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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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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标识的保护一直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和《商标法》并行适用的情形,新施行的《反法》第6条虽然删除了注册商标的表述,但“其他混淆行为”的规定与《商标法》第58条的衔接并没有明确,注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识交织混淆情形下的规范适用并不清晰。追溯商业标识保护史可见,商业标识保护模式具有多样性,既有单一适用《商标法》或《反法》者,也有综合适用两法者。之所以采用不同的模式,所依据的法理在于:权利的定性、统一注册、对抗力强弱;所依据的外在技术在于:商标概念的广狭、反法的规整方式、商标使用的判定。我国的《反法》第6条意图消除与《商标法》的重叠保护,囊括溢出《商标法》之外的商业标识,但“其他混淆行为”兜底的宽泛规定可能使上述立法意图落空,因此应将其解释为两种情形:“将商标作为非商标性商业标识使用的行为”和“使用他人商标之外的识别标志引起误认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现代社会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可分为知识产权法典模式、商业标识法模式、商标法模式、商标法基础上的扩充模式、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体模式。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应基于中国立法的现实基础和目标取向进行选择,以主导式法律模式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法律模式。我国应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在现行《商标法》基础上整合成《商标和其他标识法》,以此作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主导式法律。  相似文献   

3.
2016年2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对现法做出了比较大的修改.要准确理解该规定,发现其积极价值和不足之处,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该如何保护商标这个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标识,只有一个基本宗旨:防止公众误认,或者说反仿冒,也可称之为反假冒.并以此区别于授予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标法.  相似文献   

4.
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同时,也使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方面彼此分工,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和第二含义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 “怕上火广告语案”中原告的商标权保护请求无法成立.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存在问题;法院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规定,既不满足该条适用的前提预设,又因判决未对“公认的商业道德”予以充分释明而存在技术上的瑕疵.  相似文献   

6.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目前法律规定对商标的保护限于注册商标,对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有适当保护,但对大多数普通未注册商标(指前两类以外的其他未注册商标),《商标法》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据此,本文阐释了普通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必要性,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有益作法,实行注册与使用并存的保护制度,赋予普通未注册商标人在一定范围内的继续使用权和优先申请权,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从而建构我国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7.
邓宏光 《知识产权》2005,15(5):53-56
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加强商标管理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相对过时,由此,我国商标法应逐步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调保护商标权和保障消费者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在进一步修订时,应当修改<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规定,并对有关质量保证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8.
朱冬  张玲 《知识产权》2023,(1):50-68
依据《商标法》第58条,将他人商标用作字号使用类纠纷,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样处理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一致、规则虚置、诱发规范体系紊乱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路径的确立,源于对被告字号使用行为性质、权利冲突定性、规范路径界分基点以及综合考量法优势的误读。基于民事侵权认定一般原理,借鉴域外立法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商业标志纠纷的界分基点,应当是原告的权利客体,而非被告的行为方式。字号使用类纠纷的重点在于“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侵权纠纷,因此应当回归《商标法》调整。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对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为什么商标要求显著性,怎样的商标才有显著性,什么样的商标没有显著性,有关论著很少涉及。笔者试就这些问题谈一些浅见。 一 对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有人认为是指:“商标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有人认为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性与新颖  相似文献   

10.
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制度起源于禁止在商品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其来源于非真实的产地、足以使公众误认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规则。日本长期以来主要采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虚假标示原产地的行为,以此来保护正宗地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其《商标法》中也不允许将没有显著性或者易导致误认的地名注册为商标。2005年日本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关于地域团体商标的规定,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并依法使用。近几年来,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地域团体商标加以运营已成为日本区域经济相关产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组成内容。  相似文献   

11.
<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都取得了令世人刮目相看的巨大成绩.在取得成绩的诸多因素中,1982年《商标法》的贯彻实施无疑是一个重要条件.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商标法》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商标的保护已提上日程;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在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中如何防止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联合商标和防护商标也待立法确认,等等.因此,有关部门正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改.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意见,供立法者参考.  相似文献   

12.
虽然新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共存制度,允许商标可以以商标先用权的方式共存.但是,在我国,商标共存的种类多种多样.仅仅允许有一定知名度的在先商标与法定注册商标共存不能够满足我国的司法实践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商标共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这一系列现象.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共存的一些问题,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在指出我国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的不足之处之时,借鉴外国相关法律,总结出适合我国的法律意见,从而为我国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从而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刘欢 《法制与社会》2014,(14):270-272,278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品生产商和服务商为了推销其产品和服务,获取利润,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商标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显著性和区别性,自然成为了市场推广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国,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趋势愈演愈烈,但未经其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实质已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我国《商标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制,但这些规定大多过于粗漏,且由于我国未对姓名权包含的财产利益作出相关规定,无法对名人姓名权,尤其是其商品化利用予以全面的保护。因此,本文就名人姓名商标注册行为的界定,其产生的影响对及就该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若干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2013年8月新通过的《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规则,该规则首次在我国商标法中得到确立;新修改的商标法不仅认可了现阶段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而且通过该规则的设立,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注册权人和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利益。由于新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比较抽象,如何理解和适用商标先用权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商标先用权是一种正当使用的行为,但在我国商标注册确权制度下,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满足相关要件,商标先用权的行使也会受到诸如使用范围等因素的限制,该条规定的先用权中的商标可延伸到其他商业标识。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  相似文献   

16.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17.
旨在分析调查统计方法在商标诉讼案件中的应用现状与前景。在分析商标法规定与实际案例,并参照美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增设以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而非商标近似作为认定侵犯商标权的标准;基于此标准在司法认定上的复杂性,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对于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调查统计不宜一概排除,而应考虑其证据效力,并相应确立此类证据的采信标准。  相似文献   

18.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日趋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问题。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制定法律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进行规制,我国应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行为进行规范,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当今时代,注册商标的类型愈来愈多元化.商标类型的不断扩展对传统的商标注册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显著性判断,以及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也因此发生了改变.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立体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也存在相关问题,需要在修法中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0.
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既体现了“使用”的价值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认可, “使用”在商标权取得过程中的地位藉此得到了明确,也充分弥补了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缺陷与不足.但由于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商标先用权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将对“商标”的保护延伸至“商业标识”,并强调商标的实际使用及其在先性而非其影响力,同时应当正确理解商标在先使用的主观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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