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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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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人的货物控制权人地位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控制权常为合同的第三人所享有,FOB合同下卖方的权益因其货物控制权人的地位而得到保护。第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的货物控制权以其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内的对货物间接占有的权利为基础,由此可解决当提单已为买方占有时,卖方是否仍然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以完成其中途停运权的问题。第三人所享有的货物控制权较之其以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下作为第三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更为广泛与深入,从而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突破。  相似文献   

2.
海上运输中货物控制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先从国际条约层面设立了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控制权法律制度,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与货物贸易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保障了卖方托运人或单证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货物进行控制的权利。这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货物控制权虽不同于物权,但对于权利主体来说,其在一定程度上却发挥了物权的作用。不论中国是否加入该公约,该制度都将对我国海上运输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3.
在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草案的视城内,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法下托运人制度的衍生性及其缘由,论述FOB条件下卖方权益的维护是一个与运输单证的多元化、诉权、国际贸易惯例以及运输法草案中其他制度诸如货物控制权等相互影响、互为一体化的机制,提出富有理性的FOB条件下卖方权益的法律调控模式取决于对托运人制度衍生性的理性认识,并对中国利益因素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4.
海上货物控制权制度是《鹿特丹规则》的亮点。本文结合《鹿特丹规则》规定,分析了海上货物控制权的法律属性,认为它是债权非物权,是请求权非形成权。  相似文献   

5.
控制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控制权是一种新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运输法和贸易法制度间的冲突,有效地平衡了贸易方和承运人之间的利益,填补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中的空白。通过比较贸易法中的中途停运权,以期对运输法中的控制权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控制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定性和归类问题,得出控制权为债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6.
转移货物的财产所有权是货物买卖中的核心。在当今世界贸易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货物运输是由海运来承担的,货物交付运输后,承运人对该票货物签发提单,正确判定提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于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及避免减少纠纷的发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均未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7.
论海运货物留置权施文,伍载阳在海上货物运输和海商审判司法实践中,最常遇见而又常感棘手的问题莫过于海运货物留置权。且不说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中所涉及的留置权本身,即便是在海商审判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诉前扣货及诉前财产保全,也常与海运货物留置权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相似文献   

8.
《鹿特丹规则》中最为创新也最有争议的法律概念是控制方的权利,即货物的控制权。这个存在于非海运的运输公约以及某些国内法中的权利概念,给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带来新的挑战。该概念没有实现新规则的现代化和和谐化目标,在司法实践中也备受争议,并由此引发对《鹿特丹规则》中控制权立法的反思。在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控制权概念,可以成为值得借鉴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9.
在海上货物运输和海商审判司法实践中,最常遇见而又棘手的问题莫过于海运货物留置权。其自身的复杂性,常常导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当事人和法院在理解和认识上的错误和分歧。故而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乃至同一法院内部往往产生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解决这一问题,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审判业务水平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不揣冒昧,就此作一初步探讨。海运货物日还权的征念海运货物留置权,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承运人对所占…  相似文献   

10.
潘军 《行政与法》2009,(2):82-85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是伴随着海运承运人归责原则的更选,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与分化不断演进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与"航海过失免责" 两者之间应是动态的"从属"关系.国际海运界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强制性"的价值上不断地进行法经济学价值博彝."海运方式"决定了承托双方在海运贸易方式下的力量均衡在目前科技水平下将长期不能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性体制在整体上将会存续相当的时间,其中的某些强制性规范如"航海过失免责"会因失去存续的基础而被废黜.  相似文献   

11.
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货物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较多。追究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海运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尽一致,海运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与普通民事责任又存在不同之处,研究海运货物损害(油污损害除外,油污损害有专门的公约调整)赔偿责任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要问题。  相似文献   

13.
货物控制权之研究   总被引:7,自引:3,他引:4  
在以海运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际贸易运输中 ,中途停运权与提单运输存在着法律冲突。为此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货物控制权。本文分析了货物控制权的含义、货物控制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货物控制权的行使、转让与终止 ,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对海运单的基本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运单(Sea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WB),是证明国际海运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但是,海运单这一词汇从未在我国海商法中出现,只在第八十条内容中有侧面陈述: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受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同时又进一步规定: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很显然,海运单是该条所指的单证之一。与提单相比,初步证据和不得转让是海运单的两个特征。由于海运单是伴随着远洋…  相似文献   

15.
海上货物留置权即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在货主未能支付运费及相应款项的费用时所采取的扣留船上货物的权利。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收不到运费及相关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留置货物即为船东所采取的减少该类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16.
一、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于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的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因此,承运人得以免责。  相似文献   

17.
据1992年9月日本航运交易所公报报导,日本国会已于1992年5月28日通过了对1957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修改法案,实施威斯比规则。新的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的货物损坏赔偿限额从现行的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100000日元,提高为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约合950美元)或每公斤2特别提  相似文献   

18.
在本文中,海运货物留置权仅指为保障海运货物的承运人实现对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请求权,法律上给予的一种权利。它是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所具有的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上述应付费用时,不予以交付并加以处置,以及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是提单还是租船合同,几乎毫不例外地订有留置权  相似文献   

19.
《鹿特丹规则》引入了货物控制权制度,货物控制权的性质是合同请求权。货物控制权与合同变更有着密切的关系,对货方而言,合同变更权比货物控制权可能更有意义。货物控制权的控制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中国首次确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在从行政法规角度将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以解决货运代理服务市场混乱的现状。笔者试通过对确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意义之分析,对不适格的无船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和无船承运人介入后的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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