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其实就是语言的法律。法律语言的法律词汇系统主要由法律专门术语和法律专业词语有机组合而成。法律专门术语是生成法律文本语言整体系统的核心要件。《大清律例》数以千计的法律术语,展现的是清代法律语言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一定程度上昭示了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语言体系的整体性法律观念及清代法律语言文化的时代特征。《大清律例》法律语言障碍的分析和疏解,主要体现为对其法律术语外化符号表现特征的理解和阐释。从不同视阈考察《大清律例》法律术语符号体系,归纳总结其饱蘸中华法系独特性格特征的法律专门术语外化表现形态,揭示其存在的专属性汉民族传统法律术语文化精神的客观规律,是研究清代法律语言文化整体价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
清代是中国近代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既有对汉代以来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继承,又有其自己的发展特色。本文结合相关史料初步探讨清代政治法律制度中的监察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的形式及特点。  相似文献   

3.
最近,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张晋藩教授新著《清律研究》,全书30万字。这是一本以清律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书中所论述的《清开国时期法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清代的法律体系及其内涵》、《清代民族立法的卓越成就》、《清代私家法律的解析》、《晚清修律》、《晚清的宪政运动与宪法》、《清代的司法制度》、《清代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思想》,均为清律研究中的重大课题。对于清开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前人和今人,研究者甚少。1981年,张晋藩教授在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制史》第一卷,第一次以较多的篇幅,论述了清入关前的法制概  相似文献   

4.
男性作为性侵犯受害者的相关法律问题不时的困扰着当代学者,而在清代通过深入分析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不断完善相关的律例条文,该问题已经得到了认真的思考和解答.清代法律视野中,只有男性是性侵害的加害者,而作为受害者的男性包括男子和幼童,且对于幼童有着更严格的保护.性侵害有强奸、轮奸、调戏等行为.以男子拒奸杀人例、男子被调戏羞忿自尽例等律例条文和相关案例为切入点,男性性侵犯受害者在清代的法律保护以及不可回避的清代男同性恋等社会现象值得分析.  相似文献   

5.
<正> 久闻台湾大学张伟仁教授精研中国法律传统,于当今法律改革亦颇有心得,今读其大作《清代的法学教育》,便知往日耳闻又得一有力例证矣。该文洋洋九万余言,除“前言”、“结语”外,共分“清代正规教育概述”、“清代法学教育概述”、“清代幕友的法学教育”三大部分。文章先则考察清代的学校教育,科举制度及其重要背景,阐明法学教育在此种情形下无法成为正规教育之一部分;次则扼要概述其法学教育,探明清代何人从事法律工作、其法律知识又从何得来,并由此揭示出幕友法学教育才是清代法律教育之正科;接下来更以近五万字的篇幅详考清代幕友的类别、学幕的资格与背景及拜师入学、幕友的法务工作及幕徒的实习教育、幕友研读的书籍与研读方法、幕友的德育等项,清晰地展示出清代幕友法律教育的基本面貌。尽管先生在“前言”中谦称自己的作品还“不是对于清代法学教育真相的描述,而只是一种揣摩”,但在我读来,这种揣摩实在是相当近真了;尤其文中有关幕友法务工作及幕徒实习教育的部分,不仅描述至细至微,栩栩如生,宛若亲历,而且分析入情入理、精彩纷呈,充分显示出教授深厚的功底、广博的学识和精辟的见解,令我辈后学为之叹服。  相似文献   

6.
张洪林 《法学评论》2012,(1):106-113
盐法是封建法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清代施行的是纲盐法。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探讨清代盐法的渊源,在调整清代盐业中,国家的制定法、四川地方法规和盐业习惯法共同构筑了的清代盐法的渊源;清代纲盐法在四川的运行中,由于清代四川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井盐生产的特殊性,使得纲盐法有所变通,从而形成了四川盐法在生产、运销、征税等方面的特点;在四川盐法的得失借鉴方面:四川盐法的施行对国家和地方税收的保障、民众的就业与食盐秩序的稳定、榷盐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官吏的腐败等都有所影响,清代盐法对食盐进行法律规制,对民众生活必须品的保障和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和裁判依据一直以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中可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来指导今天的司法实践。把清代的司法审判还原到清代的社会现实来进行实证研究,应该从以下两个维度思考:其一,以普通人对法律的认知及司法诉求来探讨其对清代司法审判的影响;其二,以断案官员自身的理念和对普通人的思维模式及行为方式的了解为前提,并且在背景依赖的制约下来探讨官员对清代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清代司法审判的性质和官员的断案基准是在二者的紧张关系中展现的。  相似文献   

8.
柴盈 《法制与社会》2015,(7):273-274
《红楼梦》不仅是一本文学巨作,更是一本涉法作品.通过法律视觉看《红楼梦》,无疑看到了清代法律的方方面面,甚至从人物的言语行动中,以法律角度来解析人物形象更加丰满复杂立体.这就是文学与法律的交融,互相印证,而不是毫无关系的.清代继承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封建社会女性地位低下,身份继承自然是与她们无关,而财产继承,自唐代就有规定.在清代财产继承的顺序,如果没有命继嗣子,女性是可以继承的,因而,林黛玉是有林家财产的权利的.  相似文献   

9.
王志强 《法学研究》2003,(3):146-160
以《刑案汇览》中运用成案裁决案例的基本史料为基础 ,并借鉴现代判例制度的理论 ,从法律推理的角度探讨成案的具体论证方式及其中所体现的法律思维过程 ,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清代成案制度的性质、特色以及当时法律结构的模式。清代成案具有较明显的司法效力 ,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 ;清代对成案的运用已形成一套富有特色、较为复杂的论证方式 ,但与现代判例制度相比 ,在区别技术方面具有明显的缺陷。这是当时的权力分配体制和法律思维方式共同作用的产物  相似文献   

