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杜新丽 《中国司法》2005,(10):99-101
域外送达(service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①。域外送达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是当事人确定自己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依据,是推动诉讼进程的必备条件。只有将司法文书合法、及时地送达给有关人员,才能有效地组织诉讼活动。此外,送达还可以起到防止平行诉讼产生的功效②。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因为案件的涉外性,往往在主权国家之间需要跨国界的域外送达文书,但各…  相似文献   

2.
所谓区际司法协助,是同一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特定地区的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互助行为,即某一地区司法机关接受另一地区司法机关的请示,在其管辖的区域内代为履行某些司法行为,如传递、送达诉讼和诉讼外文书、调查、搜集证据、传询当事人及证人,以及承认和执行本地区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区际的法律冲突是产生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区际法律冲突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一般不存在于单一制国家,所以,区际法律冲突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出现在单一制的我国,是由“一国两制”构想的逐步落实而造就的。我国是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3.
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是指一国司法机关依据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一国法院而言,只有依法完成了有关文书的送达,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对没有见到或知悉传票和其他司法文书的当事人进行缺席判决的.此外,许多诉讼期间的计算都是从文书的送达之日起开始起算的.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送达是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重要环节。电子送达则是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送达方式,其立足于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之中,具有新的内容和特色。实践中,域外电子送达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达、网上公告送达和国际司法协助送达。域外电子送达顺应现代办公模式的新发展,有利于提高涉外诉讼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当前域外电子送达面临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配合、国外法律不允许的情形。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完善域外电子送达的相关立法、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机制。  相似文献   

5.
中国对外司法协助(上)梁淑英一、国际司法协助概述由于一国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遇到若干必要的诉讼行为无法在本国境内进行,如被告在外国的场合,未经该外国许可,法院不能在该国境内向被告送达文书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因为任何国家部有主权所包含的属地优越权,即对...  相似文献   

6.
中美两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美两国在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立法和实践上有着较大差异。立法上的差异:条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渊源、域外送达的主体、受送达主体的划分上,均有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我国法律禁止采用邮寄方法和法院、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美国则相反。实践中的差异:外交送达途径、邮寄送达的法律根据、送达主体、受送达单位主体是否必须有授权等不同。两国城外送达法律冲突的核心问题是美国法院谋求美国法律的域外效力,采取我国不允许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司法文书,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外交途径,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修改、完善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  相似文献   

7.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主权国家司法机关应他方请求,代为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特定司法行为的活动。它是主权国家开展司法合作,解决互涉法律问题的最基本形式,其主要依据是国内法律规定、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约定和国家之间的互惠原则。国际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引渡、诉讼移管、被判刑人移管和犯罪资产的返还与分享等。狭义的国际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8.
谢望原 《法学论坛》2000,15(1):65-69
域外刑事管辖权是域外管辖权的一种,专指一国或地区法律所规定的超越其地域界限的刑事司法权力.我国刑法对域外刑事管辖权也作了相应规定,但其实现需要调整好我国与其他主权国家、我国内地与台港澳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9.
1997年欧盟国家间签订的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公约以及 2 0 0 0年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第 1 34 8号规则建立了欧盟统一的域外送达协作机制。该机制采用了由请求国传送机构与被请求国接收机构间直接开展合作的新型送达方式 ,并且吸收了其他传统的协助送达方式。欧盟新机制对比其他的域外送达国际协助机制 ,如 1 96 5年海牙送达公约 ,有一些发展与突破 ,该统一送达机制标志着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进展  相似文献   

