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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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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维彬 《法律科学》2014,(5):138-149
被告人翻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由于被告人庭前供述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的约束,法官普遍以被告人庭前供述定案,这是导致我国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原因。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证据能力规则。国外在被告人庭前供述准入制度的设置上,存在传闻例外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在庭前供述排除制度的设置上,存在正当程序模式与任意性模式。我国宜借鉴直接言词模式与任意性模式,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一致时,庭前供述不具备证据能力;在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时,庭前供述如果具备自愿性要件可以作为弹劾证据,只有同时具备自愿性与真实性要件时才可作为实质证据。  相似文献   

2.
我们认为,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不同意共同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理由如下: 形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六种证据之一,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共同被告人也是被告人,其供述理所当然包括在内。共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真正知情者,并在不少案件中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具有不可代替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零口供定案的侦查思路。这一理念有助于扭转"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的办案观念,淡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论证上的作用,增大定案几率,减少办案成本,值得进一步推行。  相似文献   

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于英美。英美普通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可分为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证据排除法则。自白排除法则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罗门原则”。是指把基于不当诱因的自白(即被告人口供)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美国独立后,以其最高的法律形式继受了“考罗门原则”。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联邦宪法规定这一权利的最初目的在于排除虚伪的自白,以防止刑事诉讼发生冤错,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被告人的自白能否作为证据,其标准就是这种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被告人自愿供述不利于己的事实,此项供述可以作为证据运用;被告人被迫自证其罪,则应将其自证有罪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运用。20世纪40年代,自白证据排除的根据发生了变化,由“供述的非自愿性”发展为“程序的违法性”。即无论自白是否具有自愿性,只要证明警察在收集自白证据的时候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行为.此项自白排除不用.具体体现为米兰达规则。  相似文献   

5.
谷晓丽 《法制与社会》2012,(12):269+274
同案共犯被告人可以成为证人;同案共犯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时一般需要遵守证据补强规则,达到质与量的结合,并注重寻找证据的联结点.  相似文献   

6.
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法条中对“被告人”没有作进一步具体化的阐述,它既可理解为单一被告,亦可理解为共同被告。如果“被告人”是单一被告,证据上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而缺乏其他证据,是孤证,按照刑诉法第46条是不能据以定案的,  相似文献   

7.
《政治与法律》丛刊第六辑刊载的汪纲翔同志的《同案被告人可否互为证人?》一文认为,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不能根据他们的供述来定案。这个看法值得商榷。 (一)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可以作为证据,互相印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明确规定有六种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就是其中的一种。同案被告人的  相似文献   

8.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出现反复,是刑事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证据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相似文献   

10.
编者按:刑诉法虽然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对于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供述一致能否定案,司法机关乃至理论界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期刊发了两篇观点截然相反的文章,目的在于通过学术争鸣为司法实践提供发展思路。并且,细读...  相似文献   

11.
共犯同案被告人供述无论是关于自己的犯罪供述,还是关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供述均为被告人供述。而非证人证言;具有牵连关系的共同被告人如果仅就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时,其性质是被告人供述;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基于共同犯罪事实的陈述,是被告人供述。同一程序中,只有共同被告人供述一致的,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分离程序中只有共犯供述也不能定案。  相似文献   

12.
陈瑞华 《法学论坛》2005,20(5):5-10
刑事被告人的庭外供述笔录,也就是侦查人员在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所获取的有罪供述笔录,由于讯问过程的秘密性、封闭性和天然强制性,因此应一律被推定为非自愿的言辞证据.除非检控方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自愿性,否则,庭外供述笔录应一律被推定为非法的和不可采的证据,刑事法庭既不得准许检控方在法庭上提出该类证据,更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经过这种证明责任倒置的技术性改革,侦查人员是否采取刑讯逼供的问题就可以转化成为庭外供述笔录是否具有自愿性和可采性的程序问题.  相似文献   

13.
“破案”到“办案”的思维转变传统侦查思维模式是,根据现场调查访问做出多种可能性的推定,然后选择几个主攻方向展开工作以至抓获犯罪嫌疑人,获取其口供定案后移交公诉机关。在这一过程中,侦查思维以逻辑思维为主,在推理过程中可以进行想象,思维允许跳越,推定也常常不是唯一的,只要最后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口供,印证了先前的推理也就可以定案了。这是造成一旦翻供就翻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新的刑诉法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对获取的口供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定案。所以,侦查人员再不能满足于“破案”,而要有“办案”意  相似文献   

14.
"情况说明"这一证据材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作为定案证据被广泛运用。然而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又未见于法定的八类证据之中。不是所有的"情况说明"都具有证据的属性。通过对"情况说明"证据属性的梳理,我们发现"情况说明"除了不能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这三类证据之外,可以成为其他四类证据。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谢小剑 《现代法学》2004,26(6):72-77
我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它以被告人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要重新认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方法和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6.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是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由于其具有言词证据固有的可变性强的特点,以及职务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翻供翻证现象大量存在。这大大增加了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难度,  相似文献   

17.
共同被告人供述的类别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为六种,共同被告人供述究竟是属于被告人供述,还是属于证人证言?还是兼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双重性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相似文献   

18.
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同一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做供述和辩解,即在承认自己罪行或否认自己罪行同时,又供述共同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作为证言,其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如何,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难题及争论焦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19.
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是有争论的,明显的是司法实践与法学界某些同志的理论对不上号,形成“各说各的,各干各的”的局面。理论是指导实践的指南,实践是理论的源泉,两者应该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我们可以也应该通过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共同探讨,求得比较一致的认识,尤为重要的是总结我国长期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充实理论。有些同志认为“仅有共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样的结论,未免绝对化了,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我们在办案中遇到过这样一些情况:一类是对共同犯罪案件的主要事实除了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外无法取得其他证据。如多人结伙深夜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涉案关系人的供述本质上属于口供,仅凭涉案关系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涉案关系人供述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案号一审:(2009)杨刑初字第515号二审:(2009)沪二中刑他第29号【案情】被告人雍成辉于2009年4月25日22时许,在上海市曹安路2742号莫泰168连锁旅店5001房间内,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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