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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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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时回应了我国当下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从法理合理性角度审视,修正案的一些内容存在不足,主要是修法内容欠缺必要的法理合理性。这源于实用主义立法取向下过度注重修法目的合理性。未来刑事诉讼立法应当认真对待法理合理性,既要全面考虑法律体系的法理合理性问题,又要统筹考虑刑事诉讼法内部的法理合理性问题,还应通过科学的立法技术将法理合理性融贯于相关法律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2.
郭华  刘荣志 《中国司法》2012,(11):73-76
一、引言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涉及鉴定的7个条款①中的4个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2个条款②,修改的内容占所有鉴定条款的85.71%。然而,细究其修改的实质性内容与修法的基本原则却发现,不仅实践中争议最多而亟需《刑事诉讼法》修改解决的鉴定启动权配置等一些基本问题被搁置,而且作为解决重新鉴定的规定被删除而未有补充,仍需要相关解释予以补充。  相似文献   

3.
新的时期,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呼唤研究方法的多元并进和研究范式的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研究者应将法解释学融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一方面通过对法条的语词、逻辑和结构开展大量解释学研究,拉近诉讼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控制公权力滥用解释权,检验和规范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另一方面,在吸收其他部门法既有法解释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和解释原则等方面构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基本体系.在推进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修法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注重解释学对法律修改的智力支持以及对修法的反制影响;同时,还应加强法解释学在如何应对立法不足、填补立法漏洞以及促推理论创新等方面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979年,1996年进行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不仅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完善,也为我国刑事司法迈向法治轨道奠定了基础。1996年修法甚至被人们称为“举世瞩目”的进步,这种说法其实是过誉了,实际上,新法实施不足七年,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议程。这当然主要是由于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促使法律界更加冷静和理智地审视中国现实法治状况,分析修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以及解决途径。本文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代背景、国际现状、规范限制以及操作环境四个方面论述其中隐藏的深刻矛盾和重重冲突,从观念层面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所涉及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相似文献   

6.
柏平 《法制与社会》2011,(32):171-171
刑事诉讼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其运行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开始走上法制化的道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比1979年刑事诉讼法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更加完善,对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伊始,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已被列入我国立法规划。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立法进程波折不断。时至今日,仍难获正果。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等社会各方面的迅速发展,我们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也有了更多、更高的期待,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再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本文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出几点浅显的见解。  相似文献   

7.
徐静村 《政法学刊》2009,26(2):5-10
立法理念是立法的先导,立法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立法的走向。法律修改亦是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立法到修改,再修改,立法理念经历了一个嬗变过程,这个过程反映了我国刑事程序立法的不断进步。正确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念,是我们当前的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8.
从工具理性维度检视与反思2018《刑诉法》修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本次修法背景与修法目的之审视,可以看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工具理性主导下修法逻辑的产物;《修改决定》增设的相关制度尽管解决了及时之需,初步实现了修法目的,但立足完整、自洽、精细的工具理性标准分析,修法内容尚存在诸多瑕疵。因此,立法机关在未来刑诉立法中应逐步摒弃“宜粗不宜细”的理念,通过精密的条文设计,不断提升立法的实用性与操作性,实现从“粗糙理性”迈向“精密理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做重大修改,对公安侦查工作产生深刻影响。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再次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由此开始了新一轮研讨热潮。此次修法的基本精神十分明确,就是进一步加强权力制约,保障基本人权。由此出发,此次修改的一大重点就是侦查程序和强制措施。这将导致我国侦查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从而对公安机关侦查职权、侦查体制和侦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0.
如何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然成为当务之急。检察职能的行使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息息相关,检察权的运作更是前承侦查,后启审判,几乎涉及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此次修法关涉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内容,这些制度和程序都与检察权的运作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在检察环节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法曾于1996年作过重大修改,当时的许多改革措施,如调整管辖范围、律师介入侦查、取消收容审查、完善强制措施等,都曾对公安侦查工作产生深刻影响。新法实施7年后,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再次将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由此开始了新一轮研讨热潮。此次修法的基本精神十分明确,就是进一步加强权力制约,保障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就证据单独立法 ,而是将刑事证据法融入刑事诉讼法之中。但是 ,如何将数量庞大、内容繁多的证据条款和谐地融入刑事诉讼法之中 ,却是一个立法上的难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 ,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 ,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13.
从类型学出发,刑事诉讼立法表现为对立的两种理想类型:一是价值导向性立法模式;二是技术性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的修法活动实为一种类价值导向性的立法。其特征为:政策与法理短路相接导致法律内部的紧张与对立,进而造成致力于精确性和明晰性的立法技术在立法中的有限应用,乃至反向利用。最终致使《第二修正案》在形式、结构与内容上均存在明显的技术缺陷。欲对其予以弥补和完善,须从价值导向性立法转向技术性立法。  相似文献   

14.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进入关键时期,很多学者关注的是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应当确立的诉讼原则、诉讼规范、应当完善的重大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但学者们往往对刑事诉讼法条文修改时用词、用语缺乏必要的关注.笔者不揣冒昧,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用词修缮方面的提出以下建议,以求教于大方之家,希望对刑事诉讼法立法语言...  相似文献   

15.
柴靖静 《法制与社会》2013,(33):109-110
审前羁押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密切相关。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程序做出了修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次修法没有确定司法审查程序。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未能对审前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因,提出未来我国对审前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6.
经过多年的努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得以顺利通过,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此次修法条文变动之大、内容之广,对推动我国刑事司法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在欣喜之余,更应该看到,立法只是执法的前提,法律功能作用有效发挥的关键还在于正确的贯彻执行。根据以往的经验,往往是"立法难、执法更难"。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确立了对抗制、无罪推定等先进的理念和原则,在立法上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由于立法变革较大、发展过快,实务部门缺乏必要的学习和  相似文献   

17.
顧永忠 《中国法律》2012,(2):26-27,82,83
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间来看,自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後,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便正常、如期、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律方法的研究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全面发展和刑事司法进步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律方法研究可以实现学术与实务的契合,对于司法者来说,刑事诉讼法律方法是刑事司法进步的“利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方法的研究较为薄弱,在修法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应当加强对法律逻辑、刑事诉讼法律解释、刑事诉讼法漏洞填补和刑事诉讼法律论证几个领域的研究.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汲取我国以往修法的经验和教训,同时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体现刑事诉讼不同层次的目的、体现诉讼效益原则,刑事诉讼具体规则修订不能脱离我国刑事诉讼体系,既要重视制度设计也要重视制度执行规则设计,刑诉法修订应与刑法规定相协调并注意其现实可行性,寻求平衡点,以推进形成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20.
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无论在基本构架还是在具体程序方面,都需要继续改革完善。鉴于现行法的过渡性特征,为适应制度整合的需要,也为了推动司法改革,适应对外开放,应该及时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据现实的情况与条件,这种修改应当以大改为目标,近期实行宪法框架内的中等程度修改。目前修改的内容包括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改革强制措施、加强律师功能、完善证据制度以及强化法律执行的保障程序等。修法时应坚持四项原则,即兼顾利益要求,巩固改革成果,协调诉讼机制,实现重点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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