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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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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春 《江淮法治》2007,(3X):28-28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 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厂家需付进场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元旦前夕,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酒楼收取“开瓶费”违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即联合谢绝“自带酒水”;消费者协会斥之为“霸王条款”,而烹饪协会则主张企业可自主定价……如此碰撞,近年来几乎每隔几个月就会集中“爆发”一次。就这样,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演变为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酒店到底可不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刚刚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草案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省烹饪协会的人士说,为防止我省餐饮业无序竞争,《办法》中将有一些具体细则加以约束,肯定会对餐饮业有压力,也一定会有效果!我们愿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一种有情有义有利、同心同德同赢的和谐有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毛剑 《法庭内外》2006,(11):31-33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6.
自带酒水到酒楼吃饭,结账时两百多元餐费里竟含百元酒水“开瓶费”。争论无果后,消费者愤而到法院起诉,质疑这一行业潜规则,舆论声讨也一浪高过一浪。前不久,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开瓶费属不当得利,酒楼应当返还。酒楼不服提起上诉,餐饮同业也竞相声援。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一时间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支持和反对者各持己见。在这种关注的背后,我们欣喜地看到大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  相似文献   

7.
各地动态     
(2007.1.21—2007.2.20)贵州立法叫停开瓶费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相似文献   

8.
石子河 《江淮法治》2009,(13):54-54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修订通过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昧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河南省的做法,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本期“一家之言”就此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9.
巢江淮 《政府法制》2009,(13):26-26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相似文献   

10.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的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而火锅店却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方案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洒水进入餐厅享用,但企业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由于四川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1.
肖宏 《中国律师》2005,(6):72-73
2004年4月24日晚,姜先生与几位老友到“红天鹅”火锅聚会,特带一瓶“五粮液”酒助兴。但结账时,店方称姜先生自带酒水,收了100元“开瓶费”(酒水服务费),因为店内墙上的告示明确告知自带酒水要收酒水服务费。但姜先生认为,告示不起眼,根本没看见,而且自带五粮液进入店中饮用,店方服务员有目共睹,但没有阻止或声明要收服务费,只是在纠纷发生后才把收银台处一张不起眼的告示指给自己看。争执一番后,姜先生还是付了100元酒水服务费。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策略和营销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菜肴与酒…  相似文献   

12.
毛剑 《政府法制》2006,(12):21-23
2006年3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开瓶费”案。消费者冯小红因“仅仅只自带4瓶白酒就被强制加收了320元开瓶费”,一怒之下将重庆孔亮火锅春江花月店告上法庭。四川省消协负责人对此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属于“消费歧视”的强制消费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而火锅店称店方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有明确规定。由于四川省餐饮协会制定的行规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这起案件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  相似文献   

13.
杨涛 《法庭内外》2007,(8):54-54
广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又出现了重大变化。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以酒楼没有“明示”为理由判决消费者胜诉。这意味着,前不久,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开瓶费之争,仍属尘埃未定(6月27日《京华时报》)。  相似文献   

14.
立法叫停开瓶费的深层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相似文献   

15.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6.
王聃 《江淮法治》2014,(17):37-37
日前,四川省首例因收取“开瓶费”“包间费”而起诉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当庭判决餐厅退还开瓶费、包间费共80元。法庭宣判,消费者与餐厅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有关开瓶费部分的约定无效,并因为被告收取原告包间费时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故判决餐厅应退还消费者包间费和开瓶费。  相似文献   

17.
2006年12月21日,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在海淀区法院开庭,法院一审判决“开瓶费”属不当得利,涉案酒店全额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在法庭之外,判决并没有使“开瓶费”止息纷争,而是激起更大范围的争执。  相似文献   

18.
黑龙江尚志市某消费者在某酒店用餐时消费了自带的酒水和饮料等,买单时被酒店罚款200元,因为店内挂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违者罚款”。消费者就此告上了法院。关于酒店是否有权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争议由来已久,2002年5月1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正式开始实施了其制定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gt;,将这一争论推向了高潮(因规范第29条明确规定了“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相似文献   

19.
柯旭 《法制与社会》2011,(13):53-54
允许“自带酒水”还是拒绝“自带酒水”,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少困惑。应当运用立法的方法正确地配置权利来解决这一问题。对法律不同的权利配置可能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导致不同的价值选择。消费者拥有自带酒水权的配置方式,才能最大程度促进效率和公平。法律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这一点。  相似文献   

20.
饭店与消费者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争论愈演愈烈,本文从两个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案例入手,简单分析了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着重从权利体系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消费者、商家分别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条件,通过上述的分析,使双方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更加清晰和明确,十分有助于这一问题的彻底解决,进而使得消费者和商家的紧张关系得到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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