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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变性人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变性对亲属制度形成严重挑战。变性人的性别识别方法,采用"户籍登记法";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变性是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变性不能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关系终止后,未变性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变性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可构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信托制度;变性人对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变性人没有生育能力,子女通过收养和人工生殖技术来解决,应建立人工生育子女协议公证制度。  相似文献   

2.
在离婚中由于过多强调离婚自由,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因此,应将对子女有妥善安排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则之一,有未成年子女的不得适用协议离婚;将抚养费界定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改变现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明确抚养费使用的监督权;建立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体系;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3.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一项重要表现,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近年来,由离婚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在这些纠纷中最应当得到妥善解决的就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时候选择了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却只能被动地接受父母离异这一后果.因此,法律有必要完善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给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4.
邓鹤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0):40+44-40,44
关于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法定义务界线界定,原司法解释所体现的精神,父母对所有尚在校就读的子女都承担教育抚养费的责任,范围过宽。新的司法解释将其仅限于成年子女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范围又过窄。正确的选择或界定应该是:在父母对成年子女抚养教育责任方面,父母应对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承担抚养费和对高中后第一阶段大中专就读的成年子女的教育费承担法律责任。对读研等其他教育费和成年子女读书期间的生活费不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探望权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说,探望权的明确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它一方面为父母亲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然而,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澄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尤其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该如何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过于原则,显然不能适应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需要。本文以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为视角,就确立公权适当干预制度、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第三方代管制度、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转让实行特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7.
父母离婚后一方单方面变更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为了自身的利益,既未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未妥善代理子女行使其姓名权,极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我国关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通常适用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利益衡量,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立法者应着力完善未成年人姓名权的法律规范,户籍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方面的管理,裁判者应该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尊重子女意愿原则,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纠纷做出慎重的裁决。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目前缺失民法典、亲权和与离婚后抚养权有密切关系的监护制度体系建构的前提下,离婚后父母子女抚养关系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正和立法.在广泛参考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在有亲权制度和监护制度框架下制定的离婚后抚养权的立法和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婚姻法上抚养权概念的属种关系和层次关系、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权利的法律地位、离婚后抚养权与直接抚养权的区别和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通过立法修正和重新认识达到完善立法和司法、更好地保护离婚后父母和子女权益之作用.  相似文献   

9.
被执行人"失踪"或子女被失踪,子女不同意与申请执行人共同生活是抚养权执行难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虽然表面上看交付子女的行为不可替代履行、未成年子女人身不可强制执行是导致抚养权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实际上离异双方对抚养权存在错误认知以及对子女利益的忽视才是抚养权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借鉴域外一些国家推行的父母教育计划、前置调解在化解夫妻双方矛盾、保护子女利益方面的经验,引导我国家事调查员参与离婚案件父母教育计划,采取前置调解措施引导双方自愿达成子女抚养的调解方案。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对抚养权争议较大的,赋予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临时探望权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可能隐匿子女的关系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因情感缺失和子女"失踪"引起的抚养权执行难。  相似文献   

10.
亲权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教养的权利与义务。本文从解决现实问题入手,探讨父母离异后的亲权行使原则、探视权及亲权与抚养义务关系诸类问题,尝试架构相应理论。  相似文献   

1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该制度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其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而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虽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应当成为另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12.
离婚赡养费是指夫妻无过失的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予相当的赡养费,是离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效力之一。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的离婚赡养费制度在发挥救济功能的同时,注重维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该制度对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无法全面有效地进行调整而备受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范围过于狭窄,离婚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够客观和细化。应从行使离婚赔偿请求权时间的立法、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举证责任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界存有争议.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排除了第三者的责任.笔者认为,配偶权是绝对权,第三者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的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者插足"属于与过错配偶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对受害配偶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承担责任对于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善良风俗是有积极的导向意义的.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的发展,登记离婚在我国呈逐年较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我国离婚登记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人们婚姻状况的影响去反思离婚登记法律制度的缺陷,探讨如何从立法层面制定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婚登记法律制度,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幸福和谐的指数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16.
建设专业化研究型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肩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责,承担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建设勤廉型、学习型、专业型、研究型、创新型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相似文献   

17.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离婚案件无过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正义;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配偶,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有缺陷,应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行政调查程序中,相对人的协助会明显提高行政调查的效能,帮助行政机关查明真相,以促进其公共职能的实现。但协助本质上属于一种相对义务,有强制性协助和非强制性协助之分。因此,相对人在一定情况下享有拒绝协助的权利,而且拒绝协助的法律后果也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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