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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刑法学中的规范违反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学中的规范违反说对于克服法益侵害说的缺陷,促进公众的刑法认同感,准确评价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规范的含义和内容、社会伦理规范对于社会的价值、规范违反说的哲学根基进行了分析,指出由于人们的生活是由规范直接或者间接塑造的,对犯罪本质的解释也就必须从规范违反说入手,从而将犯罪界定为违反社会共同体内的伦理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法益的行为。结合规范违反说来重新解释犯罪论体系,不仅可能,而且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任意性规范——一种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国民法的补充性规范与我国任意性规范都属于与强行性规范相对的类型,二者的性质与作用是不同的,由此给我们任意性规范内涵的反思提供了一种标准.任意性规范不仅具有补充适用的作用,也具有利益平衡的功能,所以也就具有强制适用的性质.对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需要对解释性任意性规范与补充性任意陛规范作出区分.  相似文献   

3.
论合同法上的证据规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认为 ,我国《合同法》中存在的证据规范包括 :⑴证据方法规范 ;⑵举证责任分配规范 ;⑶推定规范。文章还认为 ,《合同法》上的证据规范属于“证据实体规范” ,故而不同于民诉法中的“证据程序规范”。此外 ,文章还就《合同法》中是否存在证明程度规范进行了探讨 ,认为证明程度问题在性质上不应由实体法而应由证据法或诉讼法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伪证罪:一个规范的语境分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少华 《法学研究》2002,(3):111-123
刑法规范表达的妥当性是刑事司法活动在不逾越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刑法调控社会功能的制度性保障 ;由此 ,规范语言的意义应当始终指向该规范的价值目标。但是 ,我国现行刑法第 30 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范性描述却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伪证罪立法的价值 ,这种由表达缺陷导致的价值损耗虽具有个案性质 ,我们却不难从中洞见某种普遍的立法意义。规范语言是规范价值的载体 ,法律之文本意义与规范意义的统一是“司法合法”的保证 :所以 ,这种统一不但应当成为法律的形式化特征 ,而且也是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5.
中国法学界研究冲突规范的路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学者研究冲突规范的路径分为“规范分析”路径和“功能判断”路径。剖析我国法学界对冲突规范结构和作用的不同认识,一种“联系比较”的研究路径应予倡导,运用这种研究路径研究冲突规范后会发现:现在通行的法理学对法律和法律规范的划分没有关注冲突法和冲突规范的特殊性。冲突规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选择规范,它除了要优先于国内实体规范的适用以外,尽管它一般不是强制性规范,对于中国法院来说,其适用也不应该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当然,如果有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可以适用,就不应该适用冲突规范。  相似文献   

6.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为原则性的精神,它必须由具体的可操作性内容或立法机构赋予的强制执行力组成.尽管我国政府或立法机构已经在法律的改革、制订、修正等方面已经作出巨大努力和工作,并对原有的或现有的商事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或修正,但我国各界还应在理念方面需要更新,需要引进合理的法律机制,需要将这些合理的机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社会,也符合中国社会的市场秩序和法制.  相似文献   

7.
法律渊源是法理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不仅仅对于法理学,法律渊源也是其他各法学学科的基础性概念。不了解法律渊源的概念,就无法形成对于具体法律形式的判断和运用。本文以《民法总则》颁布后国内几位法学家提出的“《民法总则》第10条赋予了习惯以新的法源地位”的观点为切入点,认为在中国法学界存在着对于法律渊源抑或“法源”概念的误用现象。这种观点将判例法国家的法源理论套用到了当代中国身上,混淆了法律渊源和规范渊源的区别。准确地讲,应该是“《民法总则》第10条赋予了习惯以规范渊源的地位,而非法源地位”。法律渊源就是“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这一解释在国际社会是有其基本共识的;而这种“有效力的法律表现形式”在中国的宪法和《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文还针对以法律渊源为基本单元构成的法律体系概念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规范体系”的概念,并对习惯、国家政策、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等在规范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功能进行了分析。本文提出的规范体系概念及其建构的规范层次,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8.
9.
在国家紧急权力发动的具体情形、由谁决定紧急状态的存在以及对紧急权力的监督等关于紧急权力宪法条款设计的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三个核心问题上,德国从1919年的《威玛宪法》到1968年的《基本法》,经历了从概括条款之立法到列举条款之立法,从独任制之立法到合议制之立法,从监督能力欠缺之立法到监督能力维持之立法的转变。我国宪法修正案中的紧急权力条款则存在要件规范和监督规范之缺损和主体规范之空泛等缺陷。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要件规范、主体规范和保障规范等方面完善我国紧急权力宪法条款之设计。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类型的区分度较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司区分性规范之间的趋同性高,另一方面是法官在司法适用时没有贯彻公司类型区分思维。未来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来加以应对:在立法上,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共用性规范进行重整,并对专用性规范进行梳理,同时强调限制股东合意,使得不同公司之间的规范趋同性问题得以缓解。在司法上,对于绝对性区分规范严格适用,不容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更改。股东通过合约来促成公司形态上的融合时,法官应该通过相对性区分规范进行引导,促使公司类型区分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1.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讨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乃是讨论物权法的规范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物权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它涉及到立法者如何在一部成文法中妥善安置诸多价值判断结论的立法技术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它涉及到裁判者如何发现并且转述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判断结论的司法技术问题。物权法着力协调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应,物权法上存在着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行性规范、混合性规范、裁判规范以及纯粹裁判规范等诸多类型的法律规范。各类物权法律规范分别调整不同类型的利益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2.
13.
法与法之间的"抵触"是法律冲突的一种表现。然而,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至今还未有定论。《立法法》将纵向法律冲突称作"抵触",把横向法律冲突称作"不一致",难道纵向法规之间就不会发生"不一致"、横向法规之间就不会发生"抵触"?但如果承认"抵触"就是严重的"不一致",那么《立法法》的"抵触"立论又会倾刻倒塌。这一矛盾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围绕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标准,从立法、司法和学理等方面系统梳理了"抵触"的各种涵义,探讨了"抵触"与"不一致"、"抵触"与"法律冲突"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以"纵横说"、"效力说"和"程度说"为基础,通过对《立法法》中"不一致"的广义理解,首次提出"抵触是纵向法规之间的不一致,并且是导致无效的不一致"观点,试图化解目前立法、司法与学理之间的不协调。  相似文献   

