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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1996年6月28日向某市工商银行牡丹卡部申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并分别于1998年7月29日、7月31日、8月3日、8月20日四次从工商银行ATM柜员机上透支3600元。1998年8月24日,王某经牡丹卡部授权,又透支3万元,牡丹卡部同意王某可以透支一个月。王某透支后,未按规定时间归还本息,某市工商银行牡丹卡部于1999年2月4日、5月27日、8月17日以及2000年7月4日四次向王某发出《追讨透支贷款通知书》,告知王某的行为已超出了善意透支的范围,造成恶意透支,应尽快归还透支本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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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40-44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应将以虚假申办材料从银行骗领到信用卡的持卡人列为此类犯罪的主体。对侦查对象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侦查工作应围绕查明其恶意透支犯罪事实和获取其恶意透支犯罪证据展开。对侦查对象不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应根据对骗领信用卡人骗领时留存的各种书面材料的分析发现线索 ,及时向有关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以查明透支者的真实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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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之以往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新的不法态势.即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案例:妹妹办卡,哥哥使用并恶意透支;父母办卡,子女使用并恶意透支;行为人从多名朋友手中借其信用卡使用并恶意透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的范围,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争议。本文将在现有争议的基础上,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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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满炫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4):86-90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行为方式有四种 ,即使用伪造信用卡 ,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可将信用卡拒付行为纳为信用卡诈骗的第五种法定行为方式。注意对信用卡诈骗法定行为方式的认定 ,防止混淆恶意透支和善意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实践中 ,对于骗领信用卡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 ;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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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信用卡的持卡人与用卡人须为同一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的情形。当持卡人与用卡人具有恶意透支的共同犯意,两者可以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当持卡人有犯意而用卡人无犯意,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当持卡人无犯意而用卡人有犯意,用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可能另行成立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罪适用必须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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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和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从 1979年传入中国,至今虽然只有 20余年的时间,但发展势头迅猛。目前,我国各类银行信用卡已达两亿张,年交易额超过万亿元。伴随着信用卡市场的蓬勃发展,各类信用卡犯罪也日益猖獗,其中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诈骗银行资金表现得尤为突出。恶意透支造成了银行资金的巨额损失,严重阻碍信用卡的推广使用,所以,预防和打击恶意透支,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银行资金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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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3-16
从信用卡透支行为的法定形态说起,又从刑法第196条的文字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犯罪构成理论诸方面,论证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坚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定罪原则;再从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讲起,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错判案例,提出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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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予以明文规定的构成要素,由此,该主观要素成为需要予以明确证明的主观违法要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沿袭以往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是构成犯罪的两个相互并列且缺一不可的必要要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实际上是一种事实推定,应当避免落入客观归责的窠臼,允许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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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广西》2017,(8)
<正>李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多年来一直透支消费,共计透支48.8万余元且拒不归还。最近,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1年11月1日,李某以自家住房和小轿车为担保,在岑溪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白金级的大额度信用卡。此后,李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到岑溪市某家电公司、某副食商店等多处刷卡套取现金。至2012年年底,李某在上述地点共套取现金50万余元。套现之后,李某用到手的现金投资水产养殖。考虑到养殖行业周期长、收益慢,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李某特地向发卡行申请了分期付款,并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从2013年起,李某没有再偿还信用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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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使用信用卡透支超过了还款期限,持卡者将面临着巨额的复利(利滚利)和滞纳金处罚,南京市民王朝(化名)就是其中一位。两年前,他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为此,他被银行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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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信用卡消费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随之而采的问题是大学生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日益增多.因此,大学生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也引起了各高校的重视,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成为各高校研究的热点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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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信用卡消费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大学生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日益增多。因此,大学生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也引起了各高校的重视,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成为各高校研究的热点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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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台湾居民恶意透支我国大陆信用卡后逃回台湾的案件呈日趋增多的势头,然而由于两岸刑事法律规范对此行为规定存在差异,台湾地区并未将此类行为界定为犯罪,由此给大陆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造成极大困扰。因此,只有建构台湾籍大陆银行信用卡持有人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防控机制,才能有效遏制这一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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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9(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