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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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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2.
嫖宿幼女行为适用法条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明祥 《法学》2012,(12):134-142
规定嫖宿幼女罪的法条与规定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嫖宿幼女罪是奸淫幼女犯罪的特别犯中的减轻犯。对嫖宿幼女的犯罪,只能适用嫖宿幼女罪的法条定罪处罚。对嫖宿幼女多人、2人以上轮流嫖宿幼女或者有其他嫖宿幼女严重情节的案件,不能按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定罪处罚。只要将嫖宿幼女罪的侵害对象限定在以卖淫为业的幼女(即"雏妓")的范围内,并严格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定罪量刑的原理原则处理案件,轻纵犯罪的问题就不会发生。  相似文献   

3.
嫖宿幼女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则在其第360条第2款中增设了嫖宿幼女罪。然而,这一良好的初衷却因立法技术的原因导致其功能出现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放纵了犯罪分子;转嫁了道义责难;违背了公约精神。鉴于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严重问题,理论界形成了两派完善观点,即"解释完善论"和"废除构成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价值是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置于首要位置,嫖宿幼女行为应当按照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颇多,由于嫖宿幼女罪设置规定粗糙,在适用中矛盾重重,学界在解释论角度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嫖宿幼女罪在刑罚规定,体系设置,罪名性质上都不是通过解释可以轻易解决的。从保护幼女身体,身心,名誉角度,废除嫖宿幼女罪才是根本之策,无论是否是嫖宿幼女行为都按照强奸罪处理。废除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目前众多争议,更重要的是实现对幼女的平等保护,对嫖宿幼女行为的零容忍。  相似文献   

5.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历年来争议不断。不少学者认为此罪的设立甚不合理,应该废除。作者拟从此罪和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未成年保护的角度出发,说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的同一性,认为立法上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作为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6.
嫖宿幼女罪是1997刑法新设立的一个罪名,该罪名自设立以来就备受世人争议,长达17年的存续论者和废除论者的博弈,并未得出最终的结果.本文仅从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浅议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后所出现的弊端以及针对当前的社会现实提出几点关于嫖宿幼女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嫖宿幼女罪自从被刑法典单独规定为一项罪名起,就一直受到理论界对其存废的争论,实践中的很多案件也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而备受争议。本文汇总了目前对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的多种观点及修改建议,分析中国古代和国外对于类似行为的规定,总结出该问题存在的几个关键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其中包括与有些学者一致的解释性解决办法,如依据法条竞合理论实现罪刑均衡;也包括最终通过修改法律进行完善的几点建议:取消嫖宿的使用,改为以支付报酬或允诺支付报酬为手段的奸淫行为;将幼男纳入性犯罪保护对象,将幼女改为儿童;将此类犯罪行为移至刑法典第四章,与强奸罪规定于同一法条之中,明确该类行为的法定刑,即不是单纯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也可以适用强奸罪中的加重法定刑;根据被害人的年龄区分犯罪行为人的法定刑幅度,将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提高到十八周岁。  相似文献   

