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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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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各国信息法律中对此都有规定。立法模式上可以区分为列举规定和概括规定形式,分别从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时间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以保密为条件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等职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特定资源保护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等类型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我国当前关于政府信息豁免公开范围的立法缺乏统一协调性,一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也有待提高,在政府信息豁免公开范围的界定上也不十分明确,存在对国家秘密过度保护和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不足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加以足够重视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5.
论政务公开的法律体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并已走上法治化轨道。政务公开的法治化,除制定必要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外,还须从四个方面完善立法,以建立政务公开的法律体系:一是在有关全社会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法律中增设“公开”程序;二是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法律制度;三是实行财政公开,健全公共财政,确保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公开透明;四是制定《个人隐私法》,完善商业秘密法,修改《保密法》,切实保障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6.
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瑞典、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运用了"例外规则"来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目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是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该条例中并没有确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因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是很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繁多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借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例外规则"的运用,明确列举免除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此之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从而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7.
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如何界定,成为整个信息公开法制的关键。为防止排除范围被行政主体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得到妥善界定。分析以上排除公开的范围,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内涵进行适度收缩,同时要建立价值衡量的原则、明确排除范围的具体子类型、采用梯次化的概念内涵构造以及保证必要的监督空间等,为实现信息公开的价值而策略性地调整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相似文献   

8.
邓志 《时代法学》2010,8(2):37-42
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然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界定不明确,信息的价值属性,知情权与保密义务的矛盾等原因,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我们要适用人权保护、利益衡量、权利可克减、程序正当等原则;准确界定豁免公开的范围,建立信息安全、准确保障制度,完善信息豁免公开程序以及构建反公开诉讼机制,以合理有效地消解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  相似文献   

9.
美国高校信息公开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在信息公开立法和实践均走在世界前列,高校信息公开也不例外。美国高校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涉及联邦法、州法、高校规章制度和法院判例。原则上公立高校及其内部机构都适用信息公开法律;区分一般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与高校特殊性质有关的高校自治和同行评议等学术信息,公开的属性、对象和方式均不相同。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应当借鉴美国经验。  相似文献   

10.
陈海嵩 《河北法学》2011,29(11):112-115
公开范围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问题。根据国际上相关立法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需经过两个阶段,一是事实认定阶段,即明确"环境信息"概念的外延;二是法律认定阶段,即明确哪些环境信息属于适用信息公开例外规则而免于公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需要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开范围给予更为精细化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陈宇 《中国审判》2014,(10):40-43
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全国法院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问题,包括政府信息概念的界定、刑事侦查涉密事项是否公开、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与公开、个人隐私认定及与公共利益衡量等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律问题,集中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证公民知情权、监督和促进打造阳光政府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有关美国“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法律有《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过程中的”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公开信息的理由.与此同时,美国非常注重对国家安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别利益的保护.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是对行政结果类信息的公开,而非“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因此,美国的相关制度对于推进我国“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信息公开必然要求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必然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我们必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制建设.为适应权利型电子政务立法的价值取向,在相关的立法中我们必须要注意通过法律的制定促进政府观念的转变,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促进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信息互动,注意在立法博弈中利益的恰当取舍,妥善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公开,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张坤 《法制与社会》2012,(24):34-35
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5.
依据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以阻止他人公开商业秘密,然而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任何人都享有出版(公开)自由权;在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经济利益和他人的出版(公开)自由权之间必然存在冲突.借鉴美国法律为了保护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而创设的"具有报道价值的公共利益例外"规则,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应设置以表达自由来抗辩商业秘密权的条款.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司法》2011,(11):6-6
以三公公开支出为例,原来说不公开三公公开经费支出,现在公开有一个数字了,但是有一个数字老百姓还是不满意,就要往下,要细化到每一项上。到底出国是多少、买车是多少、公务接待是多少。如果再往后发展,某一天会更细,这个公务接待是谁来了,谁陪吃了,来了几个人,陪吃的几个人。这样会对我们的官场文化有实质性的变化。但信息公开要适度,总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我们国家其实已经确立了这个原则,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所谓不公开包括不同的情况,比如说国家秘密的,比如说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其实还包括正在执法过程当中的过程信息,还有一些和公众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等等,就是这些例外。这些例外在各国是通例,所以我想,该公开的要把它公开,该保密的,该不公开的,还不能公开。尤其比如说除了国家秘密之外,像个人隐私,政府机关手里有大量公众个体个人信息,这种信息也不能公开。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商业秘密当然也不能公开。对于一个正在侦办当中的案件,当然这个信息业不能公开。所以这是一个平衡,但是原则非常明确,一定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商业秘密概念的定位及其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业秘密在中国以及在国外的演变表明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这种变化要受到传统社会文化心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其进行定位。在此基础上,从法律保护的本质及现状来论述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一、商业秘密概念的发展及其范围的扩大(-)在中国的历史进程。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在中国法律中第一次出现,是在1991年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66条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三者并列,指出由于其“秘密性”不得在法庭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O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相似文献   

18.
无论在哪部法律中,都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存在,刑法也不例外。所谓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够明确,导致解释上的疑义,或导致多种理解的法律规范用语。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必须对这些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解释,才能将  相似文献   

19.
在当今信息化时代,信息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政府信息作为最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及阳光透明政府的建设,理应公开为社会公众所共享。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比较迅速,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范围过于狭窄,公开例外信息规定不明确等。文章立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及实践,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并力求提出切实合理的立法意见及建议。  相似文献   

20.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立法宗旨。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等原因,在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外,极少数当事人利用现有立法漏洞提起了大量非正常申请,给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带来不小压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非正常申请和起诉权滥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保障正当的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同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立法目的解释,填补现有立法的漏洞,依法限制极少数当事人的非正常申请和滥诉。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出台前,人民法院也可通过个案的裁判,不断探索滥诉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方法,为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鲜活的实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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