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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1)
正闽政办[2020]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11月27日福建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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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8)
正甬政办发[2021]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1年4月24日宁波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77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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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20)
<正>SDPR-2015-0230002鲁卫监督发[2015]4号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为切实做好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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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报》2021,(4)
正鄂政办发[2020] 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2月24日湖北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35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制定"跨省通办"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为导向,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坚持"省际、省内"通办双着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审批业务流程重塑再造,系统数据证照互通互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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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9):83-86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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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24-29
2019年12月18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现将《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的部署,着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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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7):3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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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23)
<正>内政办发[2015]117号11月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有效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跨省(区、市)公路运输畜禽而传播蔓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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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45-48
京卫职健[2019]17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