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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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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占有损害赔偿问题中,最具实践意义的是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范围二者。由于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其请求权基础除《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后段以外,还包括《侵权责任法》第2条等相关规定。只有这些规范结合适用,占有损害赔偿问题才能得到合理解决。所谓占有损害,就是占有利益的损害,包括占有物使用利益的损害、收益利益的损害以及处分利益的损害三种形态。因为只有正当的占有利益受到损害才可以请求赔偿,所以只有有权占有的损害才是可获赔偿的损害。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该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较大的漏洞与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应当以"损害补偿原则"为原则和依据,结合实际赔偿项目进行分析后,得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赔偿遵循了完全的损害补偿原则,因此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其他的一些赔偿费用由于不完全符合损害赔偿原则,所以暂时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石春玲 《法商研究》2005,22(1):97-103
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是民法学理论中的难点,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必要。从社会学、生物学的角度分析,应以死亡“损害转移”的观点作为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而承受了死亡损害转移的后果,从而对死者的死亡享有死亡赔偿请求权。其中,死亡补偿费是对生命损害本身的补偿,而不是对死亡引起的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在没有近亲属的情况下,任何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的第三人均可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支付上述费用,但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当事人不限于上述人。  相似文献   

4.
解除合同与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是债权人借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两个主要手段。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两项制度功能上的差异以及解除的法律效果决定了二者之间并无矛盾,从而可得并用。如果债权人解除合同,应依差额方法计算损害赔偿。反之,在请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只能依替代方法计算损害赔偿。费用补偿是无从依通常标准请求期待利益赔偿时的一种替代措施。在此领域,应辨明两个问题:已提供的对待给付是否属于费用;费用补偿与解除是否仅为并用关系。  相似文献   

5.
违约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基本标准,在期待利益无法证明或难以确定时,可采取信赖利益标准.美国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德国法上就“徒然支付的费用”的赔偿,其基础都在于债权人的信赖.信赖利益的赔偿也并没有改变违约赔偿的既有规则.富勒最大的贡献即在于将违约损害赔偿的全部基础与合同拘束力的来源统一为信赖.即使没有期待利益,信赖损失也可以基于信赖本身得到救济.我国《合同法》将来宜借鉴美国法,规定五种合同利益: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归入利益与固有利益.只要不造成重复赔偿,当事人就可以同时请求两种或多种利益的赔偿,这不仅契合契约自由和信赖保护,也裨益法律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6.
传统民法在解决请求权竞合理论时,存在着严重缺陷,需要进行梳理与反思;在此基础上才能提出解决请求权竞合理论的对策,即以法律事实所侵害的权利客体利益为标准,把请求权分为防御型请求权、保全型请求权和补偿型请求权三种类型,从而使请求权竞合理论变得相对简单而易于适用。  相似文献   

7.
国家赔偿立法探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合法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负责补偿.对于立法行为,统治行为以及部分非犯罪原因造成的司法损害,国家不予赔偿.特定情形下,根据“过错相抵”“损益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或免除部分国家赔偿责任.赔偿立法应以直接受害人为第一赔偿请求权人,依次排列,并以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属的机关(包括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为支付赔偿费用的赔偿义务机关.遇有行政复议及接连司法侵权的情形,应区分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方式上,应以金钱赔偿和恢复原状为主要赔偿方式;赔偿范围上以直接损失为原则;赔偿费用应由各级政府预算单列.赔偿程序上采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短时效及原告负“初步证明责任”等方式都有利于迅速有效地解决赔偿纠纷.  相似文献   

8.
雇主实施就业歧视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就此提起仲裁或诉讼,须表明两个层次的请求权基础。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实际经济损失、机会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其中,实际经济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都属于财产损失。实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的支出、薪酬歧视所造成的收入减少以及权利救济的成本等,这类损失应按实际计算的损失额进行赔偿。由于机会利益损失的不确定性极为明显,可参照英国的做法,依据不同情形对其采取灵活的赔偿策略。至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应适用我国侵权法的有关规定,并由法官酌定具体数额。当然,为平衡劳资利益,有必要适当限制雇主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采取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模式,侵权责任法亦承载预防损害的功能。依功能定位的不同,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可划分为损害预防与损害赔偿两大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同属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妨害与损害概念的趋同性造成了许多学术误解,区分二者实有必要,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针对妨害源而非损害结果应成为理论共识。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虽不适用侵权归责原则,但亦非绝对无条件,而应遵循以违法性为责任成立要件、适度性为责任范围要件的规则,同时予以适当限缩,以体现利益衡量的法学思想。  相似文献   

10.
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在因医疗事故造成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赔偿各种医疗费用的同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棘手问题。本文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应遵循的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及行使请求权的主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1.
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林嘉  马特 《法学论坛》2008,23(3):120-125
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涉及私法上请求权和社会法上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事故损害中的私法上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私法上请求权与社会法上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应当以替代主义为原则,兼采补充主义为例外;第三人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则构成特殊情形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整合私法和社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实现工伤赔偿模式的统一建构.  相似文献   

12.
徐建刚 《法学》2020,(2):54-67
信赖不等于信赖利益,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信赖贯穿于其始终。因信赖获得给付而支出的费用区别于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性而遭受的损失,二者在发生的前提、因果关系的判断及概念区分层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以"盈利性推定"确定费用的性质仅适用于追求经济性目的之情形;在费用支出具有精神性目的时,此种推定并不成立。在性质上,费用因目的落空而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损失,费用赔偿是一项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费用赔偿范围的确定须满足"对获得给付的信赖"与"合理性"的要求。费用的合理性要求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合理性不等于必要性,合理性的判断要从费用支出的时间、因果关系的界定以及合同风险的规范分配等方面进行。此外,在费用支出旨在追求经济性目的时,须注意避免费用与履行利益的重叠。  相似文献   