14.
刑法规范固然要与民法规范协调一致,但这并非意味着刑法规范的内容必须按照相关民法规范作出相同的理解。由于在性质、功能及体系上的差异,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在理解和适用时有时需要彼此存异。从另外的角度看,这种差异又是法制统一性的一种表现。  相似文献   

15.
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保树 《法学研究》2006,28(6):21-29
人们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不同分类,其本质都是在讨论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的意思在适用公司法规范中有多大空间。并且,任何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讨论,都试图在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自由与强制的协调。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并不当然使违反行为无效。是否使违反行为无效,应取决于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性质与立法目的。讨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时,应该注意公司章程到底有多大的自由空间。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特殊要求,规定不同于或不完全同于公司法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可以优先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公司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规范法学在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中国规范法学研究的落后状况,要求我们重视规范法学研究,尤其要对作为规范法学之主要方法的规范分析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分.对规范法学研究方法所持有的高度自觉,是学科发展的重要前提.文章在区分"规范"的"价值"与"应当"之不同意义和界定规范法学的范围的基础上,明确了以法律规范体系为对象的规范分析方法的内涵:规范分析是以明晰法律概念和法律命题的意义为要务的一系列方法的结合,其中以概念分析为中心.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学因其自身的效用和限度而在法学理论的学科体系中占有重要一席.  相似文献   

17.
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本文通过与任意性规范的比较分析,论述了商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含义、存在功能、边界界定以及在商事立法中未来发展展望。期望对人们理解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常健 《现代法学》2015,(2):16-24
中国人权保障规范的主要形式可以根据规范制定主体分为执政党规范、法律规范、行政规范和社会规范。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规范正在成为人权保障的主导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排除人权保障的其他规范形式,而是要建立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制约和联系机制,包括适时转化机制、实施监督机制、细化补充机制和合法性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9.
占善刚  刘洋 《河北法学》2020,38(4):33-45
为保障民事诉讼程序适法流畅地推进,当事人及受诉法院应当遵循民事程序规范的要件、方式实施诉讼行为,但由于不同程序规范各自的制度目的、性质以及强行效力存在差异,违背程序规范的诉讼行为未必无效,应当对民事程序规范作出层次划分,用以判明不同性质程序违法的效力状态。遵循程序正义与程序安定相平衡、行为规范与评价规范相分离、程序错误与救济手段相匹配的程序法理与解释方法,以程序规范的效力等级为依据,可以将民事程序规范划分为训示规范与效力规范,效力规范可进一步区分为任意规范与强行规范。以此层次论要求审视我国民事程序立法,其失范处主要有三。其一,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违法事由偏离发回重审的制度趣旨,且不符合例示规范的要求;其二,再审程序违法的诸事由分属不同层次,仅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诉讼代理权不合法三项违背强行规范且符合再审的补充性与谦抑性特质;其三,程序异议权的制度性缺漏肇致司法实践中大量违背任意规范的"一般性程序违法"缺乏及时有效的规制手段。应当依据科学的民事程序规范层次化理论对我国民事程序规范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20.
胡明 《法学》2014,(11)
规范化的预算调整是协调执行刚性和调整弹性间矛盾的合理产物。我国预算体制正在转型,应避免随意或频繁出现的预算调整,亦期待达到规范意义的预算调整。对于预算调整的规范构成,规范性质应实现"预算收支平衡"向"预算执行变更"的升级,规范对象应根据执行变更的实情来合理规定预算调整事项。运行模式则是一种复合结构,形式上应明确调整的依据、程序与控制主体,实质上应达到公开性、回应性、绩效性与问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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