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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性诉讼及其类型化研究——以美国、英国、德国为对象的比较法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对示范性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剖析,结合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立法及司法情况,指出示范性诉讼在类型上可分为契约型示范性诉讼、职权型示范性诉讼和混合型示范性诉讼。对三种示范性诉讼的制度特征比较研究结果表明,示范性诉讼契约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合意结果,但存在着一些弊端;法院以职权决定的示范性诉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示范性诉讼契约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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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限制特定人群的诉讼资格,并以诉讼代理制度对之作相应补救。这是诉讼代理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在清朝,这种代理老幼、生监、笃疾等诉讼的人通称为抱告。抱告一方面保全了官员、生监、妇女等人的身份或体面、维持社会风化,避免官员利用权势干预司法;另一方面为老幼、妇女和废疾当事人向官府提供了可能的替代受罚者。抱告制度的关注点在于限制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强化代诉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传统王朝在司法审判方面维持统治秩序的意志贯彻,而对代理诉讼中其它复杂现象轻率简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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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诉讼契约理念日益进入民事诉讼理论中,其中对诉讼契约法律性质的讨论直接关系到诉讼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决定着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因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诉讼契约的概念加以界定,然后将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内涵加以廓清,继而通过分类比较揭示诉讼契约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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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民众的强烈期盼下,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做出司法解释宣布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但是由于其固守传统民事诉讼模式,难以有效地解决人数众多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机制以及德、法两国的团体诉讼的先进经验,改造我国已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以解决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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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公益诉讼的界定 国外对公益诉讼的定义,大致分为如下三类:一类是"公共利益+诉讼".这类公益诉讼概念着重强调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特征,不强调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是否具有利益关联.其突出强调了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特征或公共因素,至于公益诉讼中是否牵涉原告自己的利益,原告能否从公益诉讼中取得金钱或其他经济收益,则不是这类公益诉讼概念关注的重点.第二类是诉讼法上的公益诉讼.这类公益诉讼概念不仅强调公益诉讼的公共性特征,而且特别强调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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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辩护功能弱化的原因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辩护功能弱化的主要原因是诉讼观念滞后于诉讼制度,利用诉讼制度对诉讼文化的反向作用,继续构建和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促进诉讼文化的发展,是提高辩护功能的有效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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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设立送达制度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正常、准时地进行,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民事诉讼中任何一项制度或程序性设计,它不仅要保证公正,而且要讲求效益,即用最小的诉讼成本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因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简化送达程序,节省审判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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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77-81
在经历了从"否定说"到"肯定说"的转变之后,诉讼契约已经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承认诉讼契约已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大势所趋,它不仅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并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还与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解决纠纷的诉讼目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讼法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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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尤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话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职权可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且在实践中早已出现相关案例.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实施现状入手,着重探讨工作实务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受案范围、启动程序、人员配备、诉讼程序等具体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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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诉讼法学的机遇和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入世”既是一个经济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可以预料 ,随着中国“入世” ,相关的诉讼问题会越来越多。中国诉讼制度能否发挥作用 ,往往受到诉讼态度和思想、诉讼观念和意识、诉讼行为和评价以及诉讼信息等因素的影响。世贸组织涵盖了世界上 134个国家和地区 ,其庞杂博深、灵活务实的诉讼制度 ,包涵了来自不同法域的诉讼理念、诉讼规范和诉讼价值、诉讼观念和诉讼意识以及诉讼的思维方式。这些既是诉讼文化的推动力 ,也是中国现代诉讼法制的推动力 ,因而中国“入世”后诸多诉讼问题需要研究。一中国“入世”对诉讼法学来说 ,既是机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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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使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能够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和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其主要作用在于使法院能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护,对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制裁和惩戒,并使之停止侵犯行为。进一步实现彻底的公益诉讼仍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利益代表功能以及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立法机关也应在适当时机,拓展公益诉讼立法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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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实体上有关要件,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生效需具备一定的诉讼法上之要件.诉讼契约在达成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依据实体上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依照诉讼行为瑕疵救济的方式予以救济.基于当事人诉讼上的抗辩,对于诉讼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依照双方约定的有关程序继续进行或者对双方约定的诉讼行为直接予以认可;对于私法性质诉讼契约之违反,法院在审查双方关于实体部分的合意是否合理履行基础上判定该违反行为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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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3):84-92
由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功能,我国法律监督长期被当作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制度变成了诉讼制度。这一错位不仅未能忠实体现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的国家职能,而且导致法律监督权威的严重缺失。中国检察制度改革必须跳出诉讼监督的传统和习惯,以法律监督为核心重新构建法律监督制度。因此,要正确解决法律监督作为国家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关系问题,处理好一般监督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和其他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