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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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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对刑事案件量激增的社会现实,为实现案件的有效分流,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轻微犯罪切实贯彻宽缓刑事政策,浙江省绍兴市基层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罪轻案程序改革,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构建独立的中国式认罪协商制度,必须修改《刑事诉讼法》,建立全面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明确适用认罪协商案件的范围,赋予认罪协商以明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基础,以诉讼程序简化为特征,其正当性取决于认罪是否具有自愿性和真实性.然而现阶段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面临着较高的非自愿认罪风险和虚假认罪风险.导致非自愿认罪风险存在的原因包括非法侦查讯问行为的存在、律师帮助权的缺位和证据先悉权的缺陷等;导致虚假认罪风险存在的原因则包括被追诉人的主观原因、审讯策略和技术的运用、无罪判决率畸低、无效的律师帮助等.欲有效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需要在审前阶段确立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建立律师有效帮助机制、保障认罪前的证据先悉权,也需要在审判阶段建立专门的认罪审查程序、确立判决前的反悔机制以及完善上诉制度.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等刑事政策演变而来,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和程序设计,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包括:改革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文件的制定范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应当”型的法定情节,构建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认罪认罚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选择权,对选择或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规定对其减少基准刑的幅度等.  相似文献   

4.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并在其同意的前提下签署具结书,这是"认罚"的必然要求,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程序保证,也是落实控辩平等原则的重要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了控辩协商,但该种协商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又具有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尤其应正确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认罪作为一种具有程序意义的法律行为,可以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合理构建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有利于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大价值目标的实现。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被告人认罪处理程序的现状,然后针对被告人认罪程序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台湾地区在接受"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后,又于2004年4月引进了刑事协商程序。大陆地区当前试点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协商程序在适用范围、当事人权利保障及具体程序运作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刑事协商程序有可借鉴之处,但更要总结其经验教训。为避免出现理论根基不稳、实践效果不彰的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充分调动控辩双方积极性、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审查、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相似文献   

7.
讯问中的高认罪率是封闭空间下长时间讯问的结果。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追求反映了在客观证据获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侦查对讯问的依赖。讯问制度的改革从中短期考虑,应当平衡讯问查证功能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从长期来考虑,应当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前提之下开展讯问。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顶层设计和制度推进的关键在于让一线办案人员有现实选择的标准和可供切实操作的程序指引。不能将认罪认罚概括为一个原则或制度名称,将其简单地糅合到既有的程序当中去。相较于已有的规定和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应着重强调其特质性内容并一以贯之地进行技术规则的补充完善,一方面应按照认罪与不认罪进行程序区分,另一方面在整体设计上应体现程序的逐渐简化内容,从而使繁简分离于具体程序的选择和运行中。中国式认罪认罚的构建要注意制度背景差异和实践运行效果要求,同时要避免可能产生的程序疏漏,在律师实质辩护的制度保障下,真正实现其繁简分流的价值取向与立法任务。  相似文献   

9.
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都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规定了特殊的处理程序。这些国家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在具有简化诉讼程序、强调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等共同特征的同时,在适用的案件范围和被告人认罪的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于2003年确立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但我国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在程序保障、适用范围等方面尚需要继续研究。  相似文献   

10.
认罪案件办理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是他们对所指控之罪的承认。它可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认罪是一种法律行为,可引起某种特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改变或终结;从实体法意义上看,认罪可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被减轻或免除。我国认罪案件办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该机制的独立价值未得到充分彰显;司法实务部门对该机制的探索性实践有违法之嫌;程序设计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影响了该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难以保证认罪的自愿性。对我国认罪案件办理机制的完善,应从确认机制、快速办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弹劾机制等4个方面进行体系性的思考和安排。  相似文献   

