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43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为中止。”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在不受外界强制影响的情况下,自动、彻底地停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预期结果还没有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都是犯罪中止。可见,犯罪中止有如下特征:  相似文献   

2.
我认为,胡建龙强奸一案,应该定为强奸未遂罪。乍一看案情介绍,很容易被犯罪中止的假象所迷惑。但是,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就不难看清掩盖着的犯罪未遂的真相,分清胡在故意犯罪中是哪个阶段的犯罪。为此,从三个方面加以剖析: 一、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吗? 胡为强奸女青年,先后四次停车,并有企图强奸和使用暴力实施强奸的行为,这是共认的事实。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胡是在什么情况下放弃犯罪行为的。李养田同志说:“胡是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我认为不对,胡是在意志  相似文献   

3.
<正>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为了鼓励那些开始犯罪的人悬岩勒马而予以宽大处理的一项专门规定。犯罪中止有它特定的含义,并非任何犯罪的停止进行都属于犯罪中止。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中止是一种犯罪未遂;有的同志以打伤人后伤残不重而认定为中止犯罪。这些理解都不符合犯罪中止的精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相似文献   

4.
对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些争论,本文结合实际,从具体的案情出发,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5.
[案情]被告人韩某,2004年12月4日晚10时许,酒后窜至本村村民小丽(化名,15岁)家,欲对其实施强奸,当其翻墙进院,推开被害人小丽住的东偏屋门时,小丽被推门声惊醒,即用手电筒照被告人,韩某见状忙用棉被将被害人小丽的头蒙上,后逃离现场。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彻底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评析]此案究竟应定强奸中止,还是强奸未遂?我们认为应定为强奸中止。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中…  相似文献   

6.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  相似文献   

7.
<正> 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相似文献   

8.
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申,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犯罪中止的成立,无论是自动中止犯罪的形式,还是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式,都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在犯罪过程之外,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  相似文献   

9.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和真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中止有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形式。消极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消极地放弃犯罪活动;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概括述语,因而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止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止不能成立。然笔者认为,“有效性”  相似文献   

10.
按照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特征,我们来具体分析胡建龙强奸行为的整个过程:1.胡建龙在犯罪预备阶段,伙同刘华、马××共谋抢劫、强奸,说明胡的犯罪目的是很明确的。2.当女青年将二十元钱交给了胡建龙后,胡并未放弃强奸的目的,曾先后三次停车,叫刘、马二人到车外放风,自己对女青年进行调戏和威胁,企图强奸。这说明胡建龙已经  相似文献   

11.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应以中止论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应以中止论处张宏所谓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结果,而行为人亦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例如,张某(男)与杨某(女)...  相似文献   

12.
关于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刑法理论界一般都主张三条件说,即,必须是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中止;必须是自动地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有的人简称为犯罪中止的三性:即时  相似文献   

13.
犯罪中止,是我国现代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施行已久。长期以来,绝大多数法律专家学者几乎众口一词,都将犯罪中止界定在犯罪结果产生之前的犯罪过程中。例如,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刑法学》(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214页)释道:“犯罪中止的发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的发生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二是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以后,犯罪结果尚待发生的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将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犯罪结果处在发展阶段上,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减…  相似文献   

14.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故意犯罪,从产生犯罪到实现犯罪,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纯的犯意表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才构成犯罪预备。在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中,既可能实现犯罪分子预期的危害结果,使犯罪得逞,构成了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构成了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了犯罪中止。对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阶段,在刑法理论上统称为故意犯罪阶段。  相似文献   

15.
共犯的犯罪中止,从行为人数量上看,可分为全体共犯的中止和个别共犯的中止。如果所有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同时一致地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只有个别共犯中止其犯罪行为的,在怎样的条件下犯罪中止才足以成立,个别共犯中止犯罪的行为对其他共犯产生  相似文献   

16.
韩哲  张津 《中国检察官》2012,(24):49-51
某晚甲男在某公交车站附近劫持乙女后,意图进行奸淫.遂用暴力将其制服,在抠摸其阴部时发现乙女尿便失禁,顿觉恶心,遂放弃奸淫逃离现场。乙女颈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几天之后,甲在该地再次实施强奸行为时被事先布控的民警抓获。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甲男构成强奸罪(未遂)。二、分歧意见在办理该案时。司法人员对甲男构成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在被害人尿便失禁的情形下,强奸行为仍然能够继续进行,甲男在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愿放弃强奸行为。完全符合中止犯“自动性”的本质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是:本案出现了不能将强奸进行到底的客观障碍。即发现被害人尿便失禁使其产生厌恶之情。此障碍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因而行为人放弃强奸并非自愿,而是属于典型的障碍未遂。三、评析意见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理由有所不同。本案认定未遂的理由在于甲男放弃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嫌恶被害人,停止犯罪的动机中缺乏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等伦理要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未降低,人身危险性并未减小.因而不符合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刑罚的立法原意.不能认定为自动中止犯罪。(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判断的三个关键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  相似文献   

17.
<正> (一) 对犯罪未遂的解释,各国刑法典颇相异趣。法国刑法典第2条解释未遂是“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非因已意中止,或因犯罪不能发生结果而不遂者”;瑞士刑法典第21条称未遂是“行为人已着手于重罪或之实现行为,而未完成犯罪者”;原捷克斯洛伐克刑法典第5条规定:“犯罪人以造成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为目的,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结果没有发生,就是未遂行为。”日本刑法典第23条的规定则是:“着手于犯罪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综合以上各种规定,可谓大同小异。所谓“大同”,就是不论如何表述,都指明了未遂是处于  相似文献   

18.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从行为人数量上看,可分为全体共犯的中止和个别共犯的中止。如果所有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同时一致地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中止的成立当毫无疑问。但是,对于只有个别共犯中止其犯罪行为的,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足以成立犯罪中止,个别共犯中止犯罪的行为对其他共犯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等问题,由于法律未  相似文献   

19.
传统观点对犯罪既遂所下的定义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对犯罪既遂的定义应当这样下:“实施终了的犯罪行为,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目的。”这个定义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强调犯罪行为必须进入实施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的,只能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中止;二、强调犯罪行为必须实施终了。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只能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三、强调必须达到预期的目的。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不可能是既遵。只要满足了犯罪人的主观愿望,就属于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之所以要这样给犯罪既遵下定义,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这样下定义与刑法第二…  相似文献   

20.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要经过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但是,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形成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犯罪形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某一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