10.
翁里  郑蕾 《行政与法》2010,(2):117-120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繁荣,使得涉外纠纷大量增多。国际司法协助在这类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域外送达制度就是其中重要韵制度之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送达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域外送达程序的复杂繁琐也是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浪费了不少司法资源。鉴于此,笔者主要考察分析域外送达的国际立法发展.希望对我国域外送达削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一、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概况区际司法协助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域的主管机关之间,根据该法域的法律或彼此间所订立的协议,互相委托,代为履行或实施某些司法行为或与司法密切相关的行为。①中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即指中国区际私法协助,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作为独立法域的内地、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彼此间就私法问题,相互委托、彼此协助的司法行为。包括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也包括港、澳地区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还包括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司法联系与相互提供协助的问题。在国际司法协助中,依…  相似文献   

12.
<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相似文献   

13.
对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再认识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何智慧 《河北法学》2001,19(5):79-83
目前中国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最理想模式是各法域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区际司法协助协议。 结合港澳基本法的规定和实践对该模式的建立与运作加以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并 使之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以使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而被请求委托国家的法院,按照外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它包括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代办调查取证和诉讼保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等。它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根据是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各国之间进行司法协助以互惠、对等为原则。  相似文献   

15.
在香港、澳门回归以前,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即既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也有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这是因为,在港、澳回归前,香港、澳门分属英国和葡萄牙两国的管辖之下,进行司法协助,须与该两国缔结双方条约或经两国政府认可,因而具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但是香港、澳门终究是我国领上的一部分,因而内地与这两个地区的司法协助,属于一国之内司法协助的范畴.又具有区际性质。  相似文献   

16.
随着现代国际交往的日益广泛、深入,经济、文化、人员等方面联系的频繁和密切,大量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要顺利处理这些涉及国际的法律问题,维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际交往地正常进行,仅仅适用一国法律,由一国法院单独审理而不求助于外国有关的司法机关,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例后,诉讼当事人在国外则发生不能正常的送达与传唤,证人或有关证据不在本国境内则不能顺利调查取证,由于不能完成正当的诉讼程序或取得适当的证据,就不能实现司法管辖权,不能发挥审判的作用;在有关当事人或诉讼财产在国外时,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很难使其发生实质法律效力或得以执行。因此,不可避免的需要各国司法机关之间彼此进行联系与合作,而这种合作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司法协助。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协助双边,多边协定或者两国间的互惠实践,在诉讼活动和其它司法活动中相互提供帮助和进行合作的活动。  相似文献   

17.
国际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简称司法协助,是一国司法机关或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机关在处理具有国际因素的案件时,为完成某些涉及境外的诉讼活动,而与他国建立的一种相互协助履行某些司法行为的互惠关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国际间交往日益增多,近几年,国际司法协助工作逐渐引起法学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18.
四.中国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及协助的实施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条约确定的协助范围,主要限定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与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具体说来,在条约中一般规定缔约双方根据请求在刑事方面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获取证人证言或鉴定人鉴定结论,搜查或扣押证据,提供物证、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如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调查地或被调查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受诉人民法院不便自行调查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诉人民法院不便前去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可见,相互接受、委托调查、送达、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调查、送达、执行的方式之一,因而也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但自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以来,一些司法人  相似文献   

20.
司法协助是不同国家掌管民事、商事、刑事(有时还包括行政)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多边、双边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出于合作的意愿,按照互惠的原则,互相提供的司法方面的帮助。司法协助制度是一项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现在还处在不断变化和完善的过程,因而各国对司法协助的范围有种种不同的理解。从广义的理解看,在民、商事诉讼方面的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一)代为送达民、商事诉讼中的司法文书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文书;(二)代为调查取证,如询问当事人或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执行命令,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等。在刑事诉讼方面的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一)代为送达传票和其他诉讼文书;(二)代为调查取证,如听取当事人、嫌疑犯陈述,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搜查、鉴定和勘验,扣押书证、物证等;(三)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但在执行前,先将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转释为本国刑罚;(四)引渡,即将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有关国家审判或执行刑罚;(五)诉讼移转,即应他国请求追诉在他国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并负责对犯罪行为人执行刑罚;(六)移交罪犯,即由罪犯的判刑国将正在服刑的外国籍罪犯交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