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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住宅自由权是与生存权直接有关的私人领地,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法治社会国家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保护的最高程度就是: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个城堡。依法保护公民的住宅自由权不受侵犯,体现了以人为本、对人的关怀,住宅自由权承载了更多的人文意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刑事自诉程序,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常被搁浅,公安机关和法院往往相互推委,对于侵犯公民住宅自由权的案件往往不了了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切实保护公民住宅自由权是本文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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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认识存在分歧,基本观点为“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和“公民住宅的安宁权”。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存在一定的欠缺。而日本采用的是“居住权说”,笔者认为其有可取之处。“居住权说”既可以克服我国刑法理论界三种基本观点的不足,符合人权保护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又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也符合认识规律,因此对该理论可以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3.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自由权性质和社会权性质的宪法权利属性。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要求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加强受教育权被侵害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4.
《宪法》第37条和39条分别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从第119条到第123条用了五个条文规定搜查的具体程序.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搜查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搜查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搜查权力集中在侦查机关手中,因此我国的搜查制度还具有实际权力的集中性特征.本文对我国搜查制度在程序规则和司法救济制度两方面的不完善之处略陈浅见. 相似文献
5.
“村民守则”对村民上访进行限制,侵犯村民的信访权利。为了保护公民信访权利,应明确信访权的权利属性。信访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救济性和私益性。《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信访权的保护,并有宪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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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及追诉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必须受到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法益是住宅安宁权。理论上可以将“侵入”行为分为两种: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强行进入他人的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他退出时拒不退出的。作者认为,在我国今后的刑事立法中,应当将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与不退出他人住宅分别加以规定;应当将非法侵入住宅罪列入亲告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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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宪法条约》第二部分的《欧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以人为本而非以权利为中心,将自由权与社会权统一于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团结诸项价值之下,赋予包括社会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以司法救济的完全权利品格,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权利进步,不仅为我国公民社会权救济提供了可参照的蓝本,也为行政诉讼扩大受案范围提供了良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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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世纪开始,丈夫的生育权之诉案件上一直存在两种正相反对的判决,理论上对丈夫有无生育权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生育权分积极与消极两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消极意义上的"不生育自由权",这是对抗丈夫的私法意义上的权利。《计生法》规定的是公民对抗国家的、公法意义上权利。在法律上,我国的丈夫只具有对抗国家的公法意义上的生育权,不具备对抗妻子的私法意义上的生育权。《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隐含了对妻子"不生育自由权"的否定,不合法且对妇女权益构成了损害,也违反当今国际潮流,建议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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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三种形态:第一形态以“国家行政权——公民自由权”为主轴。第二形态以“自由权和社会权——国家行政权”为主轴。第三形态以“自由权和社会权——公共行政权”为主轴。形态的变化揭示了我国行政法通过权利保护范围与权力主体结构的交替延展得以进化的规律。从阶段上讲,现代行政法在我国已经完成了从第一形态到第二形态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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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救济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商业秘密遭遇侵害时,权力人可以寻求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当前,行政救济方面存在多头执法、执法效率低下和行政干预突出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商业秘密相关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程序;加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裁决的力度;建立司法协助行政执法的制度;提高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级别管辖;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等措施来提高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救济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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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中行政权力定位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特别是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政许可法》将商事登记规定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折衷审查制,问题随之产生:将商事登记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表明,在商事登记领域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带有较强的行政权力介入色彩,但形式审查制又代表国家行政权力在登记审查方面的消极态度,是商事登记领域行政权力弱化的表现,这种并不是很和谐的权力定位一方面彰显了传统的行政权力无限膨胀的习惯,另一方面又对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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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是侵权法中的基本矛盾,也是侵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均体现了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思想。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总体上也体现了这一平衡思想,但由于负担了超出其功能范围的社会救济职能,其在个别制度的设计上仍有违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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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诉讼法必须发展和改革。当前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权利救济不足、诉讼成本偏高、司法功能错位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应当从确保权利救济的有效性、降低行政诉讼成本、强化行政诉讼的解纷功能、促进诉讼效果最大化、防止行政审判权的怠用和滥用、提升行政诉讼法科学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修改。 相似文献
15.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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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53-56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全面构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完法地位;在环境立法中系统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公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环境法和行政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私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民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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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请求权根源于并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但具备独立实体权利的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或回复基础性公法权利不受干扰状态的干扰防御请求权和作为受益权核心内容的给付请求权是公法请求权的两种典型形态。公法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对公法请求权的全面保护,方可实现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全面保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革新措施促进公法请求权的行政法制保护,以提升公法权利的行政法保障水平:一方面,行政立法应当树立对公法请求权予以直接立法确认的理念;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促进公法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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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信息获取权——以英美为比较法基础的概念界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情权与信息获取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有被混淆的倾向。以英美为基础的比较法视野看,两者在逻辑结构、规范表述和制度印证层面,都有着不同的特质。这对概念的界分,已然构成其信息自由立法理念的奠基。以此来反思概念混淆对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规范结构、立法理念和制度建构中的可能影响。并以概念界分为契机,指向未来更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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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人们对信赖保护的认识已经提到了一定的高度 ,将信赖保护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之中已基本上形成共识。但信赖保护究竟是作为具体法律规则的立法还是作法律原则的立法 ,甚至能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信赖保护仅仅是实体性保护 ,还是包括程序性保护 ?在构成要件上 ,是否需要与公共利益相权衡 ?在保护请求权上是否需要设定时效 ?等等 ,这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引起足够重视并得到妥善解决 ,以让信赖保护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