13.
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受害人生命权侵害责任和近亲属身份权侵害责任组成。生命侵害于死亡不可逆转地将要发生时构成,仍有主体资格的受害人此时即取得了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以及死亡赔偿金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于死亡实际发生时转由受害人的继承人继承。身份权侵害于受害人死亡时构成,近亲属取得抚慰金请求权以及继发的物质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的抚养利益以及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均通过继承规则来实现,而不采固有利益侵权构成之模式。我国生命侵害之赔偿实践中,精神利益被过度低估,导致最终的赔偿数额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物质损害的大小,引发了“同命不同价”之批判。解释论上,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第22条之规定,在坚持物质损害赔偿差异化处理的同时,对精神损害作平等的评价,认可受害人生命侵害之抚慰金请求权,并大幅度提高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抚慰金数额,来彰显生命的精神价值,实现人格平等的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14.
程啸  王丹 《法学研究》2013,(3):54-71
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损害赔偿的两种基本方法,二者分别保护受害人的完整利益与价值利益。由于我国现行法将恢复原状中的许多内容独立出来,因此恢复原状不仅被狭隘地理解为对受损物品的修复,而且不被看作是损害赔偿的方法。此外,现行法上赔偿损失的范围过于宽泛,不仅包括了大陆法系的金钱赔偿,还包括了恢复原状的花费。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取消现行法上对恢复原状各种具体方法的挂一漏万式列举,恢复“恢复原状”应有的涵义。此外,民法典还应当明确地将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规定为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严格区分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花费的请求权以及金钱赔偿请求权。惟其如此,我国民法方能确立真正的损害赔偿方法之平行规范结构,充分贯彻完全赔偿与禁止得利原则,实现损害赔偿法的补偿功能。  相似文献   

15.
韩富鹏 《法学》2023,(3):114-130
权益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如果为了保护价值更高的法益而不得不牺牲价值较低的法益且无法期待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法益移转之合意,设定特别牺牲义务是更为妥当的选择。此时,应当赋予牺牲人牺牲补偿请求权,以恢复法益平衡之状态。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牺牲人、义务人为受益人,其成立需要满足受害人负有特别牺牲、受益人获得利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牺牲补偿应全额填补牺牲人的损失,同时可以类推适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强迫得利等规则。《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关于紧急避险中受害人的补偿请求权、第322条第2句中添附人的补偿请求权属于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规范,但《民法典》现有的牺牲补偿规范存在明显漏洞,需要借助整体类推技术予以填补。私益牺牲补偿请求权是法定之债的重要类型之一,具有独特品性,与损害赔偿、不当得利、公平责任等债之类型存在一些相同点,但也存在明显差异。  相似文献   

16.
协力行为于承揽之债履行中地位显要,然而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则设计却显得体系性不足,关于法效果的规定漏洞丛生。藉由类型化方法,可提炼出协力义务违反的“排除—迟延—瑕疵”之类型谱系,体系化地完成法效果塑造的任务。协力义务被排除的类型又囊括定作人任意解除、拒绝协力、可归责地引致协力能力丧失、协力能力不可归责地丧失等具体形态。任意解除伴生的赔偿请求权是“披着损害外衣的报酬请求权”。拒绝协力及可归责地引致协力能力丧失的案型会产生《民法典》第584条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而非部分报酬请求权。协力能力不可归责地丧失时,可类推部分报酬请求权确定法效果。协力迟延的案型中,时间徒然流逝和资源无端保留构成对承揽人给付能力的占用,承揽人赔偿请求权应采“增加费用+利益逸失”的内涵构造,但要承认司法裁量权对赔偿数额的影响。协力行为瑕疵履行时,须区分合同交换计划是否因此被排除,再参照协力行为被排除或迟延的案型确定其法效果。  相似文献   

17.
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张照东 《河北法学》2007,25(3):105-113
工伤案件往往同时涉及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在这两种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我国现有法律显得很不完善.通过对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不同的请求权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关于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介绍国外处理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四种不同模式,提出解决工伤案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杜景林 《法律科学》2009,27(4):154-158
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买受入享有修理或者更换的再履行请求权。再履行请求权是原级履行请求权的延伸和继续,其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地点为标的物的现实所在地,选择权应由出卖人享有,不同方式之间为择一竞合关系,而非选择之债。修理不仅要求除去原本存在的瑕疵,而且也应除去恶化形态的瑕疵以及延伸损害;更换也适用于特定买卖,但在用益补偿问题上应采取目的限缩。在给付不能或者不可以苛求的情形,排除再履行的请求权。如再履行本身有瑕疵,则买受人享有二次的再履行请求权。  相似文献   

19.
胡建 《河北法学》2014,(5):139-149
透视"同命不同价"问题的表象,死亡损害赔偿实质上乃因死亡所引起的死者之外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的赔偿。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应为死者特别关系密切者,所请求标的兼有扶养利益与继承利益的性质,二者并不相互排斥,请求权人皆可主张。财产损害的算定应在个别化与定额化之间予以考量,主要采取有限制的定额化,并辅之以类型化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的算定应综合采用区分不同损害、最高限额和法官酌定的方法。  相似文献   

20.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侵权人获利"应作为独立因素被考量。但是,"侵权人获利"因素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对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强制商业化的情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侵权人获利"因素之引入预示着对精神性人格权中所包含的财产利益的承认,某些侵害精神性人格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亦应由精神损害向财产损害过渡。如此,对"侵权人获利"行为矫正的请求权基础除了侵权法外,还将包括不当得利和不法(无因)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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