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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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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相似文献   

2.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  相似文献   

3.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虽然从结果上看都是没有发生犯罪的危害结果,但犯罪分子对于犯罪的主观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意义重大。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4.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两者的界限,掌握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共同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其不同点表现在:1.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既遂以前,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来遂;而犯罪中止则发生于犯罪结果之前整个的犯罪过程  相似文献   

5.
韩哲  张津 《中国检察官》2012,(24):49-51
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相似文献   

6.
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中止,肯定论者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按照一罪中止处理,或者按照另一罪的既遂处理。而对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应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7.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即成立犯罪中止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然而,何谓自动?却是众说纷经,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争,①至今尚无普遍接受的标准。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追根溯源,回到各国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立法规定中,或许可以探寻出两者不同的“法的性格”,即本质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但值得一提的是,美…  相似文献   

8.
对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些争论,本文结合实际,从具体的案情出发,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9.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之间极易混淆,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两类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中的两个概念,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而能够正确地定罪和量刑,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停止犯罪行为,或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表明行为人不仅在主观上放弃了犯罪意图,而且客观上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积极实施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因此,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意味着: 1.行为人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前提条件。只要行为人自己确信有条件将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犯罪,或者客观上确实存  相似文献   

11.
<正> 行为人自动放弃可能重复实施的侵害,是否犯罪中止?这是个争论已久的问题。许多人认为,这种情况不是犯罪中止,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而,只能是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所引证的案例几乎是一致的,即在杀人犯罪中,犯罪分子向被害人开枪射击,第一枪未打中,完全有条件再开第二枪、第三枪,但他不再继续射击,停止了侵害,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并指出,在此案中,行为人开枪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  相似文献   

12.
海峡两岸犯罪中止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犯罪形态。在其它三种放意犯罪停止形态中,行为人的行为或是因意外障碍而停止下来,或是得以贯彻到犯罪完成。但其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都未发生转变,行为的不同停止形态只是表现了行为人主观犯意发展进行的不同程度。犯罪中止的特殊性在于其停止的原因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这种形态中,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决定了行为的停止状态。这是犯罪中止与其它三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区别。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  相似文献   

13.
韩哲  关振海 《人民检察》2012,(12):73-74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未完成的原因不同。一般认为,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如行为人举刀杀人时,被第三人制服;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一般情形下人们根据上述标准能够比较容易地对二者做出区分,但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遇到障碍而放弃时,该障碍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作用力的大小存在差别,这时,  相似文献   

14.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属犯罪中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按照刑法论著通常的解释,是指开枪杀人,第一枪未射中,当时有条件再射第二枪、第三枪,但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放弃了继续射击。因而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苏联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论著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在上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情况下,行为人已构成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而不能成为犯罪中止。其理由是:第一枪已经射出:未击中不是犯罪人的意愿,已射出的第一枪已形成实行终了的未遂状态,虽然没有再射击,也不能消除行为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犯罪中止。至于没有再射击,这只能作为犯罪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之一。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种传统观点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居于统治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指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自动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的预备和未遂阶段,也就是既遂以前;第二,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中止其犯罪行为,而不是暂时中断,第三,自动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胡建龙几次停车,企图强奸,是在犯罪过程中的未遂阶段。他虽然几次企图强奸,但由于受害人的反抗、说服和马、刘二人的劝说,最后放弃了强奸邪念,停止了已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之后,胡建龙还开车送受害人回家,把抢劫  相似文献   

16.
<正>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犯罪形态。在理论上,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特征似乎不难理解,而在实践中,人们对某些案件的中止性质却常常产生歧义,复杂的现实对犯罪巾止的有关理论提出质疑,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犯罪中止的特征问题。 (一)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关于自动性的涵义,一般并无异议,系指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继续进行犯罪或者积极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意志。但是,在确定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时,有些人却忽视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一核心,惯于  相似文献   

17.
共犯的犯罪中止,从行为人数量上看,可分为全体共犯的中止和个别共犯的中止。如果所有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同时一致地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只有个别共犯中止其犯罪行为的,在怎样的条件下犯罪中止才足以成立,个别共犯中止犯罪的行为对其他共犯产生  相似文献   

18.
行为人自动放弃可能重复实施的侵害,是否是犯罪中止?这是个争论已久的问题。许多人对此认为,不是犯罪中止,理由是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其犯罪结果来出现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只能是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援引的案例几乎是一致的:在杀人犯罪中,犯罪分子向被害人开枪射击,第一枪未打中,完全有条件  相似文献   

19.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绑架罪没有危害结果的要求和限制,即绑架罪是目的犯.行为只要具有相应的目的就可以对其定性。但是,仅从“定罪不问目的达到与否”只能得出绑架罪中不承认犯罪未遂,却不能当然得出“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后即达到犯罪的既遂”的结论,更不能否认绑架罪存在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20.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意图,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效性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在单人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尚为国内刑法理论界所普遍接受。然而,在共同犯罪中,在个别共犯成立犯罪中止上却出现了争议。就笔者所知,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所有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均须符合有效性条件,即所有共犯只有既在主观上放弃犯罪意图,又在客观上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方可成立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是所有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都不必以有效性为条件,即所有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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