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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学权 《当代法学》2021,35(1):49-60
对于刑事被告人能否拒绝指定辩护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对被告人自治权的尊重,确立了独自辩护主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辩护人具有司法机关之属性,确立了强制指定辩护主导模式;基于多元诉讼价值平衡观的考虑,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确立了附条件的独自辩护主导模式。我国司法解释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时能否拒绝指定辩护问题上,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情况分别采用强制指定辩护主导和被告人独自辩护主导两种不同的模式。这一方案总体可行,但还可通过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精细化地平衡被告人自治权与审判公正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死刑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是法治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然而指定辩护中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及无效辩护的现实之巨大反差,使得完善我国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需要实行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律师资格认定制、设置辩护质量的底线标准、设置程序后果。  相似文献   

3.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当前我国死刑政策发生重大转变之际,死刑指定辩护能否满足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要求,指定辩护的实际运行效果如何,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当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该问题更是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决策者的关注。应通过实证的方式对死刑指定辩护的运行现状进行考查,总结经验,分析成败得失;应将指定辩护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前移,采用集中式为主、撒网式为辅的方式指定辩护人,从而提高辩护的专业化水平。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辩护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委托辩护是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是指某些应当有辩护人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惯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一般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由人民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2.被告人是聋哑和其他有生理缺陷不能辨别事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4.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几个被告人之间有利害矛盾,如果允许其中一个被告人有辩护人,则其他被告人也必须有辩护人  相似文献   

5.
指定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刑事指定辩护制度也有了巨大的进步,特别是在2011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确立了“依申请指定辩护”制度,使得刑事诉讼制度越发完善.本文将探讨现行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及其法理,研究“依申请指定辩护”制度,并对某些特殊情况的指定辩护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中,面对国家控诉机关的追诉,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其权利存在被侵害的极大风险。而辩护律师犹如被告人的眼睛和嘴巴,对于实现控辩平衡,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当出现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等需要指定辩护的情形时,被告人迫切需要有能力、敢仗义执言的律师为其辩护。而作为产生辩护律师的指定辩护程序此时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不幸的是,我国的指定辩护程序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导致指定辩护的功能受损,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甚至成为被告人一项虚置的…  相似文献   

7.
吴雨豪 《法学家》2023,(1):130-145+195
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进,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覆盖范围显著扩张,对其实效性的考察将同时具有理论检视和政策评估的双重意义。从首批八个试点地区的抢劫罪切入的实证研究发现,大部分地区的指定辩护率在试点之后大幅上升。然而,倾向得分匹配的定量分析揭示,指定辩护律师无论是在审前强制措施的适用,还是在量刑结果上,都没有显著改善被告人的处遇。在部分试点地区,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显著弱于委托辩护的律师。质性访谈的结果揭示,指定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过晚、律师的报酬激励不足以及辩护经验和技巧的相对匮乏,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指定辩护中辩护效果的实现。同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后法律援助案件激增,进一步加剧了指定辩护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紧张程度。上述实证研究发现能够为新时期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循证式”的政策参考。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分为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在指定辩护中又有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之分。我国刑诉法27条第2款把聋、哑或者未成年人犯罪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纳入了应当指定之范围,但是,如果被告人是盲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法院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呢?我国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盲人犯罪  相似文献   

9.
刘世友 《法制与社会》2011,(32):255-256
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是与选任辩护相对的一项辩护制度。前者,是指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并负担其报酬和费用;后者主要由法院(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检察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由国家负担辩护人的报酬和费用或由律师无偿为被  相似文献   

11.
对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现行法的质量标准是"客观职守型援助",而更高的要求是"合理有效性援助"。以D县为个案,通过与委托辩护律师的对比研究发现,指定辩护实践存在"作用阶梯"现象。从定量角度分析,指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现明显不如委托辩护律师,后者相对积极;指定辩护律师在案件定性方面作用不大,较之委托辩护略有不如。而从司法人员的评价出发,指定辩护律师发挥的整体作用也不及委托辩护律师。究其原因,指定辩护律师介入诉讼时间过晚、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充分、指定辩护质量监控机制偏于形式化是主要影响因素。进一步加强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提高其辩护效果,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些内、外因素的调整与变化。此外,确立适当的改革目标也是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2.
强制辩护制度是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一种路径选择,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确立完整意义上的强制辩护制度.虽然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功能上与强制辩护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强制指定辩护制度存在量刑适用范围有限、强制性与自主性关系模糊,以及程序性制裁要件阙如等制度缺陷,导致其与强制辩护制度存在差距.未来在...  相似文献   

13.
无效辩护制度是有效辩护制度良好运行的必要保障。通过对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考察,可以看到,无效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刑事辩护的质量。我国辩护制度运行状况堪忧,委托辩护质量不高,指定辩护在司法实践中流于形式。就目前情况看,在所有案件中借鉴无效辩护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而率先在死刑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将无效辩护制度应用于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不仅可行,而且紧急。但是,因为司法传统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对于无效辩护的判断标准、证明责任、救济程序、律师责任的承担等,我国应采取不同于美国的思路。  相似文献   

14.
刑事指定辩护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它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高级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而...  相似文献   

15.
就指定辩护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作了“厚此薄彼”的规定,即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享有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而在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确有经济困难、年龄未满18周岁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则不享有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样应确立指定辩护制度。首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需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也说明获得律师帮助对犯罪嫌疑人人…  相似文献   

16.
“拒绝辩护”,依照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形:一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二是指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后,出现了法定事由,拒绝为被告人辩护,本文就该两种“拒绝辩护”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宪法)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即自己行使和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帮助其行使。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本身没有辩护权,而是接受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后,方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如果被告人认为其…  相似文献   

17.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被告人的辩护权从形式上可分为两部分,被告人自己的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被告人自己的辩护随侦查活动同时产生,辩护人的产生有两种途径:被告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这样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是大家公认的,无庸赘述。本文重点谈谈辩护人参加辩护的适当阶段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在何阶段参加辩护为必须是当前法学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有人坚持现行法律的规定,辩护人辩护只能从审判阶段开始;也有人主张应允许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参加辩护;还有人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辩护人从起诉阶段起参加辩护比较合理。下面,笔者不怕见笑大方,提出浅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商  相似文献   

18.
指定辩护制度从诞生初始,就是为了保障被控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法律正义因为当事人的个体差异而有所扭曲。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的大规模修改后,在保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对于指定辩护制度的规定,仍旧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本文立足于比较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指定辩护的规定,希望通过分析德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优点,为我国相关制度的改进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学理上称之为任意指定辩护,其特点是对于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法院有是否指定辩护律师的自由裁量权,不指定辩护律师亦不违反程序规定,故而不少基层法院对此类情况没有指定承担  相似文献   

20.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但是,我国的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尚不够健全和完善。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形成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甚至造成一些案件错判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指定辩护人。”立法上作此规定,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他们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但是,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公诉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占很大的比重。这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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