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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陈金钊 《法学论坛》2001,16(4):5-13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体在法制(治)观念上有四大转变,这就是:革命法制观、“大民主”法制观、制约法制观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观。这四种法制(治)观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党的领导集体对法制(治)的不同看法。我们欣喜地看到,法治日益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可以相信,社会主义法制(治)将越来越完善。  相似文献   

2.
张立 《法制与社会》2012,(4):140-141
本文认为“依法治党”所依之“法”是一个包括三个层次的复杂概念,即国家宪法和法律、党法党规、法治精神.“依法治党”如何去“治”也应该在三个层次上铺开,即进一步完善党规党法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进一步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大力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最后,树立法的权威、依法执政、充分发挥党员及领导干部遵法守法的模范带头作用,是依法治党的主体应该着重关注的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梁平 《法学论坛》2024,(1):74-81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了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的基本命题。从理论上阐释新时代法治型国家治理,应当立足于主体、价值、规范等三个基本维度,遵循“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到国家治理多元实践主体,坚持制度之治、人民立场、良法善治的判断标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构建多元融合、契合地方的国家治理规范体系,以法治为依托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4.
<正> 一、“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对立论”的由来在我国,对先秦儒法两家法律观的研究和评价,有一种影响颇大、流传极广的观点,即“儒家人治法家法治对立论”。人治和法治并不是中国法律史上固有的概念,而是随着近代的“西学东渐”之风,由我国资产阶级学者从西方引进的。最先将人治和法治用到先秦儒法两家头上去的,要推梁启超。他在一九二二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称儒家为“人治主义”、“德治主义”、“礼治主义”,称法家为“物治主义”或“法治主义”,以及“术治主义”和“势治主义”。  相似文献   

5.
在西方,“法治”意味着“多数人之治”(民主),“人治”则意味着“少数人之治”。但在我国古代的“法治”观念里并无此义。却认为法为道之用,因而在法治国家里执政者就是“执道者”。所以只有知道、行道者的“君子”才能承担这一神圣任务。而“君子”在社会里却是少数。所以,“法治国家”并不意味着“多数人之治”,而是“君子之治”。这一“法治”怎么评价?想就此谈点浅见,并与西方的“法治”观念作一比较。  相似文献   

6.
<正> 先秦法家管仲、慎到、申不害、尹文子、商鞅、韩非等人,只说过“唯治为法”、“以法治国”等话,并没有用过“法治”这个概念。他们有时虽然也把“法”和“治”连在一起用,但表达的只是用“法”来“治”理国家的意思,而不具有“法治”概念的涵义。首倡法家“法治”说的,是梁启超先生。后来有些学者也讲过法家是搞“法治”的,但寻根溯源,都源于梁启超先生。  相似文献   

7.
孙文恺 《北方法学》2009,3(1):153-160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治理论经历了“法治”与“人治”之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三个大的阶段。我国的法治理论有着鲜明的特色,即具备了满足中国的法治现实之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政府和学界的良性互动、借鉴西方国家的法治理论、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以及理论界主体的回归等特征。这些特征又将把法治理论研究导向注重法治实践的具体方式和路径、关注中国的传统与现实等方向上。  相似文献   

8.
我们认为把先秦儒、法两家的根本分歧,简单地归结为“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是不对的,不符合他们本来的观点。有的同志为了论证“法治”与“人治”是相互对立的,特把“人治”解释为“靠掌权者个人意志来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治理国家”,而把“法治”说成是用体现整个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相似文献   

9.
<正> 无产阶级治理国家是搞“人治”还是搞“法治”?我认为,既不是搞“人治”,也不是搞“法治”,而是要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人治”和“法治”,这是人们对儒、法两家的政治主张  相似文献   

10.
中国法治模式的选择——兼评一种法治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法学界在多年的论争中达成一种共识:法治是时代的必然选择,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的建立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使命。但是,在当代中国法治模式的选择中,法学界则众说不一,其中有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法治观———“法治和德治统一”观颇耐人寻味。从表层粗略来看,...  相似文献   

11.
王慧 《河北法学》2007,25(12):117-120
在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各国及国际公约公认的首要原则.但在理论上及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有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其中包括要求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当事人通过改变或创设连结点的方式以使其合同表面符合有"实际联系"的要求,被认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对此问题的澄清有利于正确认识国际私法各种制度存在的价值.通过分析得出,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自由,就等于接受了当事人有权规避某一国法律的事实.当事人规避"实际联系"并未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正当利益.国际私法不能用"实际联系"来限制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  相似文献   

12.
国内很多权威的法学著作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这是不符合当代英美法事实的,因为当下它们也存在这种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其实可以从三个层次的标准来判断,而且可以把判断标准分为强标准、弱标准。如果同时存在公法元素与私法元素则不宜像德国一样全部定性为公法而宜根据矛盾的主要方面来决定矛盾的性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同于传统市场供给机制也不同于政府直接供给机制,其中政府、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之间三维关系的公法、私法性质并不明显,应根据三个层次标准系统甄别定性。  相似文献   

