献   

9.
田刚 《法商研究》2020,(2):168-182
通过对近10年来507份判决书样本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对于强奸罪的司法认定长期存在法益保护不足和定罪标准模糊混乱的问题,其症结在于强奸罪的核心特征和司法认定规则已严重滞后。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改革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加强性自主权保护的背景下,修改我国近40年未变的关于强奸罪的司法解释,以"缺乏被害人同意"为核心特征,确立"肯定性同意"的认定规则,是我国解决强奸罪司法认定面临的问题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10.
有人提出,刑法中强奸罪的规定并没有明文排除丈夫对妻子的强行性行为.对此以强奸罪论处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过是对刑法条文浅显认识的结果。性意志自由的权利是妇女基本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足以说明我国法律对妇女性意志自由权利的充分保护。但是,我  相似文献   

11.
痴呆妇女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对奸淫痴呆妇女行为定以强奸罪的本质说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痴呆妇女的病情是有轻重之分的。病情轻者接近于常人,可以正常或比较正常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因此我认为如系出于该妇女的自愿,一般可以不定为强奸罪;但对于奸淫病情较严重的痴呆妇女的行为,即使被害人同意,也要以强奸罪来处理。什么样的痴呆妇女才算是病情轻微呢?这是一个牵涉到刑法学、法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等许多领域的问题,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司法实践,我认为对于具有下列诸特征的痴呆妇女,可作病情轻微来看待。第一,思维比较清楚,所陈述的被害情况基本上与客观事实相吻合,有一定的识别判断力;但部分思路不连贯,考虑问题比较简单,容易受人欺骗。第二,衣着整洁,知道要美,生活可以  相似文献   

12.
一、引论 婚内强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在刑法领域中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富争议的问题,理论上素来存有肯定论及否定论的观点,判例上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司法判决。因此,对婚内强奸的刑法评价问题进行全面疏理及检讨已成为刑法学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丈夫“强奸”妻子不能构成强奸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根据刑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刑罚处罚原则 ,王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客观地说 ,不论是现行刑法 ,还是 79年刑法 ,对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没有排除 ,也没有规定 ,而外国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明确规定 ,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 (因为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 ,丈夫与其他妇女强行发生性行为 ,性质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同的。因此刑法上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 ,不能等同于违背妻子意志 )。例如德国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事实上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存在的…  相似文献   

14.
《天津检察》2008,(5):13-13
作者苟亿强认为,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点不当,从犯罪本质特征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强行与妇女发生非法性关系的目的,客观上又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奸淫的行为,就威胁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就应构成强奸罪。至于实际上违背不违背被奸妇女的意志,那是受害人的感受问题,只能作为一种情节,在量刑日寸予以考虑,对本罪的成立并无影响”。故作者认为不应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要件,原因:  相似文献   

15.
受女权运动的影响,绝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将以“暴力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转变为以“不同意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刑法理论中有关强奸罪本质特征的强制手段说、违背妇女意志说、强制手段加违背妇女意志说等几种观点都不合时宜,我国《刑法》保留以“暴力为基础”的传统强奸罪立法模式正面临着挑战。采纳以“不同意为基础”的强奸罪立法模式是世界的潮流,将“未经被害人同意”作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时代的要求。关于强奸罪中同意的认定方式,西方存在肯定模式、否定模式和协商模式,但只有肯定模式反映了权利行使的特点,体现了对性自主权的充分尊重,应为我国所借鉴。  相似文献   

16.
强奸罪研究二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安翱 《河北法学》2002,20(4):24-26
传统观念认为 ,女子仅可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间接实行犯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 ,女子不仅能成为该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还能成为该罪单独犯罪的直接实行犯。对于乘机奸淫妇女行为 ,由于立法的原因 ,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将其作为强奸罪处理 ,但这与强奸罪的行为理论不符 ,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原则 ,有悖罪名概括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也忽视了我国司法资源现实状况。鉴于此 ,建议把乘机奸淫妇女行为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 ,设立乘机奸淫罪。  相似文献   

17.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0条涉及到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关系问题。笔者通过论析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强奸罪的关系认为,第20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嫖宿幼女罪构成,但因司法实务中易被误判为嫖宿幼女罪,才以司法指导性意见的形式强调该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但该规定并没有要悬空嫖宿幼女罪罪名的意思。由此,笔者进一步阐述了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观点,并以"量刑反制定罪"思维分析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罪名认定问题,以此论证嫖宿幼女罪独立存在的价值。  相似文献   

18.
奸淫幼女罪,什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强奸罪,在犯罪客体、侵害对象和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方面,都与一般强奸罪有所不同。鉴于这种犯菲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但是,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然而,对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应以强奸罪论处,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些同志将强奸罪的主体作了扩张解释,认为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亦应以强奸罪论处。有的法院已经作了如此尝试(见《人民司法》1991年第8期《此案可否构成强奸罪》文)。对此,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刑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见,“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法定的强奸罪犯罪手段的三种形式。如何正确地分析这些手段,是准确地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因素。通说认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的,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或不知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奸淫;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用酒灌醉后进行奸淫;用药物麻醉后奸淫;利用治病进行奸淫;利用权势,乘人之危使妇女忍辱从奸,等等。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所经常遇到的,一般可以直接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论罪处罚。这里有一个值得着重研究的问题是:在强奸罪的其他方法中是否包含有欺骗手段?以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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