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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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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保安》2014,(14):78-78
编辑老师:某表业厂职工邢某在上班期间,发现卫生间内上方有一个电子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逃走了。后来他用一台照相机,拍下了探头监视的镜头作为证据。与其他工人联络后,他还得知,其他工人因工作需要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于是,邢某等18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厂房称,经常有员工上班时躲在厕所抽烟、闲聊、玩手机等,此举是为了监督职工上班期间的行为,更有效地实施管理。请问在卫生问安装摄像头属于违法行为吗?  相似文献   

2.
《民主与法制》2008,(10):67-67
2007年2月,于某、林某、贾某三人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甲公司,由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5月,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购车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贷车5辆,总计200万元。后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接收了乙公司交付的汽车,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同年7月,甲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于某尚欠60万元未付,于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于某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后于莱病故。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要余款,甲公司拒绝支付,乙公司遂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问,于某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由谁来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我丈夫和史某曾是同事。2000年初,他们先后下海经商。2002年6月,史某患急病住院,急需用钱。我丈夫到医院看望史某时,拿出5000元钱说:“你先用着,安心养病,以后再说。”史某一再表示感谢,并让其弟代为收下。两个月后,史某病愈出院。此后,看史某的生意一直不景气,我们谁也没有再提还钱这件事。前些日,我和史某的妻子发生纠纷,我要求丈夫找史某要回那5000元钱,但丈夫说时间这么长了,况且在史某病重住院期间给他的,恐怕要不回来了。根据上述情况,请问,我丈夫还能要回那5000元钱吗?马苗苗  相似文献   

4.
《中国保安》2014,(24):148-148
张某与王某是邻居。一次,张某去王某家串门,王某家的院里养着一只大型犬,用链子拴着。张某从大狗旁边经过时,大狗将链子挣断,咬伤了张某。张某随即到卫生防疫站接种了狂犬疫苗,共花费上千元。张某要求王某支付接种狂犬疫苗的费用,王某只同意支付部分费用。张某起诉到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王某支付了张某所花的部分费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大型犬伤人,饲养人王某是否应担责?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某甲男和某乙女为同胞妹所生,他们系表兄妹。1998年10月,甲某与某乙隐瞒亲属关系,在双方父母的促合下,在原籍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半年之后,某甲来新疆打工,认识了某丙未婚女青年,进而与某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并生了一女孩。2004年11月上旬,某乙来新疆发现某甲与某丙的关系,认为他重婚,即诉到法院请求追究某甲与某丙的重婚责任。法院受理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2002年,一审原告金某为一审被告上海某船务工程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2月5日,金某与船务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规定:金某对外负责联系租赁钢管事宜,发生的租赁费等由船务公司支付;金某做好每月报税工作;船务公司每年支付金某劳务费60000元,此款每年年底支付;有效期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等内容。2002年4月至12月期间,船务公司共计支付金某工资7000元。2003年6月18日,金某以要求船务公司支付其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间的劳务费90000元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次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请求不属于该会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金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船务公司支付其劳务费90000元。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便利和调节两国间的相互支付,现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圃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间的一切支付应根据缔约双方政府现行外汇管理法令办理。第二条代表缔约双方各自政府执行本协定的全权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名义开立无息无费、以英镑为记账货币的账户,户名为「南斯拉夫账户」。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开立无息无费、以英  相似文献   

8.
《民主与法制》2008,(9):69-69
任某为成立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通过借用其妻弟袁某的身份证,使袁某成为名义上的股东,并通过借用其80万元客户房款和朋友董某的20万元,注册成立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后将注册资金予以抽逃。但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任某遂产生诈骗之念。他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名义,采取收取客户房款不支付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小保: 2008年8月,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接一工程项目,雇用吕某等人去该工程项目工作。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整个工程施工共支付吕某等人劳动报酬8万元,待工程款付清后予以支付,”后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承建这一工程项目过程中,因撤退部分施工人员,致使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一直未支付工程款。2009年6月,吕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依法判决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8万元。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欠款属实,  相似文献   

