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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罚款的法律尴尬——以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为视角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已经封顶、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能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尤显必要。生态损害是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生态环境本身的一种损害,它不同于以生态环境为媒介而最终表现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可以以恢复费用法为评估基础,将生态损害具体类型化为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应建立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以环境公民诉讼为借鉴的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制度,赋予中央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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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力求为锡林郭勒草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参考。探求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矿产资源开发者生态恢复义务的理论与实践两个范畴的问题。从理论层面和现行法律制度层面分析矿产资源开发者承担草原生态恢复义务的依据和必要性;探讨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义务的内涵与实践,实证研究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矿产资源开发草原生态恢复机制的现行制度中存在矿产资源开发者义务缺失问题;提出建立草原生态补偿税制度以完善生态治理义务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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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侵权法理论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对传统环境民事责任理论提出了挑战。出于维护正义、稳定社会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以环境侵权损害填补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为各国民法和环境法所共同关注。本文分析了实现环境侵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前提的三个转变途径 ,即道义责任向社会责任的转变、个人赔偿机制向社会赔偿机制的转变、单一侵权损害赔偿向综合性社会安全体制转变。主张在这三种方式协调合作的基础上 ,构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的综合协调机制 ,并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的建立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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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及其配套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应用制度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可以将生态损害的社会总成本分解为危害行为人防范损害发生所采取的措施的费用(预防成本)、损害发生后的生态损害结果(损害成本)和损害发生后法律救济的管理性成本(管理成本)。对易于导致生态损害发生的生态环境危险行为采用无过失归责原则既有利于引导行为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又有利于迫使其降低“活动水平”,从而实现生态损害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对生态环境非危险行为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此即为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为了保证这一归责原则两分法方案的功能目标得以真正实现,还必须配以“生态环境危险行为与非危险行为的立法区分制度”和“折中的责任限额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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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损害责任险在我国既缺乏立法支撑又缺乏实践经验,我国生态损害责任险的构建将会面临诸多问题,包括生态损害风险的可保性、投保模式、保险费率、保险限额、保险机构及索赔机制等.我国应当尽快构建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提升生态损害风险的评估技术水平以解决可保性问题,并在风险预防及有效填补损害原则的指导下构建我国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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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移转与预防:从私法到公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赔偿、移转和预防损害是当代损害赔偿法律的核心内容,也应是构建生态损害赔偿法体系的三个任务.对生态环境损害立法,应树立“损害赔偿体系”的大观念.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的研究和设计,应置于“生态损害赔偿体系”的概念框架下,进行全盘观照、整体布局、全面推进.传统损害赔偿法主要体现为私法,但如今公法也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损害赔偿领域,损害赔偿从私法向公法移转是当代损害赔偿法的普遍趋势.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移转应当是我国立法设计和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是一项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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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 ,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如何合理地填补工伤所带来的损害 ,尤其是如何确定工伤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适用关系 ,意义重大。在我国 ,采用“补充”模式不失为合理的选择 ,即由工伤保险提供主要的赔偿来源 ,同时保留受害职工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将民事侵权赔偿作为补充来源 ,并以工伤职工所受的实际损害为最高限额 ,从而实现填补工伤职工全部损害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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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我国草原总面积约60亿亩,占陆地国土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75%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然而90%的天然草原都在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退化.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呈现出特有的不确定性、脆弱性和反复性,生态补偿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国民的高度关注.虽然我国现已建立基础草原生态补偿制度,但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补偿标准过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本文以调研地巴林右旗、阿拉善左旗为例,对比两个地区所实施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区别,并完善少数民族地区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办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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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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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救济在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形式来实现,将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责任保险、公共补偿等损害填补制度,由社会承担和消化此种不利后果,其效益要远远大于侵权人或受害人独自负担。实现环境污染的社会化救济,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是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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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中的生态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塔斯曼海"案的处理取得较为圆满的结果,而"松花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的处理却遭遇尴尬局面。这证明了行政处罚不能取代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不应当对生态损害视而不见。侵权责任法虽然不能提供填补生态损害的直接依据,但能够利用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之间的重叠关系,在填补物(资产性的生态环境组成要素)之所有人的损害时兼顾生态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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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华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7):20-28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其脱胎于普通法中的侵权法,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文法体系。美国《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和《油污法》等法律克服了侵权法的局限性,建立了完备有效的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和救济机制。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中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评估规则等规定,有助于突破我国传统侵权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拘束,在索赔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行为认定、损害后果评估、修复责任承担等各方面建立特殊的规则,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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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作为国家的五大牧区之一,草原的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草场退化、沙化等现象,对草原经济的发展有着长远的影响.本文从新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出发,指出目前新疆草原生态保护的现状与问题所在,提出从立法、执法方面完善新疆草原生态环境的意见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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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岩溶区石漠化恶化了生态环境,阻滞了经济发展,构建石漠化防治法律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防治石漠化法律机制,只有填补法律空白增强防治石漠化的实效,构建完善的行政管理机制,确立公众参与机制,才能控制石漠化蔓延的速度,修复生态环境,实现西南岩溶区域经济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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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这在英美法系已有两百多年而且备受争议的制度已被我国引进,那么这一制度在遵循损害填补原则和固守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是否显得突兀?立法者为何将这一制度引进我国?是否还有其它的预设功能?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正面肯定引进的价值后,如何解释惩罚性赔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从制定民法的角度考虑,这一已经存在的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仅以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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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这在英美法系已有两百多年而且备受争议的制度已被我国引进,那么这一制度在遵循损害填补原则和固守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是否显得突兀?立法者为何将这一制度引进我国?是否还有其它的预设功能?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在正面肯定引进的价值后,如何解释惩罚性赔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从制定民法的角度考虑,这一已经存在的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仅以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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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YIN Zhi-qiang 《政法论坛》2007,(5)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包括惩罚和预防功能,甚至有很多人主张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引入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但是,在现代社会,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应是填补损害,传统侵权法中的预防功能已经成为填补损害的反射作用,惩罚功能在侵权法中已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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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以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2):67-69
生态环境损害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传统侵权制度的功能受到限制,中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制度,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建立一个综合性的补偿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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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为了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本文试从建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以及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