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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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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式。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所规定的量刑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形态,对于正确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与中止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的停止形态各国的立法规定多有不同 ,这不仅直接造成理论上对停止形态的认识大相径庭 ,而且 ,有的理论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法的态度 ,即对犯罪的停止形态有无规定以及如何规定。本文在对主要国家和地区刑事立法的规定以及理论上犯罪未遂与中止形态一般问题的研究基础上 ,就我国刑法的规定 ,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的未遂与中止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3.
台、港、澳与大陆刑法中犯罪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比较刑法学的视角分析研究了台、港、澳与中国大陆刑法中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指出了台、港、澳与中国大陆刑法中诸犯罪形态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并对其理论根基进行了深刻剖析  相似文献   

4.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制度在内地、澳门刑法中均有规定.两地虽同属大中华法域,但二者的法律环境和所属法系都有所不同,因此,无论是在法律规定或是理论见解上,两地都存在相同或相异、以及值得彼此借鉴学习之处.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内地和澳门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进行比较浅析.  相似文献   

5.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两者的界限,掌握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共同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其不同点表现在:1.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既遂以前,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来遂;而犯罪中止则发生于犯罪结果之前整个的犯罪过程  相似文献   

6.
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即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即遂四种形态。毒品犯罪在主观方面须出于故意 ,这是不争的定论 ,但对于毒品犯罪中有没有既遂和未遂问题 ,如何划分既遂和未遂 ,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7.
掌握对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对于正确量刑,加强同犯罪作斗争,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的认定、"意志以外的原因"三个方面分别阐述解决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混淆状态的构想。  相似文献   

8.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  相似文献   

9.
本文阐述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探讨了间接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涉及的具体范围,提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未遂的见解。作者认为,在刑法理论上研究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对正确地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0.
王志祥 《法商研究》2013,(1):101-111
海峡两岸的刑法在关于犯罪既遂的规定方面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而在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规定方面则存在极大的差异。祖国大陆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有不少值得肯定之处,而台湾地区"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可供借鉴之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祖国大陆刑法应当在总则中增补关于犯罪既遂的专条规定,并且应当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含义和处罚范围、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不能犯和共同正犯或共犯的中止犯作出修改或增补。  相似文献   

11.
对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以及犯罪中止,传统的刑法理论和教科书都称之为故意犯罪阶段。一年前,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编著的《中国刑法讲义》中作了一个彻底的改变,称之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这一理论的出现,解决了过去刑法教科书上长期无法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使其更具有科学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突破。故意犯器的阶段,按照本来词义来理解,应该是指故意犯罪的起意、预备、实行直至完成这样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或者叫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12.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即成立犯罪中止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然而,何谓自动?却是众说纷经,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争,①至今尚无普遍接受的标准。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追根溯源,回到各国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立法规定中,或许可以探寻出两者不同的“法的性格”,即本质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但值得一提的是,美…  相似文献   

13.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故意犯罪,从产生犯罪到实现犯罪,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纯的犯意表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才构成犯罪预备。在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中,既可能实现犯罪分子预期的危害结果,使犯罪得逞,构成了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构成了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了犯罪中止。对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阶段,在刑法理论上统称为故意犯罪阶段。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的性质问题,目前国内大体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属于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的不同犯罪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既遂,是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  相似文献   

15.
对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些争论,本文结合实际,从具体的案情出发,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16.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具体讨论了近年来有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些疑难问题,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在于故意犯罪行为的"停顿",考察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应该坚持"静态"的标准;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态,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在危险状态出现后确实可能存在实害犯的中止形态,但是,这种中止形态不能理解为是犯罪既遂以后的中止,而应该理解为是"排除犯罪未遂"以后的中止。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放弃"高位犯罪"并以"低位犯罪"代替的犯罪形态,提出了应该采用"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的方式处理,即对行为人以"高位犯罪"的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随着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视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以及既遂为故意犯罪发展阶段的观点,已经被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观点所取代。但是,目前刑法学界关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理论,仍不乏需要进一步商榷、研究,使之更加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虽然从结果上看都是没有发生犯罪的危害结果,但犯罪分子对于犯罪的主观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意义重大。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9.
犯罪未遂是各国刑法研究的重点问题,将我国犯罪未遂理论与大陆法系中意大利的犯罪未遂理论进行比较,明确两国刑法对此问题的认定,有利于完善丰富我国刑法犯罪未遂理论,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界限,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0.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要经过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但是,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形成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犯罪形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某一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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