10.
[案例]:黄某在某公司上班期间遭遇了工伤事故,后来双方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元。可是,除了一开始支付的5000元外,公司再也没履行赔偿协议。于是,黄某在协议履行期满后1个月内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余下的1万元赔偿款。法庭上,被告以原告未经仲裁程序及仲裁时效已超过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黄某工伤事故赔偿款1万元。  相似文献   

11.
黄冠  容骅 《当代广西》2010,(9):50-50
【案情】陈某和兰桌于1995年相识后同居.至2002年5月24日才办理婚姻登记。婚前,虽然双方相处七年,但是由于彼此性格志趣不投,婚后仍不能和睦相处,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09年8月,陈某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兰某的婚姻关系,兰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同居期间。以兰某名义购买的南宁市新阳路房屋权属争持不下。  相似文献   

12.
[案情]: 2004年11月,蔡某承包某自来水公司的楼顶修缮工程,双方协商约定每人30元计酬,蔡某找了徐某等6人一起干活,禁某与徐某等人商定每人以25元计酬。在劳动过程中,徐某等人的具体工作任务均由禁某安排和监督检查,自来水公司的财务科派人将每天上工的人数均记在蔡某名下。2004年12月底,禁某在公司领取酬金8100元,并按约定的每人25元支付了报酬。2005年1月。徐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被送至医院抢救,花销医疗费5600余元。徐某、蔡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徐某诉至法院,以蔡某与某自来水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2013年2月25日,历时一年多共计四次的开庭审理,上诉又撤诉到“双方庭外和解”的李阳离婚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一审认定李阳有家暴行为。并要求其向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法院准予李阳和妻子李金(Kim)离婚;三个女儿由李金抚养,李阳支付抚养费每人每年10万元至三个女儿18周岁;  相似文献   

14.
不久前,毕业于北京某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的战玉,以新浪网名义实施网上诈骗,伪称将建立一个“超级搜索站”,诱骗各大企业有偿登录。事发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只是近年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事件中的一桩。但发人深思的是,法院是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而不是以网络诈骗罪判刑,因后者无明确法律依据。这说明了网络立法的滞后。  相似文献   

15.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从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都不存在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书面约定。在一方提出或者双方协商同意结束这种劳动合作关系时,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对此应当如何认定,是劳动关系的解除,还是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呢?  相似文献   

16.
我们是经销热水器的公司,刘某是我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去年冬天,热水器供不应求,刘某便以某电器公司的名义购进了一批热水器,销售后获利18万元。我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刘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获利应归我公司。刘某却认为,该批热水器的买卖,是其以某电器公司的名义购买的,并不违法。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交出利润吗?  相似文献   

17.
[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刘男士提出离婚,经咨询,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所以双方没有在法院起诉,而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时共同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元,外欠债务3万元由双方平均负担”。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于离婚后的第3日与另一女士举行了婚礼,张女士经详细打听得知,刘男士与该女士已“交往”多年,从而知道了刘男士与其协议离婚的真正目的,于是找到刘男士,当众撕毁了离婚证,言称此离婚无效,要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相似文献   

18.
最近,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范建培因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罚金,成为江苏省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科以刑法惩罚的第一人。  相似文献   

19.
[案例]2004年2月至10月,农民工吴某在北京某私营作坊主白某处从事石板加工工作。2004年10月末,吴某因事要回四川老家,有部分工资款尚未结清。吴某临走时,白某向其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内容为:“白某欠吴某工资款3000元。双方约定,如果吴某能在2005年3月1日前回白某处继续干活,则立即结清所欠工资;如果吴某不能在2005年3月1日前回白某处继续干活,则该3000元工资不再支付。”2005年4月吴某才回到北京,也没有继续在白某处继续工作。2005年8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给付所欠工资3000元,为此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20.
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6月11日与建设银行某支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建设银行某支行借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5号楼东一整单元商品房抵押给建设银行某支行。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5年3月21日,建设银行某支行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欠其借款135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欠款与欠款利息。法院立案后,建设银行某支行以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据,要求法院查封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某小区5号楼东一整单元商品房。法院经调查查明,该单元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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