8.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上,两罪互斥论在刑法教义学上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论证逻辑中存在无法自洽的缺漏;二是所谓"有效同意"的实质标准既缺乏正当根据,也不具有可行性;三是对"卖淫幼女"具有被害人过错的潜在设定根本无法成立.即使不采纳"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法条竞合论也可以合理处理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关键在于,二者之间并非两个整罪之间的法条竞合,而只是第236条第2款与嫖宿幼女罪之间的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9.
论嫖宿幼女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嫖宿幼女行为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明确的过程。现行刑法将嫖宿幼女行为单独设罪,导致了犯罪归类错误、刑罚横向失衡、价值导向混乱以及司法操作困难等问题。嫖宿幼女罪存在的缺陷无法通过解释论加以合理解决,应在立法上取消本罪,对嫖宿幼女行为根据其行为内容分别以强奸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保护的并非"社会善良风俗"、"保护幼女"的社会观念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法益,也不宜界定为"身心健康"或者"健全人格养成"等个人法益。从本罪应然的立法目的考量,应当将其保护的法益界定为"性生理、心理的健全成长权",而且,嫖宿幼女这一客观的行为模式也不足以导致对其需要单独制罪,因此,应当将本罪回归由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进行规制,同时考虑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以及幼女卖淫的特殊动态,建议在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中增设对嫖宿幼女行为的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强奸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考虑加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抗诉机关认为奸淫幼女的犯罪显然要重于嫖宿幼女的犯罪,以此认为奸淫幼女的处罚不应低于嫖宿幼女的处罚。用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基准来类推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错误的观点。本文以被告人沈某某强奸案为例,简要分析了强奸罪。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236条第2款罪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好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款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好淫幼女的行为定好建幼女罪,按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是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采取了前一种理解。理论界对此亦表赞同。笔者认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罪名是强奸罪。尽管这不是新观点,却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好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意实指好淫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奸妇女,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数年来,…  相似文献   

13.
嫖宿幼女行为的法条竞合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为刑法学界提供了一个澄清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立法关系的契机,因为当前刑法理论中对嫖宿幼女罪的解释研究并不多,在这些文章中,论者则主要将矛头指向该罪立法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嫖宿幼女罪正式出现于1997年的刑法中,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从法条诞生之日起,此罪就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有学者从解释论,再到立法论的法学态度,主张尊重现行法律。社会公众则一致指责嫖宿幼女罪为放纵对幼女犯罪的恶法。由于近年频发的嫖宿幼女行为,社会舆论存废之争再度被提起,法工委也已就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展开社会调研。本文旨在通过对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犯罪构成,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来论述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  相似文献   

15.
存与废:嫖宿幼女罪罪名设立之审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法条竞合条件下应依嫖宿幼女罪定罪(一)嫖宿幼女罪的涵摄范围根据《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由于这一罪状属于简单罪状,因而,要明确嫖宿幼女罪的涵摄范围,必须明确嫖宿的涵义。对于嫖宿,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嫖宿,是指行为人  相似文献   

16.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车浩 《法学研究》2010,(2):136-155
如何理解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多种解释方案。在立法论上,可以从两罪法条竞合但刑罚轻重失序的角度展开修法必要性的论证。在解释论上,无论是将两罪解释为法条竞合进而主张“重法优于轻法”或者主张想象竞合犯而“从一重罪处罚”,在法理上都难以自洽。较为妥当的解释方案是,缺乏有效同意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具备有效同意则是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两罪是互斥关系。同意效力判断的关键在于幼女是否属于具备性同意能力的卖淫幼女。这不仅能够合理说明类法益对刑法章节设置的指导意义,而且有利于维持保护幼女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付强 《法制与社会》2014,(5):280-281,294
何为嫖娼行为?日常生活中的通常理解和法律意义上的现时界限有一定的差别。嫖娼行为可能给嫖娼者带来法律上的问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嫖娼行为可能成立诈骗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受贿罪等罪名。  相似文献   

18.
根据我国刑法第 2 30条第 1款的规定 ,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三种。作为强奸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的手段行为 ,直接影响到认定强奸罪的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因此 ,正确理解强奸罪的手段行为 ,把握其法律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 ,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一起嫖宿幼女罪案件中查明,被告人不明知嫖宿对象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从其身体长相看也不应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被告人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构成嫖宿幼女罪。理由是:不管是否明知,只要有嫖宿幼女的事实就可以定罪,这是法律对幼女的特别保护;再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逻辑结构看,该条第一款对“明知”有叙明,即“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而该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中却未叙明“明知”,表明无须被告人“明知”。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相似文献   

20.
奸淫幼女罪,什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强奸罪,在犯罪客体、侵害对象和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方面,都与一般强奸罪有所不同。鉴于这种犯菲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但是,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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