13.
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其所适用的法律决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时所采取的标准亦有所区别.从新加坡有关仲裁协议的成文法规范出发,结合新加坡法院就仲裁协议法律效力争议所作的判例,在研究新加坡法院对“病理性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时所采取的基本原则后,认为新加坡法律具有“亲仲裁”特性.这是新加坡在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海事仲裁领域取得令人瞩目发展成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4.
王丹红 《法律科学》2006,24(3):158-164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当代世界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日本行政诉讼法》是典型的诉讼类型法定化形态,它以诉讼类型为纲,以不同类型的诉讼规则程序为目构建行政诉讼法的结构体系,便于以所有诉讼类型的有机整合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较好地设置不同诉讼类型有所区别的诉讼规则程序。这种立法技术虽然有利有弊,一些国家在采用诉讼类型法定化后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争论,但它仍然有其合理性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人格"问题在法学与法律上都是个众说纷纭的概念,由此也引起学界对其意义、范围以及与其它概念相区别的争论。诸如"人格的概念在法律上是否必需?","人格概念是否仅存在于私法制度之中?","人格"的概念是否与"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的内涵相同?……等等,都常常引起人们的关注。作为法学、法律上的一个基础概念,人格有其存在的特殊意义,它既在私法上成为法律主体建构的基石,也在公法上为人的平等提供了依据。同时,人格既不等同于法律主体,也不类似于权利能力,而是法学、法律上具有独特内涵的专门范畴。  相似文献   

16.
罗时贵 《北方法学》2012,6(3):115-124
法律资格纷争成为英美法理学传统的一道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法学流派。从法的合法性判准的不同模式出发,证立整全性不仅可以进入法的合法性判准的行列,而且必然成为当下法的合法性判准的最佳选择。这一必然的最佳选择基于整全性在理论上符合法律的终极目的,即最高指令——人类"善"的生活,在法律实践中实现了平等尊重和普遍的人文关怀,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理想型的法律。如果这一论证结论确实可行,那么,我们就可以超越哈特与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之争,终结和平息不同法学流派对法律资格的纷争。对于法律资格的回答将聚焦于法的合法性和整全性的关联考察,其对法理学的重述将开辟新的理论疆场。  相似文献   

17.
法律发展与法律知识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涛 《法律科学》2008,26(4):11-22
法律发展首先必须面对合法化与价值诉求问题,而这一切又无不与作为基础的法律主体的知识立场密切相关。如何谋求“法律知识化”、话语合法化以及法律主体的价值立场的有效运作,是法律文明、有效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法律发展话语摒弃规则主义弊端制约而建构自我所不可回避的挑战。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现代法治的确立与以理性化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化过程密不可分,法律知识化由知识对法律的关系提升、扩展为一种法律观,再由一种法律观落实为一种价值观、方法论,并由此引导法律主体追求和建设一种新的法律文明。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知识化”使法治成为近代法律发展的本质性,把知识化原则导入法律发展领域,从而实现了法律发展的革命性变革。  相似文献   

18.
普法、法盲与法治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历史传统和现实条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特点。中国已经从“变法型”法治阶段进入“普法型”法治阶段 ,中国法治的基本问题已经从“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问题变为“送法下乡”的问题 ,普法及法治不是民众与国家权力之间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它必须走群众路线 ,必须尊重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及能动作用。为此 ,必须反对脱离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和法治精英主义 ,同时需要一种全新的法理学。  相似文献   

19.
赵信会 《证据科学》2009,17(6):689-699
作为对法定证据制度之辩证否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其根本要求是法律对证明力不做具体规定.而交由裁判者自主裁量。在证据能力方面两大法系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做法,其中英美法系采取的是证明力的自由评价与证据能力的法定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均采取自由评价制度。两大法系在证据能力方面的不同态度。使自由心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受诉讼价值目标、审判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我国自由心证的技术建构应当选择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0.
Courses in government represent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the curriculum in the system of legal education in various countries. In bourgeois states, it is usually only the public (constitutional) law of their own country and so-called "political science," often amounting to several years in the curriculum (as in Canada, Ethiopia, etc.), that are studied as general disciplines. The object of political science includes, specifically,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s of the world (sometimes a number of subdisciplines are combined with constitutional law to comprise a general discipline — constitutional law and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s is the case in France, for example); but, basically, "political science" goes far beyond the confines of the study of government. In the bourgeois countries, the other subjects in the field of government are handled as special or elective courses, but their scope is very limited. Legal education as such, in the system of training personnel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s limited essentially to the study of legal institutions. Hig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departments of political science are used in the USA, England, France,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Italy, India, etc., to train higher and middle-rank official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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