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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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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变造票据罪的罪过认定 一般认为,伪造票据罪、变造票据罪,其罪过是直接故意.关于本罪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目的作为条件,目前刑法学界并无争议,具有争议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该以行为人行使伪造的或者变造的票据为目的;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本罪应当以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②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本罪必须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是从本罪实质内容看,"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应是本罪主观故意内容之一,认定本罪的罪过是直接故意,根据也在于此.从实际看,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票据后,或者出售转让,或者直接使用,目的都是在于牟取非法利益.所谓"行使"本意是指使用,如果强调以行使为目的,则不能概括行为人伪造和变造票据的行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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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并发时的罪数如何认定和处罚,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这实际上不仅仅是处罚原则的选择问题,更是一个罪数形态的判断问题。渎职罪的罪状中,有的包含徇私,有的把徇私作为加重处罚条件,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渎职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来分析其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在徇私作为渎职罪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或者加重处罚条件时,行为人因收受贿赂而渎职犯罪的,是法条竞合,采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在因受贿而渎职犯罪,而渎职罪犯罪构成中没有徇私要件时,构成实质的数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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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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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兼论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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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形式类似,存在两种行为模式,致使罪过形式学说纷争。但故意与过失的罪过形式存在位阶关系,适用该位阶关系厘清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降格评价澄清罪过争议,依照同类法益确定罪名适用标准,组合行为标准说与结果标准说建构双层罪过论,以定罪要素和量刑要素决定意欲要素,厘清本罪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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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又实施刑法第399条以外渎职犯罪的,是以一罪还是数罪处断,历来存在极大的争议。从严密法网的立场出发进行解释,则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构成要件,且其含义需严格限制,即对财物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认识;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中的徇私系犯罪动机,行为人有徇私之行为不在渎职罪评价范围之内,如构成犯罪的可由其他刑法条款进行评价;受贿罪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之间不存在想像竞合或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受贿又渎职的不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属于实质数罪;刑法第399条第4款从一重罪处断规定是特别规定,对其他受贿又渎职的行为不能适用,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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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比较复杂,包括过失、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应该说是立法上的不足;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本罪为情节犯,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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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费征收渎职罪,顾名思义,就是有关公务人员在税费征收方面的渎职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税费征收渎职罪这个罪名,有的只是类罪“渎职罪”(第9章)、细种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以及泛种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1〕本文也只待之以“子级罪群”,上属渎职类罪中的税费渎职罪群,下辖种罪起码应当包括不征、少征税费罪和擅征、多征税费罪。〔2〕 一、立法反思 我国现行刑法渎职罪章在立法技术处理上,采用的是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法,即:在该章的头一条(第397条)对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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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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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近年来,渎职案件呈现逐年增长趋势,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也不断加大了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力度。因此,研究渎职罪主体,对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渎职罪及主体的概括《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碍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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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立法上存在前后矛盾和刑法理论界各执一词,导致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有作一罪论处的,也有作数罪并罚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本文认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行为人渎职而同时又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实施了二个犯罪行为,构成实质的二罪,且二罪间不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关系,同时牵连犯也不能全面评价该类犯罪。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符合罪数理论的主张和刑法的基本规定,也是我国当前打击腐败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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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争议较多,依照不同的罪过理论,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并存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过失说强调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并存罪过说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不应被提倡,罪过形式应是以对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为一般的判定标准.将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既是遵从刑法条文和解释性文件的逻辑内涵,又充分体现了本罪所包含的传染病防治秩序、公共安全、个人人身权益等多重法益,并与立法上所配置的法定刑幅度相适应,是自觉遵循罪刑均衡的必然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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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正确理解和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司法至关重要。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规定在适用时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及受贿罪等法条易产生竞合,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方面应将罪名根据故意、过失予以分立。此外,应予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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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实现并非其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的载体为追逐竞驶行为或醉酒驾驶行为自身。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的实现是构成要件要素,危险与行为分离,其载体为刑法保护的具体人或物。因罪过是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与所持的态度,故在没有罪过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就意味着对与行为相伴随的抽象危险的希望或放任,动机可能是从抽象危险中寻求刺激或为了某一目的而放任抽象危险的发生等。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的情况下,本罪的罪过只能是故意。法定刑的高低并不必然决定罪过的性质,法定刑的轻重还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关。罪过也不能仅从社会意义与便于司法操作的角度认定。对危险驾驶罪的体系性考察,应结合社会现实从刑法规范动态不平衡、相互协调的角度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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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在法学理论研究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立法理论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明确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罪过形式的规定,通过修正案、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的细化从而减少在生产、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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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反向考察,其主观罪过的类型不应包括犯罪过失。从文义分析、立法溯源和整体理解等角度全面审视"应知"的规范含义,其应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认识状态。总体观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只能是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