10.
虽然清代中国缺乏近代西方那种"职业"的法律专家,但是就刑部官员而言,由于他们享有广泛的司法职能,不但占居着司法机构的顶层地位,而且发挥着司法实践的枢纽作用,因此对法律知识也颇为重视。从诗文、传记、墓志等资料中可以发现,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与读律的关系确实非常密切。刑部衙门有着相当浓厚的法律阅读氛围,官员之间商榷法律问题、合作编撰法律书籍之事,亦不乏记载。刑部官员不但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法律阅读的态度比较积极,动机也比较正当,甚至还形成了较为有效的阅读方法。总体而言,清代中国的刑部官员保持了对法律阅读的极大热情,也有相当精湛的法律素养。正是这种素养,使刑部官员基本上胜任了他们肩负的修律和司法使命。  相似文献   

11.
金眉 《法学》2006,(7):77-83
唐律将有关华夷通婚的规定置于《唐律》的卫禁篇中,不言而喻,是将异族通婚排除在普通婚姻之外,将其视作有可能影响国家边防的要事,重在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与唐代明显不同,清代法律对特定民族之间的通婚予以禁止:除去满汉之间的通婚禁令,清代法律还禁止民苗、民番和蒙汉结亲。唐代与清代,分别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和后期,其法律关于异族通婚的规定体现了处于上升与衰落时期的封建王朝法律的精神状态,前者表现为一定的开放性,后者则表现为严重的封闭性。  相似文献   

12.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清末名案.通过细读,笔者发现其中隐含了大量清代法律精神、制度和运作方面的信息.本文从法制史的角度,运用近几年揭秘的第一历史档案馆史料等资料,透过对本案的观察和分析,对清代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司法运作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相似文献   

13.
吕丽 《当代法学》2011,(6):9-13
古代法律演变至清代,"例"成为法典之外各种国家制定法规范之通名,在法源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清代的法源体系由基本法典与例两大系统构成,典例相辅,相得益彰,有效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典例相辅"的清代法源体系,是古代法源体系的完备形态,这是清代立法及法律编纂水平高度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4.
专业论文顾目授予学位作者指导教师法律史“投匿名文书告人罪初探”一以清朝律例变化为中心法学硕士刘佳柏桦法律史清“冒破物料”罪研究法学硕士刘志松柏桦法律史清代“官吏荫袭”律例与荫袭制度考证法学硕士于洋柏桦法律史清代“逃人法”研究法学硕士李佳珊柏桦法律史清代“越诉”罪研究法学硕士戚阳阳柏桦法律史法治大厦之基石一以民国时期山西大学法学教育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硕士常光玮侯欣一法律史清末天津地方审判厅研究一以法院设置和运行为中心法学硕士边获侯欣一法律史权利的规范形态一立法文本中的权利表述法学硕士温荣侯欣一法律史…  相似文献   

15.
<正> 律与条例是清代两种极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它们构成了清代刑事立法的主体。这二者在清代法制中各自处在什么位置、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二者相互关系如何是关系到有关清一代法治的重要课题。深入研究这一课题,不仅能够加深对律例本身的了解,而且对于全面把握清代各种法规的相互关系,探讨清代法律形式运用的实质精神及其基本原则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16.
苏幸 《法制与社会》2014,(13):31-32
《红楼梦》是清代小说的至高代表,能从中看出清代各种各样的生活习俗、法律制度。《红楼梦》主要围绕贾府展开一系列的描写,其中最主要的还是以宝玉、黛玉、宝钞三个人之间的曲曲折折为一条线索。本文将试以曹雪芹所著的《红楼梦》作为资料,采用"互证互释"的方法,截取宝玉、黛玉、王熙凤等人的爱情生活来探讨分析下清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探析封建社会中法律制度是如何真正运用于实践中的。  相似文献   

17.
调解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尤陈俊:就传统中国法律的历史实践而言,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也因为如此,调解成为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永恒话题,时至今日,仍备受关注。您从20世纪90年代初转入中国法律史研究开始,陆续出版了《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  相似文献   

18.
官吏、幕友、状师等是清代主要的法律从业人员,他们在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方面存在差异。正式法律教育途径的缺乏致使清代法律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清政府内忧外患的局势下总体爆发出来。随着清廷的衰败以及西方对中国进行殖民扩张的深入,救亡图存、师夷长技以制夷等理念深入人心,清廷不得不进行法律教育改革,包括学堂教育、留学教育的兴起,以及课程内容和考试内容的变化。这场改革对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开拓了国人视野,促进了近代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7,(1):28-40
清代出现了大量的法律歌诀,形成了独特的律学流派——歌诀派。所谓法律歌诀,指以传播法律知识、法律适用经验,记诵法律条文为目的而编制的诗歌与口诀的总称,其起源非常久远。张斐"注律表"对晋律特点的概括可看成是法律歌诀之滥觞,但其大规模的出现应在明清时期。明代法律歌诀主要出现在坊间类书中,属通俗性歌诀;清代出现了众多律注型歌诀,属专业性歌诀。法律歌诀的出现使得律学向着更简便、实用的方向发展,对法律知识的传播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20.
作为清代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大清律例》与包括《户部则例》在内的部门则例均是具有重要实用功能的基本法典,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门类,在调整方法和条文内容等方面具有互补性。就法律体系内部的效力等级而言,《大清律例》并不存在凌驾于《户部则例》之上的法律位阶,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发生作用,彼此间是一种分工与配合的关系。部门则例是中国传统法律部门发展完善的最后阶段,标志着清代法律体系已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完备形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