11.
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永忠 《当代法学》2016,(6):129-13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引导、保障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予以从宽处理、处罚的由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诉讼程序组成的集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间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实然需要与应然要求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辩诉交易,后者只是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不可能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提并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适用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权力主导的程序加速机制。国家权力对诉讼进程的强力主导、强调被追诉人的悔过态度和强调以公权力保障查明事实真相,使其根本上有别于辩诉交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办案效率的提升,有两条主要路径。一是单位工作量的压缩。提高诉讼效率应通过简化程序环节、压缩单位案件工作量来实现,而不应单纯压缩诉讼时间;二是降低部分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坚守“排除合理怀疑”主观标准的同时,降低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性要求;对其他案件,应坚守通用的证明标准,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实际把握可能会有所降低。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在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及恢复性司法等不同的论域中具有不同的理论意涵,具体而言,可区分为四种不同类型的认罪认罚从宽,分别为:刑事实体法层面的认罪答辩、程序简约化层面的认罪答辩、作为证据补强的认罪答辩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刑事和解.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事实上将"认罪"作为程序繁简分流的唯一关键要素,而未区分程序面向的认罪认罚从宽和实体面向的认罪认罚从宽.这导致立法、理论与实践出现了不同维度的混同.实践表明,程序面向的认罪认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体面向的认罪认罚作为程序机制意义不大,协商性司法是重要的繁简分流程序机制,但并非唯一,可考虑设立更多类型的特殊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吉喜 《时代法学》2009,7(3):24-32
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都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规定了特殊的处理程序。这些国家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在具有简化诉讼程序、强调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等共同特征的同时,在适用的案件范围和被告人认罪的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于2003年确立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处理程序。我国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在程序保障、适用范围等方面尚需要继续研究。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表明,认罪轻微刑事案件占较大比例。如何建立规范而简便的认罪案件程序,需明确"认罪"的涵义,并结合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分别在侦查阶段、公诉环节和审判程序中进行合理分流,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分流模式,力求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和谐司法。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17,(5):89-96
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乃至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也将其纳入改革范围。目前认罪认罚的价值依附于刑事简易程序存在,在制度层面表现出"权力-权利"配置的不均衡性,司法权优于被告人的利益诉求;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被告人对程序的启动、进行及结果影响力有限,无法充分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矫正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构性失衡,应当把视线从单纯的追求司法效率转向关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为制度搭建寻找正当性基础。以侦查阶段为起点,将认罪认罚作为刑事案件分流的初始条件,在目前的刑事程序框架内,将已有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整合,构建繁简有别、层次清晰且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为基本框架,构建全面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体系,奠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的基石,主要内容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构建相对合理的控辩审诉讼结构,保障平等抗辩权以及保障利益获得权在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对于刑事司法权力之再配置和相应司法模式转型具有现实意义。当前,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主要存在认识、制度和操作三大难题,亟须解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刑事案件可不限于轻微刑事案件,但协商范围应限于量刑、涉案财物的处理等。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引入公益值班律师、被害人等多方参与机制。同时,应增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司法效力,并适当扩充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以此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20,(6):119-125
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建构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制度目的和立法意图的有效保障。律师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成员,拥有多重复合的角色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促进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明者,案件的实质参与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监督者,该角色对制度的适用、推广、落实起着积极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参与的功能价值主要表现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保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根本需要,优化刑诉结构,构建平衡诉讼生态的重要举措。制度运行中,律师对自身介入的时间点,阅卷、会见等权利的享有和实现,量刑建议的有效参与以及责任承担等事项存在困惑或者欲而不能的情形。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实质参与机制,保障律师的实质参与度、排除律师无责的可能,构建量刑协商程序的主动实质参与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以实现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从宽的合法性、正当性。  相似文献   

19.
认罪后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与辩诉交易的协调与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姚莉 《法学》2002,(12)
辩诉交易以被告人完全认罪为基础,完全省略了庭审程序,是非对抗的速决程序;简易程序并非必须以被告人完全认罪为基础,是存在控辩双方的对抗的速决程序。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置问罪程序。立法上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不宜做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20.
“两高一司”以《意见》的形式颁布实施了普通程序简易审。被告人认罪作为这个程序的适用前提而显得格外曙目,本文试图通过对简易审中认罪及其相关问题的具体分析,说明该认罪的程序价值和独有特征,并对其疏漏的地方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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